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聚合类APP面临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2016-02-28 21:35王翠萍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6期

王翠萍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00)



新闻聚合类APP面临的版权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王翠萍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 要:新闻聚合是媒体转型变革的大势所趋,然而错综复杂的新闻网站以及客户端的侵权诉讼案例也屡屡被爆。本文通过对此类经典侵权诉讼案件的剖析及侵权与否的认定,探索这类现象所折射出的学界和业界的问题。通过对作品的独创性、版权的归属、深度链接等细节问题的探析,最后简要提出新闻聚合侵权的解决之道。从中认识到信息的流通和交互为新旧媒体的融合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不可忽略这种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负面问题。

关键词:新闻聚合;传统媒体;媒体转型;版权;深度链接

媒体格局已变,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日益成为大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腾讯企鹅智库此前推出的《2015新媒体发展趋势报告》,以超过12500人为样本,调查了民众目前获取新闻的主要途径,其中新闻客户端占比高达54.9%。就连智能手表的用户占比都比纸媒多,为4.4%。新闻客户端逐渐成为网民“新宠”。然而全盘照收地使用传统媒体内容也饱受后者的口诛笔伐以及侵权诉讼。

一、版权纠纷:新闻聚合面临的问题

聚合类新闻门户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已在新闻消费市场占据半壁江山,“侵犯著作权、损害商业利益、破坏行业竞争规则”等等成为以技术为支撑的门户网站以及客户端被传统媒体诟病的原因。我们通过两个较为经典的审判案件和社会舆论反响,来把握侵权争执的议题和双方各持的立场。

(一)搜狐公司起诉“今日头条”案

“今日头条”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是新闻聚合技术在移动客户端的最新应用。正如它的口号:不生产新闻,只是新闻的搬运工。它将纸媒或者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发布的浩如烟海的新闻内容进行提取,通过大数据评测以“把关人”的角色初步推测某类新闻可能产生的“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轰动效应,以此决定是不是要推送给大众。2014年6月,搜狐公司以“今日头条”采取“深度链接”的形式侵犯其内容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今日头条”则辩称其是采取流量回流的方式和商业分成的合作模式,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著作权,并称通过网络设链有利于信息的传播,是为公共服务的行为,纵有不当之处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1]

(二)法新社起诉谷歌新闻案

谷歌于2002年推出一项致力于新闻聚合的服务器即谷歌新闻。谷歌新闻首页所呈现和展示的新闻内容大都来自法新社、路透社等传统老牌媒体机构,由谷歌新闻抓取,然后以订阅的方式提供给有需求的人群。然而这种做法引起了法新社的强烈不满,2005年法新社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谷歌复制其新闻内容和图片挂在自己的门户网站上,并篡改新闻热点,扰乱其版权信息,属于严重的剽窃行为。谷歌一方针对起诉做出的回击是法新社没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具体指出涉嫌侵权的作品,并称新闻标题不具备足够的原创性,谁都可以进行二次创作,因此不受版权法的保护。此案历时两年多,以双方的庭外和解结束。

二、侵权与否判定

(一)版权归属问题

版权的归属问题是近年来有关聚合类新闻应用诉讼案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曾经有人对搜狐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因为搜狐门户网站的大多数新闻转自纸媒。这就涉及纸媒等传统媒体是否对其刊载的文章享有一切处理的权力。若这个权力是无效的或者不成立的,那么搜狐自然而然就没有资格对“今日头条”提起诉讼。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记者的职务作品,其版权属于原作者,但转载的一方可通过合同方式与作者合作,媒体保留作品的所有权。[2]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媒体单位并没有和作者签订有关版权归属的协议,而是擅自行使版权主体权利,导致我国屡屡出现此类争端。

(二)深度链接问题

深度链接是指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方式。[3]这种方式更加人性化地提升了用户的切身体验,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被链接网站内页乃至首页的权重。但因不当使用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比比皆是。学界有学者认为,“今日头条”通过深度链接的技术方式将内容置于自己网页框架之内,实质上替代了用户对被链网站的访问。判定聚合类客户端所采用的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到传统媒体的权益,业内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界定,即该行为是“临时复制”还是“永久复制”,这也对客户端的“服务器标准”提出了质疑。[4]“今日头条”的这种深度链接行为因而构成直接侵权。

(三)作品原创性问题

中外版权法有关作品的原创性或者叫初创性问题都有较为成熟的解释,任何作品如果要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都必须具备独创性这个条件,即它是某种实实在在的存在形式而不是无形的、虚幻的。作品著作人有权禁止他人通过各种形式的纯复制和传播,当然,极个别的情况例外。判定独创性的关键原则是:事实和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但表达方式因具有独创性而受法律保护。新闻聚合一方对仅仅复制文章标题的“非独创性”辩护容易成功,但对复制导语或摘要的辩护则尤为困难,因为任何人对这两方面的写作都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不可能完全重合。这也是法新社和Google诉讼案中,Google的抗辩诉由。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实问题总是复杂和多样的,我国的著作权法需要站在更高维度和视角进行更新和平衡,以适应新媒体时代的现实需要。[5]

(四)时事新闻的使用问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有关时事新闻的复制问题排除在版权法保护之外。根据专业人士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公众普遍认为时事新闻只是记者对正在发生的现象或者既定事实的客观描述和呈现,不具有版权法关于新闻客体即我们所说的新闻作品初创性的要求;二是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即获知新闻事件真相的权利,新闻报道带有传媒世界的固有意图,这些传播意图要为受众服务。[6]无论从理论上来讲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时事新闻的转载的确需要更大的自由度,不受版权法约束也符合时下传媒行业的竞争和提升。然而

问题在于,即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明确定义为“单纯时事消息”,[7]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并无定论,这个概念依旧模棱两可。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钻空子行为的出现,聚合类新闻网站以及客户端将新闻产品当作免费公共产品,开始大肆转载摘录甚至改编,并且有意忽略掉新闻来源和作者,给新闻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

三、新闻聚合应用侵权的解决之道

法律的不完善是导致聚合类新闻应用屡屡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对于依靠技术支撑来获取关注和发展的新闻内容聚合一方来说,想要避免侵权诉讼和纠纷或者保护自身权益,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一)传统媒体主动授权

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以新闻聚合APP为代表的新媒体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平台战争一触即发。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是很好的“二次传播”平台,是弥补传统媒体自身传播能力不足的重要渠道。从目前的媒体竞争态势来看,聚合类移动新闻网站及客户端已经聚集了数量相当大的一批固定用户,具有相当高的用户黏性。较早进入市场并赢得用户的客户端,通常都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支配力,市场上成功的聚合类新闻网站和移动新闻客户端数量很少,属于优势平台,传统新闻媒体要看到这一契机,大胆与新媒体合作,“利用他们已形成的用户平台优势,创建传统媒体、各类新媒体和用户的共赢局面”。

(二)新闻客户端寻求授权

优质的新闻作品是聚合类新闻客户端选取并推送的重点内容,权威新闻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是优质新闻作品的主要源头。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通过与主要内容媒体订立许可合同,获取内容媒体稳定、可预期的授权,能够保证长期的新闻作品来源。以权威新闻媒体和重要门户网站为代表的内容媒体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在与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合作中能够借助新媒体技术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

(三)新闻内容与渠道的高度嵌合

移动新闻客户端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既是经营者的主战场,也是内容媒体应最大限度加以利用的平台。内容媒体逐渐意识到自身在渠道与平台建设方面“技不如人”,同时也认识到新闻客户端平台可“为我所用”,因此选择入驻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在客户端内开设公众账号,供用户订阅,新媒体的互动优势也悉数被利用。

“内容为王”是新闻行业发展到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舍弃的根本所在,然而在“互联网+”、“全媒体”的时代,传播途径和渠道更应成为媒体人考虑和重视的当务之急。在依靠“平台型媒体”走出自身屏障的媒体环境里,随之浮现的问题也要引起业内的注意。如今,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为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我们也应在回答“当前问题”的过程中规划“未来愿景”,以期构建平衡和多元健康的媒体生态圈。

参考文献:

[1]常小宝.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以“今日头条”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9):66-67.

[2]魏永征,王晋.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闻媒体维权[J].新闻记者,2014(07):40-44.

[3]邵国松.新闻聚合的版权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5 (05):90-96.

[4]王国柱.新闻媒体融合发展的著作权之维——以聚合类移动新闻客户端为分析样本[J].编辑之友,2015(09):85-89.

[5]崔国斌.著作权法下移动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重新定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4(08):21-26.

[6]李贺.论媒体新闻价值取向的错位对受众知情权的影响[J].新闻世界,2010(06):131-132.

[7]曹丹.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J].新闻爱好者,2011 (09):56-5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6-0104-01

作者简介:王翠萍(1990—),女,河南开封人,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