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格尔“客观精神”思想的三个维度

2016-02-13 13:32陈迁达中共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北京100091
探求 2016年4期
关键词:黑格尔康德意志

□陈迁达(中共中央党校 文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解读黑格尔“客观精神”思想的三个维度

□陈迁达(中共中央党校 文史教研部,北京100091)

应从三个维度来解读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思想。从思想史序列的维度来考察,“客观精神”思想是在对前人,特别是康德、费希特思想的继承、批判和发展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从绝对精神序列的维度来理解,即把“客观精神”放在作为绝对精神的坐标,确定其在整个精神哲学的体系中的位置;从自身整体统一性的维度来考察,“客观精神”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含法、道德和伦理等三大环节和阶段。

黑格尔;客观精神;绝对精神;精神哲学

“客观精神”(Ziel Der Geist)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个概念,以往的研究往往轻易对其打上“客观唯心主义”的标签而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即使部分学者尝试作出一些解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读。如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活动“依托于一定的物质外壳,将主体创造的精神成果保存下来并且加以传播。这时精神便摆脱了对主体的依附性,从而获得了外化的形式。这种外化的精神内容一般被称为客观精神”[1](P9),这种看法把客观精神的理解局限于精神的物质载体,进而认为,独立于主体之外且不依托物质载体的客观精神,只能是人脑的虚构。这种看法把“客观”和“物质载体”划等号,是对客观精神的表面化、庸俗化解读,偏离了黑格尔客观精神概念的本质。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客观精神,是指离开个别主体的头脑,外在于个别主体而存在的精神现象。”[2](P2)强调精神的客观形态,看到了精神不安于被局限在主观之内、总要外化客观化的冲动,把“各种社会文化现象”纳入到客观精神中,比“物质载体”的看法有较大的进步,但这种进步是初步的、不完整的,没有摆脱物质与意识二元对立的思维,没有把客观精神放在绝对精神有机的、能动的过程中来考察,因而也就无法揭示精神何以客观,进而无法帮助我们真正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

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动因,同时也是趋向目标的是,构建一个涵盖人全部生活的精神哲学体系。“关于精神的知识是最具体的,因而是最高和最难的”[3](P9)。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体系中,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联结成一个有机的环节,从而使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形成一环扣一环的圆圈。精神哲学由三个有机部分构成:主观精神、客观精神、作为前两者归结和指向的绝对精神。客观精神是主观精神突破自身、进入社会关系的必然过程,也是绝对精神实现的必经阶段。客观精神阶段,是指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存在及活动,是人的现实存在及其关系。总的来说,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它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是黑格尔关于法哲学思想的基础。厘清“客观精神”概念,是理解黑格尔哲学的重要环节。

正确把握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思想,至少需要三个维度:首先,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是在对康德、费希特思想的继承、批判和发展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要理解黑格尔的“客观精神”,对康德的“绝对命令”和费希特的“自我思想”的梳理与探讨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客观精神”同主观精神、绝对精神形成有机的整体,要理解“客观精神”,就要把它放在作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的必然结果——绝对精神的坐标中来考察,进而明确其在整部精神哲学体系中的位置。再次,“客观精神”自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包含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三大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独特含义,都是自由在不同形式和阶段的体现,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客观精神”体系。通过对其三个不同阶段的考察,才能更加深入理解“客观精神”的内涵。

一、作为思想史序列中的“客观精神”

黑格尔“客观精神”思想并不出自于自己的天才创造,而是有其深厚的思想史基础。

康德对“人运用理性的自然能力”推崇备至,他认为,人作为地球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具有运用理性的自然能力,“不是在单个人中而只有在全人类中才能获得完全的发展”。[4]只有在“全人类中”,不是作为个体(individual),而是作为个人(person)才能发挥这种能力。唯理的意志要求自己遵守普遍的规律,这个规律适用于所有人。康德认为,“存在一个东西,它的定在自在地具有绝对价值,它作为目的能自在地成为确定规律的依据”[5](P80),即存在着一个“绝对命令的行动法则”,一切事物都是按照绝对命令行动,这也就是“普遍立法”。“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由普遍客观规律约束起来的有理性东西的体系,产生了一个王国。”[5](P86)绝对命令是普遍和必然的规律,是先验的,为理性本身所固有。因此也可以说,虽然它只是一种精神,但同时还是一种客观的力量,它能够为每个个体立法。康德这种客观的普遍的精神,成为黑格尔客观精神的源头。但是,在康德那里,客观性不是相对于意识的外在性,而是作为意识自身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因此这种客观性只能被规定为先验的,而先验的客观性与现实性之间,同认识世界和物自体之间一样,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费希特在批判康德的同时,发展了康德的主观能动思想,更加强调纯粹理论的精神活动,“当我们察觉到我们自身中纯粹的活动时,我们就认识了实在的本质”[6](P486)。费希特认为整个世界都是“自我”的产物。从自我中,“从绝对自我与非我这两个对立面的相互作用里就可以引申出全部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的原理,从而引申出一切存在的规定来。”[7](P58),也就是说,仅仅从“自我”中,就能引申出整个世界和人类历史的全部规定。但是,如果仅仅强调“自我”就可以是整个世界和永恒运动的源泉,那么也就否认了外部世界和规律的客观性。我们不应因费希特突出强调自我而把“自我”肤浅地理解为主观唯心主义,而应该看到,费希特把精神看作是派生客体的力量,是对康德的精神的进一步发挥,力求解决康德因不可知的“物自体”所带来的问题,奠定了黑格尔所论及的主体和客体辩证联系的基础。在费希特这里,主观和客观不再是敌对的,而是统一于精神的自我活动中。费希特的“自我”既是主观的同时又是客观的,主观精神就是客观精神,精神以自己为目的、为标准。

黑格尔坚持“主体和客体的绝对同一”,将主体(思维)和客体(存在)绝对同一的抽象概念作为宇宙的基础。绝对同一是一个过程和系列,其本身就是自相区别,以及在产生和克服这些差别和矛盾中回复到自身的同一。绝对同一首先以逻辑概念形式预先存在,自然界中潜伏着绝对理念并受绝对理念的支配,只有通过人类意识,自然界中的绝对理念逐渐被揭示出来,成为客观的精神。黑格尔把人以外的自然界的存在看做是精神的前提,但随即断定自然界本身又以精神为绝对第一性,客观性不仅属于自然本身,也属于意识。黑格尔克服了外在性,“自我”超越“个体”成为普遍的“我”,自我意识超越个体意识成为普遍意识。黑格尔用这个超越个体的“大我”,代替了康德、费希特的“小我”,从而将普遍意识提升为“客观精神”。

二、作为绝对精神序列中的“客观精神”

黑格尔认为,思维实体不仅是思维着的实体,并且是能思维的实体。精神之为精神,之区别于自然,关键在于它的能动性,它具有实现对外在性的扬弃和克服观念化或同化活动的动力,同时,它的存在也就表现在这种活动过程中。

人的意识和认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精神从开始发展时并不知道自己是精神,“精神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规定就是:精神是自我”。[3](P14)自我就是自我意识,就是把自己本身与自己对置起来,把自己作为自己的对象。起初自己与自己还是抽象的不具体的区别,进而意识到作为对象的自我就是作为主体的自我。这就是观念性的自我,就是“主观精神”,主观精神只存在于自身内部,还是个体的,没有达到客观性、现实性,没有展现在社会政治和伦理生活中。其次,只有在自我与在它之外的无限多样材料的关系中,自我的观念性才得到证实,也就是说,个人有限的主观精神吸收外在材料的过程,就是自我普遍性的同化或观念化的过程,从而确认精神的定在(Dasein),实现在已由或将由精神所创造的并表现为法的道德的国家的等之中的精神。这就是“客观精神”。再次,客观精神依然是有片面性的和不完善性,因为精神的这种同化是以一种外在的方式进行的,外在材料依然与我的活动对立。只有在哲学思维中,精神才完成了对事物的观念化,认识到:精神对事物观念化活动和事物中所恒有理念对事物自身的扬弃活动,是完全同一的。精神自己,也是使自己,成为完全把握了自身的现实的理念,即成了“绝对精神”。

“客观精神”从“主观精神”发展而来,同时,也必然发展为“绝对精神”,是绝对精神的必然环节。黑格尔哲学始终贯彻着理性与自由的原则,绝对精神运动的体系也是自由的发展与实现的体系。

精神哲学中的精神不仅仅是个人的意识,而且是各种形式的人类精神活动以及人与人的各种联系和关系,丰富的社会生活是精神各种形式的发展。精神的自由为了获得自身的现实性或实在性,个人精神必须接受或吸纳自身以外的他物,从而进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这种实践的活动来发展自己、实现自己。首先,个体必须从扬弃外物,将之置于欲望之下,在将其转化为已有的同时,使自己的自由获得实在性;其次,因为彼此的追求不同甚至会互相矛盾冲突,众多个体为了实现各自的自由和目的,也不得不限制自己,限制自己也就是彼此限制,这样的众多个体就进入了有法的、道德的、国家组织的状态,也就是“一个由精神所创造和继续创造着的适合于其本质和概念的自由的外在世界”[3](P8)。如果客观精神发展到认识到世界就是其自身,也就是当主客体绝对同一为一个绝对精神,精神的自由也就得到完全的实现,当然,这时的客观精神已经完成了其阶段,否定了自身,进入了绝对精神。

三、作为自身整体的客观精神

主观精神阶段的自由只是潜在的,其发展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要实现自由意志,而要实现自由意志就必须克服个别人的任意,进入外部世界,进入社会。进入社会就是对个体意志的限制,“这种限制是通过自由意志本身所建立起来的法和道德的规范、社会的法规和组织、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制度等等来实现的”[3](P39)。客观精神的目的和主观精神一样,是为了实现自由意志,而客观精神的阶段是要在外部世界里实现自由,将现实世界改造为它所规定的自由关系的世界。法哲学就是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阶段的哲学,“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8](P36),也就是说,法是自由的现实,是自由意志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的自由关系。

根据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的不同形式,客观精神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抽象法,即“权利”。在这一阶段,它还没有实在性的形式,还“只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意志”[8](P44)。人间(Mensch)最高贵的是就是成为人(Person),人在这个阶段上,意识到自己,意识自己在自身中是自由的,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获得了人身独立。但这种仅仅作为占有物或财产的人格,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还是抽象的外在的自由,具有偶然性。这表现为抽象法自由的三个环节[8](P48):占有环节,自由的个人占有物,因而是单个人的自由;契约环节,个人和他者存在同一性,产生了共同的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进行占有权利的转让;“不法”环节,作为特殊的自由意志与作为自在自为存在的意志的对立。“不法”实际上也只是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8](P91)。法也因此纯粹自为地存在单个意志面前,通过自身的必然性证实自身为现实的。这就进展到第二阶段——道德。道德,即“主观意志的法”。“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8](P111),自由在主体的内心的实现,表现为对主体的人格、客观行为的善恶评价。道德仅凭“良心”即善恶的主观信念是不够的,而应有客观的根据,客观精神表现在外物形态中,就是抽象法;表现在内心的自我认知中,就是道德;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实现自己,客观精神才算是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第三阶段——

伦理。伦理是客观精神的外在实现和内心实现的统一,“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8](P41)。伦理也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整体,也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它经历三个环节:家庭(直接的自然的伦理)、市民社会(伦理精神的分化,独立的单个人的形式的联合)和国家(伦理精神的充分实现,完成回复即回到自身的辩证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的现实,“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8](P254)。个人权利、道德和自由,都是以其社会性、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基础、为标准、为归宿。客观精神通过国家作为个体彼此间的关系——国际法而进入世界历史。但在世界历史中,客观精神还是有限的,因为它依然受到外在性的限制,自由还不是完全的,要真正“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就要进到绝对精神,作为客观精神的“法哲学”就结束了,过渡到历史哲学的领域。

[1]赵仲英.关于客观精神的几个问题[J].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2]刘福森,张静.论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J].求是学刊,1991,(6).

[3][德]黑格尔,杨祖陶.精神哲学——哲学全书·第三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金新宝.试论康德法哲学思想[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

[5][德]康德,苗力田.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6][美]梯利,伍德,葛力.西方哲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7]杨祖陶,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8][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责任编辑:周权雄

B504

A

1003—8744(2016)04—0107—05

2016—6—22

陈迁达(1983—),男,中共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马克思主义文化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学理论、德国古典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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