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控要因地制宜

2016-02-13 15:47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书悦
中国石油企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伊拉克油田天然气

□ 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李书悦

法律风险管控要因地制宜

□ 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李书悦

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在伊拉克都有布局。伊拉克战争结束至今,伊拉克政府共进行了4轮石油区块对外招标。经过前两轮招标,中国石油获得了伊拉克南部的鲁迈拉、哈法亚两个油田招标。中国海油获得同属南部的米桑油田权益。中国石化则通过对瑞士Addax公司的收购交易,获得基尔库克地区的油田权益,并且成为中国公司在伊拉克北部唯一的石油项目。

在海外投资不断增长、提速的背景下,投资及项目的风险控制尤其是法律风险控制显得更为重要,对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各投资主体的法律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就伊拉克而言,其关于石油天然气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根据伊拉克宪法,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属于全体伊拉克人民所有,但是宪法并没有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生产做出规定,由此导致在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生产领域的法律解释上存在空白和冲突。2007年,伊拉克部长会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法》(草案),但迄今仍未被国民议会批准。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习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油气作业进行蓄意干涉,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滞后性,令开展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常常无所适从。除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外,伊拉克行政和司法系统效率低下、随意性大,作为外国投资者,不仅在与当地政府的交流中存在障碍,而且一旦与本地承包商或政府机构等发生争议,通过当地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困难重重。

并且,目前伊拉克对外油气合作项目采取技术服务石油合同的模式,外国石油公司与伊拉克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提供油田开发和作业所需的管理、技术和资金,使油田产量达到一定目标,产出原油归伊拉克方所有,外国石油公司根据产量等因素回收投资并收取报酬费用。与其他国际油气合作开发模式相比,技术服务石油合同模式下油田项目的法律关系架构、项目管理方式、投资回收和收益模式等都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强调了资源国国家石油公司对于合同区块的专营权,并强化资源国对产出原油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能够使资源国获得更多收益,同时又能对承包商进行控制和监督。

我们从案例中看到,技术服务石油合同作为项目运营的“宪法性”文件,仅就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做出原则性约定,项目运营管理的具体规则以及实际执行均须进一步细化。

因此法律管理,成为中国海油伊拉克公司及米桑油田群项目管理及风险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伊拉克公司通过实践也证明了,只有通过深入分析项目实际需求,广泛借鉴内外有益经验,反复梳理总结项目得失,不断摸索项目管理实践,因地制宜逐步形成的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石油合同模式,置身于资源国特殊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中的油田作业项目的独立型法律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才能为米桑油田群项目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保障项目平稳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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