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提高财经法学教育互动性研究
张旭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在财经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哑巴法学”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学生自身缺乏法学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表达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对学生上述能力的培养。为了杜绝“哑巴法学”,应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以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哑巴法学;法学素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
DOI编码:10.13782/j.cnki.2095-106X.2016.03.013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应该也是一门说的艺术,如律师、公诉人等在法庭上的辩论。也许有人会问:只听说过“哑巴英语”,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哑巴法学”。“哑巴法学”是笔者在长期的财经法学教学中总结出来的词语,是指学生对于所学法学知识不愿意说、不想说或不会表达,或者不会用法律语言表达。课堂互动作为一种常用的基本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课堂教学实效性的一种即时监测方法。课堂互动最常见的方式是向学生提问或反之。有时,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问题,并不仅仅要求学生回答对与错,有时甚至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更多的是启发学生做进一步的思考。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对所学法学知识进行分析,并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从而能够判断该学生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在现实的教学中,经常会碰到学生要么不愿意回答或不会,要么回答问题时无法使用法律语言表达,甚至用一些外行话或普通百姓的俗语表达,说明在教学中存在着“哑巴法学”的现象。在笔者的教学生涯中,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
(一)不愿说、不想说或不会说
笔者长期担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生、学术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学,在课堂上对学生提问时,经常会出现无人主动回答问题的现象,只要一问问题,同学们就把头低下。如果点名叫学生回答,学生经常回答“不知道”,在对其进行启发后,虽然能够勉强说一两句,但仍然是惜字如金。这种现象说明,学生回答问题没有积极性,甚或根本就不会或不愿意回答。
(二)不能用法律语言表达
在回答问题时,学生很少使用法律语言回答的现象非常突出。学生有时会运用生活常识或经验回答法律问题,将法和理混为一谈;有时运用普通百姓的俗语回答问题,缺乏规范性。有时甚至不去探究法律本身的规定,将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当成回答问题的依据,这种将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不加区分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就导致我们在进行教学时,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进行注释法学教育,仅限于告诉学生是什么,而不去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和如何操作,最终忽视了法律教育中的思辨性。
(三)没有逻辑思维的表达
有些学生在老师提问时并不怯场,但却信口开河天马行空,或者是唯唯诺诺不知所云,或者是用一些新闻中的大话、套话回答问题,用大而化之的办法将所提具体问题“吃”掉,使听者不知所云;有些同学回答问题可以不讲逻辑,想到哪儿说到哪儿,甚至自相矛盾。更有甚者,有些同学由于所学知识欠缺,回答问题时不能准确把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更谈不上具有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
(一)与性格有关,不会也没有什么惩罚
为了加强课堂教学中的互动性,鼓励或强迫学生在课堂上踊跃发言,教师们通常都会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行计分,一般会占总成绩的5%至10%,在占比较小的情况下,许多同学对课堂提问采取了消极对抗的方法。还有的同学不善于表达,或胆小不敢说,担心说错了;有的对于所提问题也没有什么准备,因此,能不说尽量不说,实在被点名了,站起来随便应付一下,因为课堂提问计分规则并不是要求必须回答正确。这就会出现学生在回答问题时没有积极性或虽有积极性但忽视准确性与逻辑性,使课堂互动性教育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缺乏相关知识储备,不关注现实
由于法学教育中最常用的案例分析法是课堂互动最常见的方式,而案例有时并不完全与法律规定相吻合,这就要求学生能够对所学专业知识活学活用,并且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和判断。但是,因为学生缺乏相关知识储备,尤其对已经学过的知识缺乏有意识地运用,把以前学过的知识在考试后就基本又“还给”老师了,要么不记得,要么记得不准确。另外,现在学生就业压力大,再加上司法考试应试的需要,学生们更重视死记法条,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现象基本不予理会,更谈不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了。也许是法学教育本身忘了,我们所教授的法律应该是活的。①
(三)缺乏法律思维的训练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具体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这三个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思维是一种能够发现问题,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假定结论并积极进行推理和检验的活动。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性思维,具有以法律语言为思维语言,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等特有属性[1]。法律思维能力是一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2]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如果在知识结构、语言表达、推理方式、论证方式和其他人没有区别,则意味着不能称其为法科学生。因此,缺乏法律语言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表达能力是形成“哑巴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学习中缺乏问题意识
学生在学习中缺乏问题导向,没有问题意识,只是一味地单纯占有法学知识,这与我们目前在教学中仍实行“以知识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关。这种教学理念抹杀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导致学生缺乏问题意识。由于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所以学生在学习中很少能够提出有见解的问题。这也是课堂教学中的互动性难以深入的原因。
(一)培养学生基本法学素养,让学生会说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法学素养,只有将法学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人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法学素养。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其在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应具有法科学生的特有属性。我们知道,在社会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个角色必然有其独特的身份烙印。俗话说“三句话不离本行”,就是身份烙印最好的写照。法科学生应常把法(法律)、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合法、违法、犯法、有效、无效等概念作为自己所学专业与别的专业相区分的标志。这些概念作为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知识的支撑点。因此,法科学生对这些具有专业特征的概念的掌握,是培养法律人独特身份的必备要素。当法科学生遇到问题时,其对问题的关注点应该集中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方面。比如,在有法律院系的高校,法科学生要比非法科学生具有更强的维权意识,对学校作为管理主体的行为更注重其有无合法依据。
显然,作为法学教师,应该培养学生对基本法律概念的掌握与理解,在课堂上运用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方法,使法律术语和法律思维成为法科学生自身独特身份的反映。如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学素养,那么在上课时学生会对所学或所教知识有感悟和体会,从而运用法律语言来表达,达到会说也想说的目的。
(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愿说
课堂教学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实质是沟通与交往,也就是师生沟通与交往、生生沟通与交往(本文不加讨论)、积极互动,教学过程应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的过程。没有沟通与交往,没有互动,就不存在或未发生教学,那些只有教学的形式表现而无实质性交往发生的“教学”是假教学。我们应摒弃“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强调师生间动态的信息交流,以实现师生互动,相互沟通、相互影响、相互补充,从而达到共识、共享、共进,这才是教学相长的真谛。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兴趣,给学生提供更多表达自己在学习中所想所悟的机会,就要求在法学教育中,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首先,培养学生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在课堂上如何使学生准确掌握法律概念,不能仅仅靠死记硬背,重要的是通过举例说明,让学生将自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进行阐述,从而对每个概念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准确把握。所以,对学生从基本概念的表达开始进行训练,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
其次,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概念、规范及原则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推理,这种推理能力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综合其他因素,如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法律推理。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上通过真实的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社会、关注社会,并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思维分析、表达对案件的理解。与此同时,法学素质教育更重视实践推理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因此,法科学生应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状况,参与社会实践。这样,运用法律思维能力所做的推理才能接地气,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
(三)培养法律表达能力,杜绝哑巴法学
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两个方面。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律顾问,在其职业活动中基本离不开以口头方式与他人交流,表达自己对某一事实或问题的看法和观点,而上课时的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正是对这一基本技能的初步训练。当然,有时也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因此,法律表达能力是法律人必备的重要能力。
但是,仅仅只有表达是不够的,也就是说,作为法科学生想说或敢说有时是不够的。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经指出:“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你希望使法官相信你的理由正确,所依靠的也是你的语言。”[3]依靠自己的语言说服法官,需要准确、精练的表达,而准确精练的表达是建立在对基本概念的把握和法律思维的运用。法律人优秀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表达能力应该是深刻的、雄辩的、创造性的表达。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给予学生更多的机会和更多的尊重,让学生充分表达;学生也应该尽可能多的利用这样的机会锻炼自己,使自己具备准确、精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所涉问题的能力。
(四)培养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在调查时,需要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去判断、分析、确认所搜集的事实,这些事实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由于探知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教师如何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更多地接触到实践,积累一定的经验,从而能够将法律知识活学活用,是需要老师花费精力选择真实案例来完成的。当然,如果在教学中学生能够带着问题来学习,那是教师求之不得的事情。需要强调的是,法科学生能够带着问题学习,是需要其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的。我们知道,法学教育离不开人文教育、科技教育等,法律与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现象紧密交织在一起,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广泛涉猎各种学科知识,深入接触社会现实,探究法律事实的能力才能提高,提出的问题才更具有法律意义。一些著名的法律人经常强调知识广博的重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认为,出任司法高位者必须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美国另一位著名法官汉德提出建议,法官应当阅读一些伟大学者的作品,包括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培根、康德等。
所以,法学教育在重视法律专业课程和知识学习的同时,必须适当兼顾非法律专业课程和知识的学习。我们不可能精通所有非法律专业知识,但应当使学生具备某些领域中的必要知识,而这些知识与学生所学法律知识存在紧密联系。因此,要鼓励学生根据自己对未来职业的构想和对自己知识结构的设计,有针对性地选修某些专门领域中的知识。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应当为学生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能够较为深入地了解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中的知识,并且鼓励他们进行这种知识的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应该是引导学生将这些知识融会贯通,避免成为两张皮。如何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是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被忽视的问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杜绝“哑巴法学”是教学相长的需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学生带着问题学习,需要通过学生提出的问题对课程讲授的方法及内容进行调整,从而更进一步地加深教师讲课的深度与广度。法律是活的,法学教育也应该是活的。
注释:
①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灵魂从来不是逻辑,而始终是经验。摘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173页。
[1]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4):117-124.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3][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M].刘庸安,丁健,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2.
[责任编辑:冯霞]
Research on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action i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Teaching
ZHANG Xu-juan
(Law school,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Taiyuan 030006,China)
During the teaching process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it is very common to find students"mime",meaning that they are unable to orally express their thoughts using terminologies.The first reason is that students lack law literacy,the abilities to think and express in a professional way.Another reason is that the training of such abilities is not provided by their teachers sufficiently.In order to eliminate"mime law"students,faculties should focus on the cultivation of professional thinking and expressing in teaching,thus ca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learning.
mime law;law literacy;thinking ability in law;expressing ability in law
G642
A
2095—106X(2016)03-0053-04
2016-08-15
张旭娟(1964-),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