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治理的复合变奏

2016-02-28 04:47曹海军黄徐强
新视野 2016年5期
关键词:协商公民民主

文/曹海军 黄徐强

民主治理的复合变奏

文/曹海军黄徐强

民主治理是民主和治理的复合。追溯继而考察民主与治理各自的理论谱系可以发现,两者既存在内在张力,又辩证统一。张力主要表现在以市场和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冲击了传统选举民主对合法性的追问和政治问责的实现逻辑,治理网络难以符合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对包容性和平等性的要求;辩证统一则表现为治理网络为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政策过程创造了最大可能。为调和张力、实现融合,应在治理网络的内部贯彻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则有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社会为中心的两种推进策略和实现路径。藉此,才能实现治理对民主的吸纳和民主向治理的嵌入。

民主;治理;民主治理;制度设计;复合变奏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勃兴以来,治理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相较于“统治”所具备的效率优势就成为西方学界关注的焦点。经过“新公共管理运动”、“善治”理论和“元治理”理论的系统演变和反思,揭示了治理特别是网络式治理与现行选举民主的紧张关系,引发了学界对合法性的追问和政治问责的质疑,并以参与这一民主核心要素为逻辑起点,结合实证研究探讨治理与民主的关系和脉络,并提出了民主治理的全新概念范畴。与之相对,国内学人往往不加反思地直接使用“治理民主”和“民主治理”等概念,鲜有深入探讨两者的张力与契合之处。为审慎地辨识民主和治理的复合关系,应先梳理各自范式内部的理论流派。研究发现,治理与民主虽存在交集,但并非天然契合。关键在于,可以借助何种机制将民主嵌入治理并实现治理对民主的吸纳。对此,理念上应在治理网络内部推行协商民主,制度设计上则可采取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社会为中心的两种建构策略。

一 民主与治理的理论谱系

从学理上来看,民主与治理都不是单一的理论体系,它们内部均存在众多的理论流派和变体模式。这些模式的兴起时间、理论预设、价值排序和实际运转流程均迥异有别,因而为民主与治理的相互嵌入、相互作用创造了便利性条件,又提出了一个操作性难题。

(一)民主的现代模式

从理论的演进历程来看,民主滥觞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其原始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但是,现当代的理论家们对“谁”是人民以及人民是“如何”统治却存在根本性的认知差异。就前一问题而言,他们基本均认可共同体内部的全体公民构成了集体意义的人民;就后一问题而言,关键的区别是主张公民通过竞争性的投票机制选择“代表”并借助职业官僚间接参与政策制定,还是倡导公民本人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这样,便形成了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抑或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等模式。

虽然内部存在精英主义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和结盟民主等理论分支,但选举民主的参与主体和运转流程基本相似。主体包括“公民、当选的官员、行政机构的领导和街头官僚”。[1]他们各自的参与边界又决定了实际的运转流程:首先,公民根据竞选纲领,选择最符合自身偏好者;其次,赢得多数支持者上台执政,并制定公共政策;再次,据此,行政领导确定公共物品的内容与生产形式;最后,街头官僚贯彻行政命令,公民实现诉求。可见,选举民主的核心要旨是借助竞争性投票选择“人”做决策。此外,投票还负责生成委托代理关系,明确政治责任的主体和内容。熊彼特对此指出:“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2]可见,在选举民主的制度安排中,公民参与政治的范围止步于投票,剩下的工作则由政治精英和行政官僚负责。

参与民主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该派理论家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3]按照这一定义,奉行“多数决原则”的竞争性选举就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民主的程度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成正比。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要求公民具备公共关怀。“如果缺乏忠诚、友爱、爱国主义、友善、纽带、传统、相互的感情和共同的信仰,那么参与型民主就会还原为愚蠢的程序主义”。[4]可见,它主张将公民参与的范围扩展至直接决定公共事务。无疑,复杂社会的治理更需要公民发扬公共精神,但现代国家的巨型规模从根本上限定了参与民主的适用范围。

基于对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的反思,协商民主于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虽然百家争鸣,但各家基本认可这一定义:“协商民主是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在陈述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理由的过程中,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其目标是达成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并在将来能公开应对挑战的共识。”[5]由此可见,从程序设计来看,协商民主要求为所有相关者提供多元化的参与渠道,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开;从参与范围来看,它要求相关的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政策讨论;从参与过程来看,它主张公民基于彼此认可的公共理由来论证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从参与实效来看,它认为协商讨论必须对政策制定真正具有影响。简言之,协商民主的核心主旨是主张公民或其代表基于公共理由共同讨论公共政策。

综上而言,选举民主的核心机制是“投票”,参与民主的核心机制是“参与”,协商民主的核心机制是“协商”。从普通公民的参与边界来看,前者主张公民的主要职责是选人代表他们治理公共事务,后两者则认为公民应直接参与政策讨论。从参与时间来看,在前一模式下,公民只能间断性地参与定期的选举;在后两类模式下,公民则可以持续地参与政策讨论。就此而言,后两者更符合古典民主的原始要义。

(二)治理的内部流派

词源学上,治理最早可以回溯至古希腊,意指划桨、驾驭或导航,与“统治”或“政府”一词可以交替使用。实践中,治理的发轫则迟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的政府改革。从理论谱系的发展来看,治理内部的流派相较于民主的现代模式更为繁杂。例如,罗茨(R.A.Rhodes)就提出了至少六种划分类型:“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善治、社会控制体系和自组织网络。”[6]对此,克斯伯根(Kees Kersbergen)等人总结出了九种治理模式:即善治、全球治理、自组织领域的无政府治理、市场自治、公司治理、新公共管理、网络治理、多层次治理和私人领域从科层制到网络的治理。[7]此外,还涌现出了新公共治理、多中心治理、协作式治理、互动式治理、新区域主义治理、元治理、协商治理、话语治理、智性治理等流派。实际上,这些流派多有交集。基于整体把脉的考虑,可以根据各派背后的价值预设及其参与主体的性质重新归类。大致说来,它们可以划为以政府为中心、以市场为中心和以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流派。

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流派。从实际运用来看,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流派。它的背后预设是,尽管全球化、区域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导致资源前所未有地分散,公共事务也日趋复杂,但可预见的是政府既不可替代,也不会消失。究其实质,这一模式笃信的主要还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官僚制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它在技术层面上始终优越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8]当然该派理论家也认识到需要再造政府应对新变化。于是,在国际、中央和地方等层次相继探索出了多种府际合作形式,并形成了多种治理类型。例如,彼得斯就据此概括出了四种变革时期的政府治理模型,即市场式政府、参与政府、弹性化政府和解制式政府。它们在组织结构、管理技术、决策方式和对公共利益的认知等方面各有千秋。[9]可见,其治理主体仍是政府公职人员。

以市场为中心的流派。该流派主要是将“经济人”假定和市场竞争模型运用于重塑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为它提供了学理支撑:首先,自利也是政府官员的天性,他们可能会公器私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所以垄断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其次,委托代理关系的层级越多,信息传递和管理目标越容易失真;再次,竞争性的市场最有效率,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的需求;最后,公共物品的性质和类型是多元的,据此可以在政策的输出端引入多种生产方式。基于此,这一流派主张压缩政府规模,并创建在数量上足以构成竞争关系的扁平化政府;在人事管理上引入绩效考核机制;此外,实现政府职能的精简和市场化,并确立顾客导向的理念。简言之,“它允许顾客直接选择其所需要的服务,而国家将依此制定政策,决定应该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在多少成本下提供服务”。[10]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后,这一模式相继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最为典型的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的兴起。不难发现,其治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市场。

以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流派。该流派也发轫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相互依赖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为该流派提供了学理支撑。前者指出,社会资源的日趋分化导致任何单一的主体都无法承担起治理复杂社会的重任。后者认为,对规范的自觉遵守和高频率的人际互动可以培育社会信任、克服搭便车难题,从而促成集体行动的展开。此外,从当时发达国家的治理实践来看,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也迫使人们尝试新的治理模式。于是,为促成政府机构、市场、社会组织乃至普通公民的合作,各种类型的治理网络便随之问世。例如,社会自组织网络和公私合作网络。“网络会将关系密切的政策社区连结成单一议题(或特定议题)的联盟,其重要性将会随着它们的凝聚程度而改变。”[11]藉此,他们希望动员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从而强化行政效率,提升治理能力。这样,治理网络就为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了机会。

综合来看,虽然治理理论体系内部异彩纷呈,但根据参与主体的性质大致可以划为三大派。以国家为中心的流派强调政府的不可或缺性,治理的主体仍是公职人员;以市场为中心的流派坚持市场竞争和顾客导向的有效性,治理的主体在政策输出端扩展至市场主体;而以网络为中心的流派则认为复杂社会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合作,普通公民由此也获得了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平台。

二 民主与治理的复合互嵌

通过梳理民主与治理各自的理论谱系不难看到,尽管两者存在契合之处,但并不能实现无缝对接。为清晰地呈现两者的关系,就需具体地辨识民主的现代模式和治理内部流派的一一对应关系。可以想见,以国家为中心的流派只是选举民主在行政维度的展开;以市场为中心和以网络为中心的流派则冲击了传统的选举民主,而后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与参与民主相契合,却不能绝对地保证它符合协商民主的要求。为增进治理的民主性,唯有在网络内部进一步贯彻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

(一)民主与治理的张力

第一,以市场和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侵蚀了选举民主的问责性和权力的公共性与合法性。首先,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只有当受治者与治者的关系遵循着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12]实现政治责任自然要求权力服务于权利,但它不能仅仅服务于少数公民的利益。可是,在顾客导向的市场逻辑驱动下,公民获取公共服务与其自身的购买力成正比。公共权力沦为可兜售的商品,这显然有悖于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与之相对,强调信任的网络治理则模糊了委托代理关系的边界。在选举民主的制度框架内,公民尚且可以通过投票授权明晰政治责任关系。但从治理网络与外部公众的关系看,“利益攸关的社会公众根本无法与网络成员确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落实政治责任也就不知从何说起”。[13]此外,公权力的私有化很难保证网络成员不追求小团体甚至是个人的一己私利。如果治理过程不公开或没有外部监督,更是无法保障他们尊重公共利益进而捍卫权力的公共性和合法性。

第二,以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难以保证治理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鼓励普通公民直接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网络治理模式无疑为实现民主的参与理想创造了可能。“根据参与的传统,为了保证平等的机会,参与必须是广泛的,它甚至接近于所有人都参与。”[14]而我们知道参与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实现民主还要求参与对决策真正具有影响。可实证研究发现,治理网络的内外部均存在排他性。一方面,许多利益相关者被排斥在治理网络之外;另一方面,很难保证内部成员均能影响决策。究其原委,“即使人们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的程序与讨论会,他们也缺乏有效的机会去影响其他人的思想”。[15]更为隐匿的情况是,强势群体往往根据自身偏好为网络设置有利于己的规则、议程和程序,而很少基于增进包容的理念兼顾协商能力与族群身份等差异性因素。

第三,以网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难以保证治理网络内部的平等性。如上所言,相互依赖理论假定资源的日趋分散导致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依赖性逐步增强,因而越来越需要在横向上促成它们的多元合作与相互赋权,而再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在纵向上的支配式命令。但绝大多数案例研究却发现,这种依赖是不对称的。“这意味着网络仍由传统精英、特别是经济精英支配,因为他们似乎拥有更多的时间、经验和领导技巧。”[16]于是,原有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深刻地影响着治理网络的运转,支配与服从关系也扩散延伸至治理网络之中。毫无疑问,这既与参与民主对平等的追求格格不入,又与协商民主反对经济社会不平等左右决策的理念背道而驰。

可见,就政治责任和政府问责而言,市场和网络均侵蚀了选举民主的实现逻辑。但从扩大参与来看,尽管存在种种张力,但治理网络确实为发展参与和协商维度的民主开辟了可能。对此,民主治理研究的重量级学者贝维尔(Mark Bevir)就直言:“建立在多元开放和支持公民表达诉求、参与对话和自治的多元主义和参与民主为我们开启了希望。”[17]关键是借助何种机制调和两者的张力,扩大其交汇点和融合点。考虑到无法克服参与和规模的矛盾,因此需要在治理网络内部推进协商民主的理念。

(二)民主与治理的融合

从理论和实践上来看,协商民主是民主与治理融合的重要纽带和复合平台。这意味着应将协商民主的价值预设、程序设计、操作原则和运转流程嵌入治理网络之中,以克服后者包容性、公共性、问责性和平等性不足的缺陷。

首先,贯彻协商民主开放参与和尊重差异的要求,以此提升治理网络的包容性。协商民主主张,“不仅所有那些受其影响的人应该在名义上被包括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而且他们也应当根据平等的关系被包容进来。”[18]换言之,协商民主要求所有相关者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策讨论,同时必须平等地尊重参与主体个性化的价值观念、族群身份和偏好诉求。与之相对应,为提高治理网络的民主程度,就需要在规则设计、程序安排和运作流程上为利益和兴趣相关者建构多样化的参与渠道,并保证讨论方式和表达形式的多元化。

其次,推行协商民主的公开性原则,藉此保证治理网络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如上所言,民主协商要求公开协商过程,而公共权威私有化可能会导致治理网络出现只追求小团体利益、忽视公共利益的风险。当治理过程不透明时,更是如此。在没有法定追责机制的情况下,唯有引入可以实施外部监督的公开性原则。所以,需要借助大众传媒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发布协商讨论的主题、主体构成和政策内容。埃斯马克(Anders Esmark)对此就指出:“公共性需要这些受影响者有机会获取相关信息,偶然它也与透明性或开放性通用。”[19]也正是寄希望于公众舆论的监督力量,才能相对有效地激发参与主体尊重公共利益,进而调和公意、众意和私利之张力。更为重要的是,藉此还可以激发网络成员的责任心,强化其公共精神和责任意识。

再次,重构内外部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增进治理网络的问责性。尽管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彼此信任与相互赋权,但并非无视公共权力的政治责任。棘手的难题是治理网络并不存在明晰的授权机制,也就无法确立责任关系。古德曼(Amy Gutmann)和汤普森(Dennis Thompson)对此指出,充满道德分歧的社会必须借助协商问责制完善传统代议民主的问责要求。藉此就可以在治理网络中建构起新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实施步骤如下:首先,网络成员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参与政策讨论,“在协商论坛中,每个人都对所有人负责。公民和官员均努力向那些受他们决策约束和影响的主体证明正当性”。[20]其次,外部主体借助大众传媒的客观报道来判断内部成员的言行举止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委托代理关系由此确立。

最后,确保政策讨论理据的正当性,从而促进网络内部的平等性。可以说,平等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追求之一。哈贝马斯对此就曾指出:“道德考虑要求的是一个摆脱每个自我中心的或种族中心的视角。道德的眼光要求平等地尊重每个人,对所有人的利益作平等考虑。”[21]基于此,协商民主理论家主张必须杜绝经济、社会乃至文化资源分配不均衡腐蚀政治平等。为实现这一宏愿,他们主张政策讨论必须诉诸于公共的正当性理由。“只有公开的正当性证明才能获得公民的同意,不管是默许还是明确表态。”[22]有理由说,为增进平等,必须保证网络成员在讨论公共政策时诉求于彼此能够正当接受的公共理由,而不能依凭资源占有等优势控制话语主导权。

至此可见,我们很难在选举民主的框架内有效建构民主治理,而只能在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体系内调和治理和民主的张力,进而实现民主对治理的嵌入和治理对民主的吸纳。简言之,民主和治理并非天然自洽,亦非没有实现融合的可能。“它们民主的困境是不正当的排斥,缺乏公开性和责任,民主的潜力则体现在广泛的民主参与、在政治互动中对共同的民主规范的体认以及社会和政治主体的相互赋权。”[23]

三 民主治理的制度设计

价值理念的实现,往往需要借助组织的力量去开发可供操作化的治理技术。民主的治理转向和治理的民主升级,同样需要借此推进制度设计。结合各国已有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社会为中心的制度建构策略,并将协商民主的操作技术嵌入其中。两者适用的范围各自有别,因而需要根据公共事务的性质采用复合型推进策略。

以国家为中心的建构策略在于依托原有的正式制度框架,推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治理或协同治理。大致说来,这一制度设计和建构策略又可细化为功能创新和组织创新。功能创新要求赋予原有的政府机构以协商合作的新型职能。对此,协商民主理论的开创者毕赛特(Joseph Bessette)就指出:“理想的情形是,参议院应该寻求那些为负责的、有远见的公众所期待的政策。由此来看,两院制并不是妨碍多数统治的设置,而是会推动协商多数有效统治的一种制度机制。”[24]换言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原有机构均可以借用公民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和协商民意调查等协商技术组织相关方参与讨论争议性的公共事务。组织创新则表现为在正式的框架内创设专门负责推动协商合作的新机构。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包括丹麦、瑞士、荷兰、比利时、德国和挪威在内的多数欧盟成员国相继在议会或行政机关内部成立了专门组织普通公民参与科学技术类议题协商的委员会(办公室)。这些议题主要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基因疗法的伦理困境以及核能开发的泄漏危险。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逐步摸索出了愿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公民投票会议(Voting Conference)和规划小组(Planning Cells)等多种协商技术。[25]这些技术的应用和制度设计产生了积极的治理功效。例如,它有助于化解社会分歧,促进社会理解,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增进政策的执行力。

以社会为中心的建构策略主要是依靠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基层社区的力量自发地组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复杂的公共事务。例如,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克洛斯比(Ned Crosby)创立的杰斐逊中心就联合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美国举办了30多场公民陪审团活动。与之相类似,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协商民主中心就在几十个国家采用了协商民意调查技术组织普通民众参与讨论公共事务。它们涵盖的议题涉及科学技术、环境保护、政治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社会事务。在拥有浓厚地方自治传统的国家,基层民众针对各类争议性难题也自发地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政策讨论,并开发出了学习圈(Study Circles)和在线对话(On-line Dialogues)等协商技术。[26]无疑,这些尝试对于培育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公共事务的治理大有裨益。

相对而言,以国家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和推进策略制度化水平最高,也最能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和相互赋权。但它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公共事务是否需要组织协商讨论的认知,因而主动性和伸缩性较弱。以社会为中心的制度设计和推进策略虽然具有主动性和伸缩性相对较强的优势,但它往往取决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及其经费保障。此外,它还面临着如何将讨论意见转化为政策输出的难题。因此,在建构民主治理的制度时,应该根据公共事务的类型灵活地采取多元化的策略。

注释:

[1]Elinor Ostrom,“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Public Economies”,The American Economist,Vol.42(1998),p.6.

[2]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键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5-396页。

[3]科恩:《论民主》,聂崇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页。

[4]巴伯:《强势民主》,彭斌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83页。

[5]Gutmann and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p.7.

[6]R.A.Rhodes,“The New Governance: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Political Studies,Vol.44(1996),p.653.

[7]Kees Van Kersbergen&Frans Van Waarden,“Governance as a Bridge between Disciplines”,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Vol.43(2004),pp.144-151.

[8]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2-1113页。

[9]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10]皮埃尔·彼得斯:《治理、政治与国家》,孙本初译,台北: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第23页。

[11]皮埃尔·彼得斯:《治理、政治与国家》,第25页。

[12]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6页。

[13]黄徐强:《公共治理的困境与创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2月2日,第7版。

[14]Allan Hansen,“Governance Network and Participation”,In Eva Sorensen&Jacob Torfing eds.,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255.

[15]艾丽斯·M.杨:《包容与民主》,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8页。

[16]John Dryzek and Simon Niemeyer,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122-123.

[17]Mark Bevir,Democratic Governa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p.273.

[18]艾丽斯·M.杨:《包容与民主》,第28页。

[19]Anders Esmark,“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and Network Governance”,in Eva Sorensen&Jacob Torfing eds.,Theories of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276.

[20]阿米·古德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杨立峰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145页。

[2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21页。

[22]阿米·古德曼、丹尼斯·汤普森:《民主与分歧》,第112页。

[23]Jacob Torfing,“Empirical Findings:Seven Network Stories”,In Peter Bogason&Mette Zolner eds.,Methods in Democratic Network Governan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7,p.73.

[24]约瑟夫·毕塞特:《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元原则》,陈家刚主编:《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3页。

[25]廖锦桂、王兴中主编:《口中之光》,台北:财团法人台湾智库,2007年,第22页。

[26]John Gastil and Peter Levine,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ndbook,San Francisco:John Wiley&Sons,Inc.,2005,p.56.

责任编辑余茜

D630

A

1006-0138(2016)05-002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2015YZ007);中宣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

曹海军,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市,110169;黄徐强,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南昌市,3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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