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选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
1.必须在学校食堂公示栏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2.必须每月开展1次(含专项)监督检查。
3.必须采取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检查。
4.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
5.必须同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一起开展监督检查,并当场制作执法文书。
6.必须对本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情况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
7.必须把监管的学校食堂分成好、中、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8.必须做到着制式服装、携带执法证,按照正规程序,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专间时,按照规定戴口罩、帽子。
9.必须每学期在局内网上公布2次监督检查情况。
10.必须对整改的情况及时复查,并依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1.必须将一年内累计受到3次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
12.必须将每次检查的食品安全情况向当地教育局通报。
13.必须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处理。
(教育(教科)局试行)
1.必须成立安全工作(含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必须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管理。
3.必须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4.必须制定食堂建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研究制定学校食堂的新建和改建方案,推进食堂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
5.必须监督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6.必须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开展自查和落实整改,建立台账;每年开展2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7.必须在审批前1月内将新建或改建食堂的设计规划函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必须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问责。
9.必须督促学校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等为主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幼儿园试行)
1.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必须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4.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以学生、家长、老师为主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接受监督。
5.必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6.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张贴上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必须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2次及以上、每年组织健康体检1次,并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
8.必须限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9.必须配备专职(50人以下用餐的农村学校可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0.必须每学期组织学生开展1次及以上食品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11.必须实行主要食材定点采购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与固定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确保食材质量。
12.必须建立校领导轮流陪餐制,每周每人不得少于1次。
13.必须每周专人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库存食品1次。
14.必须按规范进行食品留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2小时内向教育、食药监、卫生等部门报告,封存事故现场。
(学校、幼儿园试行)
1.不准聘用限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不准未晨检就直接上岗、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不准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材及“三无”食材。
4.不准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处理区,非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
5.不准销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不准高校以外的学校制售冷荤凉菜,外购熟食销售。
7.不准在加工经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8.不准在食堂以外的地方开展学生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9.不准私自更换(改)食品加工流程布局。
10.不准私自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人或无资质的食品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