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宇馨
(辽宁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网络谣言传播的影响与控制刍议
蔡宇馨
(辽宁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 要:在“狂欢化”的虚拟世界里,真实与谎言交织,善意与良知缺失。人们在享受话语和权力自由的同时,往往也失去了本真,陷入自我区隔的困境和“娱乐至死”的享受之中。近几年来,网络和谐的这杆天秤因网络谣言的出现而愈加倾斜,就如同一种难解的“流感”,岿然不动好像远在千里,相时而动则又近在咫尺,一发不可收拾。本文基于网络谣言理论,对当前网络谣言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视、思考以及分析,以期为未来的网络谣言研究做出有益尝试。
关键词:网络谣言;理论基础;控制问题;防范策略
“不是我不明白,是世界变化快!”在自媒体时代,互联网越来越表现出其双面性。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也因个别网民使用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凸显出潜在的缺漏和威胁。“在网络中,人人都是没有执照的电视台。”[1]的确,互联网的低门槛改变了传统舆论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任何人只要置身于网络海洋,手里都会有一个麦克风,借助它为自己呼号和发声。
据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8.8%,网民规模已达6.68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894万人。[2]这一数据表明,越来越多的网民依赖从网络当中得到他们需要的东西,碎片化阅读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新闻资讯的习惯。尤其是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时,多数网民会热衷于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迅速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其中有很多是未经证实的,甚至是虚拟夸大的。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很容易形成网络谣言,从而造成社会恐慌。
(一)谣言之本义
谣言作为一种最古老的大众文化传播现象,古代有之,今日尤甚;线下有之,线上尤甚。将时间轴拉回古代,“谣言”一词始见于大一统帝国汉代,《后汉书·范滂传》记载,“后诏三府掾属举谣言”,这里的“谣言”是反映官吏好坏的歌谣之意。《后汉书·刘焉传》也记载:“在政烦忧,谣言远闻。”这里的“谣言”是攻击、诋毁朝堂之意。《后汉书·蔡邕传》则记载,“五年制书,议遣八使,又令三公谣言奏事。”这里的“谣言”可以是赞扬,也可以是诋毁,词性不偏不倚,为中性。[3]
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在《谣言和舆论》一书中给谣言所下的定义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4]《韦伯斯特英文字典》将谣言概括为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5]我国学者对谣言定义的界定与厘清则更为严苛一些,多倾向于将谣言定义为缺乏事实根据的消息,其内容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和虚假性。刘建明认为,“谣言作为舆论出现,是众人传播虚假事件的行为,是一种以公开或私下渠道传播的、公众感兴趣的、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假事件,是众人无根之言的传播。”[6]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谣言成为谣言在特定现实环境下的一种新形式。它通常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论坛、社区、博客等形式传播的未经证实、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与传统媒体单一的信息传播方式不同,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交互性以及即时性等特点,在收获了大批用户的同时,也为谣言提供了得以滋生和繁衍的温床。从小众论坛到大众社区,从昨日的QQ群到今天的微信群,都可以称得上是各路谣言称霸的阵地。这些碎片化、片面性的“伪装者”从线上蔓延到线下,蛊惑网民,流毒网络,引发民众的社会焦虑,甚至展现出“雷霆万钧”般的威力。
(二)谣言之诡变
首先,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使网络空间成为酝酿和培育危险的种子基地。在21世纪的现行环境下,网民作为网络这一平台的“主人”,可以运用自己主人的权利任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无论对错都无需对任何人负责,这是造成网络谣言泛滥成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其次,网络谣言作为网络舆论的畸变形态,不仅污染网络环境,扰乱社会秩序,还会使中国互联网的形象和公信力受损,破坏信息传播的健康秩序。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或是负面信息时总是“不敢讲,不会讲”,背地里搞暗箱操作,结果往往更糟。在碎片化微博信息和浮躁化社会热点当道的今天,只有把一切放在亮处,谣言才能失去庇护的场所,真相才能显露在公众面前。
通过查阅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大事件,可以发现,几乎所有传播范围广、后坐力持续时间长的事件都与公众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网民们在扮演信息传播使者的同时,也在不断排解着焦虑、不安。网络谣言实际上是民众情绪的一种表达,网络谣言的泛滥则是社会情绪的一种发泄,同时它也暴露了当今社会在网络谣言防范与治理行动方面的低效乃至失效状态。
(一)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决策中,很少会将借助于网络方式表达出来的话语纳入到考量的范围当中,这就很难保证网络谣言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在一些突发事件中,中央部门先于地方做出反馈,而省、市、县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发声。处于决策层面的领导班子较偏重网络正向信息,对与其工作相关的负面网络谣言持不关注的态度,处于一种闭目塞听的状态。
与新媒体相比,以报纸、电视为主体的传统媒体更具权威性和影响力,更能达到“正视听”的目的。但由于传统媒体通常只进行正面报道,信息选取过于单一,往往忽视了负面信息对公众更具吸引力这一特点,因此会导致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进而放弃从常规渠道获取信息,转向具有海量信息承载能力的网络渠道。一些网络信息发布者为了“上热门”、“搏眼球”,常常会在发布的信息中加入一些主观判断和个人情绪,网民们在面对这些敏感信息时往往来不及做出理性判断便迅速得出结论,结果往往导致结论过于武断甚至有失公允。
(二)媒体行业规避滞后
在一系列网络谣言升温发酵的过程中,各类媒体网站无疑是“助推手”、“发酵剂”。因此,铲除网络谣言,媒体行业自身责任巨大,简单概括,那就是“守土有责”。但是随着Web2.0的后继——Web3.0的出现,一些主流媒体为了追求私利,放任有害信息肆意传播,这么做不仅违背了媒体人的职业道德,而且还会诱发谣言的进一步恶化,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媒体从业人员是社会的“良心”,客观公正是媒体良知的底线。在网络谣言产生并开始出现扩散趋势的初期,如果媒体行业能做到追踪监控快而有力,那么网络谣言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及时的防范和治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防范治理之路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一些地方媒体和网站习惯扮演“沉默的羔羊”,对一些敏感事件采取不处理、不回应的态度,致使官方权威信息缺失,各种非正式渠道的消息四处散播。另一方面,在这个信息多元,鱼龙混杂的网络时代,一些新闻人、媒体人为了追求收视率、点击率,过度聚焦轰动性和刺激性信息,放松对谣言的过滤、筛选和把关,使得谣言最终变成新闻,进一步在社会中弥散。
(三)网络治理水平亟待提高
当被谣言所伤时,人的第一反应是找亲人朋友求证,然后会问询所在的社交圈子,最终会转向社会公众,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时此刻,不能只追问人格的缺陷而不对维权者的责任进行反思。想要彻底消除谣言,需要家庭、社会与自我的共同努力,绝非空喊口号就能自动完成。网络治理后期的特点是网络谣言虽然己失去作用,但谣言所造成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还有许多余毒清理的工作要进行。如果这个阶段的工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为网络谣言“卷土重来”埋下隐患。
Web2.0时代汇聚“渺小”成“浩瀚”,集结“小众”成“大家”。时下的中国网络,在呈现珠零锦粲的同时,也放任了魑魅魍魉。2012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章指出,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无意触犯法律。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也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7]
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但它和现实社会一样都需要遵循特定的“玩家”规则,才能维持正常的“游戏”秩序。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交流工具的兴起,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的单一模式,其内容更加多元,形式也更加多样。虽然当前网络把关人仍旧存在,但多数情况下,面对一些破坏网络和谐的负面信息,把关人往往来不及做出反应,结果等到有应对措施时才发现为时已晚。因此,如何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一)谣言止于公开
传播学认为,越是影响重大的事件,越要求信息及时公开,因为重大事件的受关注程度和复杂程度为谣言的快速传播留下了足够的空间。[8]简单来说,某一事件越重要,其受关注程度就越高,那么有关这一事件的信息就会相对闭塞,这就很容易导致相关谣言的传播。
在面对一些突发性事件时,很多地方政府为了争取时间,常常会采取封锁消息,隐瞒实情的办法,在短时间内可能会有所成效,但现代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胸怀正义感的网民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政府部门的一举一动。权威信息发布迟缓,会导致公众陷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怪圈,非正规渠道信息大行其道,从而使得谣言有了散播的基础。针对这种情况,党政机关要转变跑道、转换思路,当网络谣言产生时,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瞒报,不误报,不漏报”,从而减少谣言大肆传播的机会。另一方面,党政机关可以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鼓励各行各业专家开通、撰写博客,推送公众号等形式,抢占舆论制高点,进而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人民公仆”形象。
(二)谣言止于法治
网络谣言是21世纪的伴生物,是信息社会的衍生物。我们在追求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与之相对应的种种风险。世界上没有“法外之地”,网络世界也不是“法治盲区”,依法打击、惩治网络谣言,不仅是执法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我国公民应该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在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上,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诸多有效的措施。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科学技术理事会”设有信息安全分会,统一领导国家信息安全建设与规划。近几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网络信息传播法规,如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惩戒谣言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相关法律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网络谣言的传播时速,为构建和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添砖加瓦,但是纵观网络用户群,其中不乏别有用心,以钻法律空子为癖好,恶意攻击、诋毁、中伤他人的人。因此,如何与时俱进地建立和完善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当下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必须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三)谣言止于众智
网络传播的渗透性、隐蔽性、灵活性使得政府、组织、个体必须紧密联合在一起,集思广益,取长补短,这样才能最终将谣言扼杀在襁褓中。政府部门作为舆论的社会公器是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保障,媒体组织作为信息的传播使者是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支撑,而网民的良好素养和集体智慧无疑是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的重要前提。
2013年8月13日,第十二届中国互联网大会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这“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无论是现实社会抑或是虚拟世界,自由与权力,责任与义务都是相对的,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性,那么建立一个“有限空间”里“无限自由”的网络世界就成为可能。
鲁迅先生曾说,谣言是“杀人不见血的武器”,它“一面害人,一面害己”。的确,在这个三人成虎,众议成林的网络疆域,想要在行动上导德齐礼,需要公职机关的履责和践行,而道德上的度己以绳,则有赖于每个公民的信念和担当。毕竟总有人更愿意相信自己想象的世界,而不是真实的世界。
参考文献:
[1]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2015-7-23.
[2]姜胜洪.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9-98.
[3]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
[4]罗娜•荛斯.对因特网“颜色”的反思[J].
郭镇之,译.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3):78-84.
[5]刘建明,纪中惠,等.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03.
[6]莫津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N].人民日报,2012-12-18(01).
[7]陈丽.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研究——以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为例[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6-0053-02
作者简介:蔡宇馨(1992—),女,辽宁大学2014级新闻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