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万青
(唐山师范学院 中文系,河北 唐山 063000)
王肃《家语》注与韦昭《国语》注的比较
郭万青
(唐山师范学院 中文系,河北 唐山 063000)
东汉三国魏晋是《国语》研究的重要时期,出现了唐固、虞翻、孙炎、王肃、韦昭、孔晁等专门为《国语》作注的学者。此六家注中,唯韦昭《国语解》存有完本,唐固、虞翻、孔晁都有相当数量的辑佚条目,唯孙炎注没有一点材料留下来。王肃注存世也比较少,但由于《孔子家语》有些篇章和《国语》相同,因此王肃《孔子家语》注可以和韦昭《国语解》相关内容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发现,王肃注比较清通简洁,而韦昭注则引经证传,所释较详。
《孔子家语》;王肃;《国语》;韦昭
东汉三国魏晋时期是《国语》研究史上的黄金时期,郑众(?-83)、贾逵(30-101)、服虔、唐固、虞翻(164-233)、王肃(195-256)、韦昭(204-273)、孔晁等相继为《国语》作注。流传至今且保存完整的唯有韦昭《国语解》一种,其他各家注唯零星见于群书所引述。自清以降,辑佚《国语》旧注各书于各家注多有辑佚条目,而于王肃注则汪远孙(1794-1836)《三君注辑存》唯辑佚1条,张以仁(1930-2009)《国语旧注辑校》因之。虽黄奭(1809-1853)辑佚王肃注 8条,然不为诸家所信从。因黄奭所辑佚王肃另外 7条皆见于《史记·孔子世家》集解,且《集解》亦未明言为王肃《国语》注,而其注文与王肃《家语》注内容多同。是诸家或以黄奭所辑者实为王肃《家语》注而非《国语》注,故不录。然《家语》中有多篇与《国语》内容相同,如《家语·辨物篇》与《鲁语下》两篇故事内容相同,又《家语·正论解》4篇分别与《鲁语下》《晋语八》等部分篇章的内容相同,故而《家语》中与《国语》相同内容篇章的王肃注对研究王肃《国语》注具有参证作用。
今撷《家语》各篇有注文之句共32条,以与《国语》相关篇章韦注以及其他各家辑佚之旧注比较,借以窥王肃注之面貌。《家语》用《四部丛刊》影明翻宋本,《国语》用《中华善本再造工程》影宋刻宋元递修本。先引《家语》,次引《国语》原文及韦注。
1.《家语·辨物》:吴伐越,隳会稽
王注:吴王夫差败越王勾践,栖于会稽,吴又隳之。会稽,山也。隳,毁者也。
《国语·鲁语下》:吴伐越,堕会稽。
韦注:会稽,山名。堕,坏也。吴王夫差败越于夫椒,越王句践栖于会稽,吴围而坏之。在鲁哀元年。
【按】韦昭叙述吴越故事原委较王注为详。王注“栖”字之前蒙前省主语“越王勾践”。王注“隳,毁者也”用声训。“堕”上古音在定纽歌部,中古音在定纽果韵;“隳”上古音在晓纽歌部,中古音在晓纽支韵,“果”“支”二韵皆在歌部。《故训汇纂》收“隳”字故训11条,“堕”字故训则较多。二字本为正俗关系,所记实一词。《五经文字·阜部》云:“堕,俗作隳。”[1]《广韵·支韵》亦谓“隳”为“堕”俗字。后则语音分化,遂以为二词,实非。
2.《家语·辨物》:宾即将事,乃发币于大夫,及孔子
王注:赐大夫,及孔子。
《国语·鲁语下》:賔发币于大夫,及仲尼。
【按】韦注皆在“爵之”下,不断开。《国语》称“仲尼”,《家语》则称“孔子”。“孔子”亦鲁大夫之一。
3.《家语·辨物》:孔子爵之
王注:饮酒。
《国语·鲁语下》:仲尼爵之。
韦注:發所齎幣於魯大夫,次及仲尼也。爵之,飲之酒也。
【按】韦注“齎”释“币”之效能,《说文·贝部》:“齎,持遗也。”[2]韦昭释“爵之”亦较王注为详。“饮酒”为一般状态,“饮之酒”则明动作指向。
4.《家语·辨物》:山川之灵足以纪纲天下者,其守为神
王注:守山川之祀者为神。
《国语·鲁语下》:山川之灵足以纪纲天下者,其守为神。
韦注:山川之守,主为山川設者也。足以紀綱天下,謂名山大川能興雲致雨以利天下也。
【按】韦注较王注释义为详。就清通而言,王注则更清通简切易晓。
5.《家语·辨物》:诸侯社稷之守为公侯
王注:但守社稷、无山川之祀者,直为公侯而已。
《国语·鲁语下》:社稷之守为公侯。
韦注:封國立社稷,而令守之,是謂公侯也。
【按】王注前后贯通一气,韦注释义详尽,然语句较散,未如王注释义明了。
6.《家语·辨物》:山川之祀者为诸侯,皆属于王
王注:神与公侯之属也。
《国语·鲁语下》:皆属于王者。
【按】韦无注。《家语》文本较《国语》为繁。《家语》“公侯”“诸侯”二现。
葢谓诸侯之职守山川之祀者为神,守社稷者为公侯,皆属于王。
7.《家语·辨物》:汪芒氏之君,守封、嵎山者
王注:汪芒,国名。封、嵎,山名。
《国语·鲁语下》:汪芒氏之君也,守封、隅之山者也。
韦注:汪芒,長翟之國名。封,封山。隅,隅山。今在吳郡永安縣。
【按】《家语》较《国语》、王注较韦注都为简洁。韦注所释较《家语》为详。《国语》公序本、明道本亦存在字作“隅”或“嵎”的问题,二字皆从“禺”得声,事物之名本因声托义,后世因音以造文。因其名山,则自以“嵎”字最为彰显命意,然作“隅”亦未可言误。
8.《家语·辨物》:今曰大人
王注:周之初及当孔子之时。其名异也。
《国语·鲁语下》:今为大人。
韦注:今,孔子时。
【按】本处王注所释较韦注为详,二者释“今”范围不同,韦注以“今”即指孔子之时,而王肃则以“今”指周初一直到孔子之时。从上文“于周为长翟”,则知“今”当即指孔子之时,非“周之初及当孔子之时”,王注误。
9.《家语·辨物》:有隼集陈侯之庭而死
王注:隼,鸟也。始集庭,便死。
《国语·鲁语下》:有隼集于陈侯之庭而死。
【按】韦注与王注施注位置异,韦注施于“咫”下。
10.《家语·辨物》:楛矢贯之石砮
王注:楛,木名。砮,箭镞。
《国语·鲁语下》:楛矢贯之石砮。
11.《家语·辨物》:其长尺有咫
王注:咫,八寸也。
《国语·鲁语下》:其长尺有咫。
韦注:隼,鷙鳥,今之鹗也。楛,木名。砮,鏃也,以石为之。八寸曰咫。楛矢貫之,墜而死也。
【按】韦注较王注为详。王注出现了副词“便”。根据葛佳才《东汉副词系统研究》,“便”字既可表顺承,又可表转折[3]。王注“便”字应是传世文献中“便”用作副词的较早用例。
12.《家语·辨物》:此肃慎氏之矢
王注:肃慎氏之矢也。
《国语·鲁语下》:此肅慎氏之矢也。
韦注:肅慎,北夷之國,故隼來遠矣。《傳》曰:肅慎、燕、亳,吾北土也。
【按】王注几乎与原文相同,释如不释。韦注释国族之名及其地理方位,恐其不足,又证以《左传》所载。引《左传》见《左传·昭公九年》,杜注云:“肃愼,北夷,在玄莬北三千余里。”[4,p2056]洪亮吉(1746-1809)《春秋左传诂》云:“韦昭《国语》注:‘肃慎,东北夷之国,去扶夷千里。’杜本此。”[5]审孔颖达(574-648)《正义》云:“《书序》云:‘成王旣伐东夷,肃愼来贺。’《鲁语》云:‘武王克商,肃愼氏贡楛矢。’韦昭云:‘肃愼,东北夷之国,去扶余千里。’晋之玄菟即在辽东北,杜言玄菟北三千里,是北夷之近东者,故杜言北夷,韦言东北夷。”[4,p2056]则洪说本《正义》。所引韦注与今传《国语》各本韦注俱不一致,《御览》引《国语》注亦作“北夷”,不作“东北夷”。今所参据《国语》各本中,董增龄《正义》或据孔颖达《正义》等增“东”字,沈镕(1886-1949)《详注》、徐元诰(1878-1955)《集解》亦云“东北夷”①,或本董氏《正义》。孔颖达所引韦注“去扶余千里”为今传《国语》韦注所无,未知是今本韦注有脱误还是孔氏有增文。因“扶余”之名汉时即有,《汉书·地理志》有“夫余”,《后汉书·地理志》有“扶余国”,故颇难定是非。
13.《家语·辨物》:通道于九夷百蛮
王注:九夷,东方九种。百蛮,夷狄百种。
《国语·鲁语下》:通道于九夷百蛮。
韦注:九夷,東夷九國也。百蠻,蠻有百邑也。
【按】董增龄《正义》引《後漢書·東夷傳》:“夷有九種,曰畎夷、於夷、方夷、黄夷、白夷、赤夷、元夷、風夷、陽夷。”引《詩·大雅·韓奕》毛《傳》:“百蠻,蠻服之百國也。”[6]《偽古文尚書·旅獒》等作“八蠻”,且有學者以《旅獒》用《國語》文者。“八”“百”皆侈言其多,非定數。王注以“種”釋“八”“百”,而韋注以“國”“邑”釋之,恐以王注更合語境文義。
14.《家语·辨物》:故铭其栝曰:肃愼氏贡楛矢
王注:楛箭栝也。
《国语·鲁语下》:故铭其栝曰:肃愼氏之贡矢。
韦注:刻曰銘。栝,箭羽之间也。
【按】王注唯释“其”字,韦注则释“铭”“栝”之义。《家语》“肃愼氏贡楛矢”与《国语》“肃愼氏之贡矢”语法结构相同,皆为限定语+中心语形式,《家语》之中心语为“楛矢”,定语为“肃慎氏贡”,为一主谓结构。《国语》有结构助词“之”连接定语和中心语,其定语为“肃慎氏”,名词;中心语为名词性成份“贡矢”。
15.《家语·辨物》:以分大姬,配胡公,而封诸陈
王注:大姬,武王女。胡公,舜之后。
《国语·鲁语下》:以分大姬,配虞胡公,而封诸陈。
韦注:分,予也。大姬,武王元女。胡公,舜後,虞遏父之子胡公滿也。諸,之也。
【按】韦注较王注为详,且所释之词亦较王注为多。
16.《家语·正论解》:晋邢侯与雍子争田,叔鱼摄理
王注:叔鱼,叔向弟。理,狱官之名。
《国语·晋语九》:叔鱼为赞理,邢侯与雝子争田。
韦注:叔魚,羊舌鮒也。贊,佐也。景伯如楚,故叔魚攝其官也。《傳》曰:“叔魚攝理。”二子皆晉大夫也。邢侯,楚申公巫臣之子也。巫臣奔晉,晉與之邢。雝子,故楚大夫,奔晉,晉與之鄐。爭鄐田之疆界也。
【按】韦注本于“赞理”“争田”下分别施之。韦注不释“叔向弟”者,《晋语八》已有之。又引《傳》曰:“叔魚攝理。”则《家语》之文与《左传》同。
17.《家语·正论解》: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狱邢侯。
王注:弊,断。断罪归邢侯。
《国语·晋语九》:雝子納其女於叔魚以求直。及蔽獄之日,叔魚抑邢侯。
韦注:蔽,決也。抑,枉也。
【按】韦注“直”下亦有注文,此处唯录“邢侯”下注。“蔽”“弊”可通,“决”“断”义同。
18.《家语·正论解》:韩宣子问罪于叔向
王注:宣子,晋正卿韩起也。
【按】《晋语九》作“韩宣子患之”,韦无注。
19.《家语·正论解》:三奸同坐,施生戮死可也
王注:施宜为与。与犹行,行生者之罪也。
《国语·晋语九》:三奸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
韦注:陈尸为戮。
【按】王注与韦注关注点不同。《家语》作“施生”,《国语》作“杀其生者”。故王注谓“施宜为与。”实“施”亦有“行”义,不必作“与”字。从下文《家语》《国语》皆作“施邢侯”,亦可知“施”字不误。
20.《家语·正论解》:乃施邢侯,而尸雍子叔鱼于市
《国语·晋语九》:遂施邢侯氏,而中叔鱼与雝子于市
【按】递修本“中”为“尸”字之误,今所据《国语》他本字皆作“尸”。
21.《家语·正论解》:公父文伯之母
王注:文伯母,敬姜也。
【按】《国语》无此句,唯作“其母”,因《鲁语下》上文有“公父文伯”,韦亦不注。
22.《家语·正论解》:王后亲织玄紞
王注:紞,冠垂者。紞,丁敢反。
《国语·鲁语下》:王后親織玄紞。
韦注:說云:紞,冠之垂前後者。昭謂:紞,所以县瑱當耳者。
【按】韦注所引“说云”与王注“冠垂者”近似,清人蒋曰豫以为“说云”为虞翻注。贾逵亦释“冠垂也”,《左传》杜注同。又王注音,韦无。拙撰《小学要籍引〈国语〉研究》引诸说比证,知韦注与郑笺近,或即本郑笺。实际上韦注与贾、王等所释命意不同,贾、王释状态,韦注释功能。《家语》注音注与《经典释文》同。
23.《家语·正论解》:公侯之夫人加之紘綖
王注:缨屈而上者,谓之紘。綖,冠之上覆也。紘,为萌反。綖,令战、余旃二反。
《国语·鲁语下》: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纮綖。
韦注:既織紞,复加之纮、綖也。冕曰纮。纮,纓之無緌者也,從下而上,不結。綖,冕上之覆也。
【按】王注、韦注释“綖”同,韦释“纮”较王为详,恐亦用郑笺。钱玄(1910-1999)先生《三礼通论》有图[7]。其图既显示“纮”之形状,又标出“紞”之形状,可为脚注。
24.《家语·正论解》:卿之内子为大带
王注:卿之妻为内子。
《国语·鲁语下》:卿之内子为大带。
韦注:卿之適妻曰內子。大帶,緇帶也。
【按】所释“内子”同。韦注复释“大带”,王注不释。《礼记·玉藻》:“大夫大带四寸,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二寸,再缭四寸。凡带,有率无箴功。”郑注云:“大夫禆垂,外以玄,内以华。华,黄色也。士禆垂之下,外内皆以缁,是谓缁带。大夫以上以素,皆广四寸。士以练,广二寸,再缭之。凡带,有司之带也,亦繂之如士带矣。”[4,p1481]若依《玉藻》及郑注,则士之大带方为缁带。韦注似非。
25.《家语·正论解》:命妇成祭服
王注:大夫之妻为命妇。
《国语·鲁语下》:命妇成祭服。
韦注:命婦,大夫之妻也。祭服,玄衣、纁裳。
【按】所释“命妇”同。韦注“祭服”从《周礼》及郑注。
26.《家语·正论解》:社而賦事,烝而献功
王注:男女春秋而勤,岁事各祭,祭而献其功也。
《国语·鲁语下》:社而賦事,烝而獻功。
韦注:社,春分祭社也。事,農桑之屬也。冬祭曰烝。烝而獻五穀、布帛之功也。
【按】韦注较王注详尽。董增龄《正义》引《周礼·大司马》注、桓七年《公羊传》注以疏证之。
王注:绩,功也。辟,法也。
《国语·鲁语下》:男女效绩,愆则有辟,古之制也。
韦注:绩,功也。辟,罪也。
【按】王、韦释“绩”同,然施注位置不同。又释“辟”虽异,然“法”“罪”实一词之二义,以韦注最合语境,然王注亦不误。“”为“愆”异体字,《广韵·仙韵》已谓“”为“愆”俗字。
28.《家语·正论解》:先王制土,藉田以力
王注:田有税收,藉力以治公田也。
【按】《国语》韦注施注在“远迩”下。
29.《家语·正论解》:而底其远近
王注:底,平。平其远近,俱十一而中。
《国语·鲁语下》: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
韦注:制土,制其肥磽以为差也。藉田,謂稅也。以力,謂三十者受田百畝,二十者五十畝,六十還田也。砥,平也。平遠近,远近有差也。周禮: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也。
【按】王、韦释“底(砥)”同,而如何体现“平”,则王、韦正相反。明章潢(1527-1608)《图书编》卷八七《田制》引《国语》并注云:“籍田,耕而蹈藉也。砥,正也。平远迩,如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类。”[8]虽所释与韦注不同,然“有差”之思想与韦同。明人湛若水(1466-1540)《格物通》卷八二引《国语》并注云:“平远迩,因其道里以为之差,而使之平也。”[9]是从韦注之说。江永(1681-1762)《周礼疑义举要》卷二云:“此言似与《孟子》合。藉田以力,助耕公田也。砥其远迩,似谓远者用助法,近者可用贡法也。”[10]金鹗(1771-1819)《求古録礼说》卷一四云:“江慎修据《国语》‘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以为田赋有远近取平之法,近远、郊甸、稍县都、赋法不同,是《周官》砥远迩之法也。力役先取诸近,近者多而远者少,益远民之赋以补近民之力,政乃均平,不知鄕遂用贡,都鄙用助,贡为什一,助为九一,九一稍重于什一。又车椉马牛刍茭皆征于都鄙,而鄕遂无之。盖力役与师旅皆出于鄕遂,详《千椉之国出车考》。而都鄙不征,有大役、大军乃征于都鄙,然亦䍐矣。先王砥远迩之法盖如此,安有什一之法仅行于近郊,而自远郊以外皆重于什一且至什二乎?”[11]与江持论不同。董增龄《正义》引江永为说。
30.《家语·正论解》:赋里以入,而量其无有
王注:里,廛。里有税,度其有无为多少之入也。
《国语·鲁语下》: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
韦注:里,廛也,謂商賈所居之區域也。以入,計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財業有無以为差也。《周禮》: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按】韦注较王注为详。“底其远迩”与“量其有无”固当皆“有差”,是韦注上文为是,王注恐非。从句法关系看,“底其远近(砥其远迩)”是“藉田以力”的伴随条件,“量其有无”是“赋里以入”的伴随条件。韦注引《周礼》出《周礼·地官司徒·载师》。朱熹(1130-1200)《仪礼经传通解》引虽称“传”,而此处用王肃注,不用韦昭注,或以王注简要而韦注较繁芜。
31.《家语·正论解》:任力以夫而议其老㓜
王注:力,作度之事,丁夫任其长㓜,或重或轻。
《国语·鲁语下》: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
韦注:力,謂徭役。以夫,以夫家为數也。議其老幼,老幼則有复除也。
【按】韦注释“力”优于王注。王引之(1766-1834)《经义述闻》谓:“议其老幼,言度其老幼也。”[12]朱熹《仪礼经传通解》引虽称“传”,而此处用王肃注,不用韦昭注,理与上同。
32.《家语·正论解》:于是鳏、寡、孤、疾、老者,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
王注:于军旅之役,则鳏、寡、孤、疾或有所共。无军事,则止之。
《国语·鲁语下》:於是乎有鳏、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
韦注:又議其鳏、寡、孤、疾而不役也。疾,廢疾也。征,征鳏、寡、孤、疾之賦也。已,止也。無軍旅之出,則止不賦。
【按】王、韦释同。韦注于“疾”“已”下各施注。
33.《家语·正论解》:其岁,收田一井,出获禾秉、缶米、刍藁,不是过
王注:其岁,军旅之岁。一把曰秉。四秉固稜穗连。藁刍不可分,故曰步缶。十六斗曰也。
《国语·鲁语下》: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
韦注:其歲,有軍旅之歲也。缶,庾也。《聘禮》曰: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一百六十斗也。四秉曰筥,十筥曰稯。稯,六百四十斛也。
【按】《家语》《鲁语下》正文不尽相同,注亦然。韦注仍较王注为详。审《家语》宽永十五年(1638)风月宗智本王注“固”字作“因”,“”作“秉”。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宽永十五年风月堂刊批校本则划去“获”字,书眉书“稯”字。张緜周(1893-1952)句读本《家语》则改王注“固”字作“曰”,“四秉”之“秉”复误作“黍”。陈士珂《疏证》则引《鲁语下》及韦注为释。范家相《证伪》则改“获”作“稯,亦谓《家语》取《国语》文。又孙志祖(1737-1801)《家语疏证》卷五“出稯禾、秉刍、缶米”条云:“宋本与《国语》同,今本《家语》作‘稯禾秉、缶米、刍藁’,譌。”[13]则《家语》正文与《国语》异者,诸家以为讹误。审王注本有“藁刍”二字,恐非可以断言为譌。
从《家语》《国语》相同内容篇目的王注、韦注比较来看,王注比韦注更为简略,主要在疏通文义,其中典章制度、名物故实少有涉及,而韦注则于典制制度、名物故实言之较详,且引《左传》《周礼》《聘礼》等以明之。其注有采郑笺、郑注者。及新、旧《唐书》艺文志,则皆录有王肃《春秋外传国语章句》二十二卷,宋庠《国语补音叙录》亦录。关于《家语》的真伪问题目前尚有不同看法。无论真伪,《家语》注和王肃的其他注总有一个撰述先后的问题,就《家语》注如此简略而言,《家语》注或当在王肃注三《礼》《左传》《国语》等书之后。
[注释]
① 王树民、沈长云点校本《国语集解》删去“东”字,谓为衍文,恐亦未审。
[1] 张参.五经文字[A].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224册)[C].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274.
[2]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30.
[3] 葛佳才.东汉副词系统研究[M].长沙:岳麓书社,2005:106-108.
[4]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2056.
[5] 洪亮吉.春秋左传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7:688.
[6] 董增龄.国语正义[M].成都:巴蜀书社,1985:36.
[7] 钱玄.三礼通论[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87-89.
[8] 章潢.图书编[A].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C].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612.
[9] 湛若水.格物通[A].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6册)[C].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734.
[10] 江永.周礼疑义举要[A].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1册)[C].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729.
[11] 金鹗.求古録礼说[A].续修四库全书(第110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421.
[12] 王引之.经义述闻[A].续修四库全书(第175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32.
[13] 孙志祖.家语疏证[A].续修四库全书(第931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249.
(责任编辑、校对:韩立娟)
A Comparative Study of Wei Zhao's Annotated Guoyu and Wang Su's Annotated Kongzijiayu
GUO Wan-qing
(Department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 Tangshan 063000, China)
The period from Donghan, the Three Kingdoms to Wei and Jin dynasties is an important period in the study of Guoyu,as it saw Tang Gu, Yu Fan, Sun Yan, Wang Su, Wei Zhao, Kong Chao and other scholars who annotat ed Guoyu. Among their annotated editions, only Wei Zhao's is complete. Wang Su's has been rarely seen. As some content of G uoyu is the same as that o f Kongzijiayu, a comparison of Wei Zhao's Guoyuiie and Wang Su's Annotated Kongzijiayu is helpful to our understanding. It is found that Wang Su's annotation is simple while Wei Zhao's annotation is detailed.
Kongzijiayu; Wang Su; Guoyu; Wei Zhao
H109.2
A
1009-9115(2016)04-0022-05
10.3969/j.issn.1009-9115.2016.04.00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5YJA770004)
2016-03-03
郭万青(1975-),男,山东宁津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训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