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莉(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宁夏公交纵火案的媒介信息发布机制探析
张凯莉
(江西师范大学,江西 南昌 330022)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宁夏公交起火案发生后各媒体对该事件的信息发布方式和内容的迁移过程,反思和总结了此类案件的报道特点,提出此类报道的三个践行原则,来体现媒体的“示范”作用和社会责任担当。
关键词:媒介;信息发布机制;示范
2016年1月5日7时许,一辆车号为宁A22870的301路公交车在109国道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园区金盛国际家居城路段起火,共17人死亡,另有32人不同程度受伤。1月5日16时23分,银川市警方将嫌犯马永平抓获,经初步审讯,马永平对其实施纵火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发生后,短短几天内,媒体对事件信息发布的侧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通过分析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将该过程总结如下:
(一)灾难发生——以数据为信息主体
借鉴以往此类事件的报道框架,在事件发生的8小时之内,各主流媒体围绕事件的总体情况对此案件进行了短而快的报道,信息以数据为主。
以央视为例,当日9时28分通过“央视微博”向互联网用户发布此消息,用6组数字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进行了准确的概括报道,并在10时的新闻、12时的《新闻30分》、14时的《新闻直播间》等栏目多次持续滚动报道,随后又公布了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名下拥有的3辆汽车的车牌号等相关数据。
(二)灾难延时——以情由为信息主体
2016年1月5日16时23分,银川市警方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员抓获。当日15时,银川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院等一起对该事件进行了披露,随后,媒体的关注方向迅速转向对案件情由的挖掘。新华网等主流媒体于1月6日发布了关于对肇事者马某的审讯的消息,消息称:“马永平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同日,一些自媒体如北京本地宝等也披露了该事件的情由。
(三)灾难落幕——以思辨为信息主体
随着案件线索的不断明朗,业内的研究者也开始通过不同的媒体渠道不断发出自己的声音,思索、总结性的信息占比不断加大,通过理性思考和多方思想碰撞发出的声音成为媒介信息中的主体。
有网友将此事件和巴黎恐怖事件相联系,质疑中国在报道处理这一问题上,没有站在公平正义的视角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2016年1月11日,互联网媒体上发起了“宁夏纵火案拷问媒体‘深度报道’现状:多样性缺乏OR生存危机?”[1]的话题讨论。聚焦犯罪报道怎么才能够起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深度报道是否还有生存空间等问题,提出“媒体随之进行的深度报道引发争议,一边被指起了‘示范作用’,渲染了犯罪嫌疑人的悲情色彩;另一边有资深媒体人犀利回应‘深度报道非但没有过度,反而是缺位’”。同时,受众也开始通过自媒体等多种手段对这些现象和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与价值判断。
通过上文论述分析,该案件及其报道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事件发生在较为封闭的实体环境中,死伤比率极高。公交车作为一个逃生自救较为困难的封闭环境,一旦发生灾难,死伤比例就可能比其他环境更高。
第二,媒体对于事件的分析从数据、事实发布,逐步转向以情感、缘由为主的信息发布。在事件发生时,根据受众的信息满足需求,各媒体以简短清晰的数据、图片等信息进行有效传播,争取了第一时间的主动权。随着案件的深入发展,更多的细节内容以及不能够通过数据进行测量的内容,就逐步通过深入调查、分析,被层层揭露出来。
第三,随着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媒体包括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者,越发趋于注重用理性辩证的思维去探讨事件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和舆论分析。事件发生的下午,微博“东方智讯舆情监测室”对央视、澎湃新闻、新浪微博等发布的信息进行了综合分析,发布了《“宁夏公交突发大火致14死”事件分析》,指出起火原因的报道仅仅占到了所有声音的21%。[2]
(一)有效地选取报道方式是体现合理报道的关键
此类突发案件的报道需要一段时间的推进、持续的关注和深刻挖掘。连续报道可以再现事实真相、反馈社会伦理现象等。在连续报道中,每次发布的信息不一定是衡量信息价值的唯一标准,但时新性、准确性、公正性等都是判断报道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
(二)成功地进行话题引导是构建理性价值的核心
在犯罪事实既定的客观存在下,媒体对于事件的话题引导体现出该主体在构建社会理性价值中的作用。针对社会质疑媒体是否应该回避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作案动机等事实的公开,媒体不应该迫于公众压力而放弃对公正性的权衡,将事实经过轻描淡写。情感介入特别是怜悯、同情心和对底层人民的社会道德进行捆绑定位,有失新闻的内容客观以及构建社会理性价值这一重要的社会担当。
(三)积极地展开舆论支持是降低次生灾害的利器
受众与事件本身的时空差,导致他们在获取信息后无法甄别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同时,舆论中的不良因子有可能带来更广泛、更持久、传播效果极强的次生灾害。媒体不能再次伤及无辜,对特殊群体的利益要加以保护,并进行舆论支持。有学者在杭州公交火灾发生后指出:“这种对公交纵火者家人的伤害在类似报道中已成为盲点,也就是没有记者思考过这个问题:我有没有伤害到无辜的人?”[3]若媒体能够抓住事件发生后短暂的舆论圈扩散过程,把握时机降低对社会的次生灾害,在体现人文伦理道德标准中践行不伤害、不冤枉、不做假原则,那么媒体对此类事件的“行为示范”和“道德示范”作用就能够有效地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1] 传媒圈.宁夏纵火案拷问媒体“深度报道”现状:多样性缺乏OR生存危机?[EB/OL] . http://www.mediacircle.cn/?p=32365. htm . 2016-01-11.
[2] 东方智讯舆情监测室.“宁夏公交突发大火致14死”事件分析[EB/OL] . http://weibo.com/p/1001603927955905608461. htm . 2016-01-05.
[3] 徐芳.走出媒体报道的伦理困境——以厦门公交纵火案为典型个案[J].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 (04):53-56.
作者简介:张凯莉(1991—),女,江西上饶人,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整合营销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2-0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