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编办
湖北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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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湖北省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武穴市被确定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湖北省主动作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明确其执法权限、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对现有的省级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规范,实行编制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严格控制规模,条件成熟的逐步调整为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明确市、县两级执法权限,武汉、襄阳等地将文化、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权下放到市辖区。荆门市对市区两级的基础教育、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城市管理等7个方面的事权进行调整,并将2000余名编制下沉到市辖区。
二是精简执法队伍种类。对一个部门下设的多个执法队伍进行归并。各地结合机构改革,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建立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襄阳市对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四个重点行业的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每个行业设一支综合执法支队,改革后,四个行业的执法机构由29支减少到4支。
三是消除行政壁垒。整合市县两级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执法队伍,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城市管理基本形成“7+1”的综合执法模式,有些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履行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领域执法职责,形成“8+1”或“9+1”的综合执法模式。探索试行高速公路警路综合执法改革,随岳高速公路启动高速交警、路政人员“联合出警、联合巡逻、联合办案”的执法模式,实现警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是探索建立区域性综合执法机构。除经济发达镇以外,部分县(市、区)和开发区(高新区)探索设置综合执法机构,襄阳市在高新区组建了市场监管局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工商、质监5个行业领域的市场监管执法,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执法外的14个行业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是创新执法方式和管理机制。宜昌市高新区开发建设了综合执法办公平台,并探索建立辖区征信系统,与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了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将综合执法信息平台打造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综合信息化平台。
通过改革,一是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二是优化了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探索实行综合执法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三是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促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配套监管、服务体系的构建,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等多个方面,要着重研究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科学划分综合执法范围。市、县、乡三级推进综合执法的重点不同,应科学合理划分。通过打破区域、行业和部门界限,最大限度地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下沉执法力量,解决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市级综合执法的重点在市辖区,应着重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尽可能精简、综合,市辖区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市级先行承担。县级推进综合执法应处理好与乡镇执法的关系,乡镇要加快推进综合执法,但主要是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执法范围不宜太宽,与乡镇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相适应。
第二,厘清明晰权责关系。合理划定政府职能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边界。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行使。除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仍由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检查等与行政执法密不可分的执法权也应作为综合执法的内容。执法职能集中后,需要同步对政府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职责及时调整,合理界定执法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边界,避免职责权力交叉。
第三,合理配置人员编制。目前,基层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情况比较复杂,执法人员身份多元。重新核定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比较符合现阶段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有利于执法队伍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并按照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及重心下移的原则,依照面积、人口、经济总量等因素制定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标准。
第四,明确综合执法形式。综合执法宜分类分层级推进。一是加大部门内综合执法改革的力度,结合大部门制改革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支队伍。二是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民生事业、市场监管等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三是探索实行区域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区域内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能,综合设置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为了解决职能部门与执法队伍协调难的问题,做到检查与处罚联动,还要强化部门与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机构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整合执法资源,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