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6-02-12 00:16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6期
关键词:单方行政部门工伤

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意外翻入河中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责任认定文书。此种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

会诊意见

观点一 可以认定为工伤

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职工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意外翻入河中死亡,应该是机动车伤害造成的后果,单方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是职工本人,所以只要下班途中这一事实认定清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因此在排除因醉酒、吸毒、自杀等行为导致的落水原因后,可以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此类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是看个人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角度来说,认为在单方交通事故中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中,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不能根据立法精神推导出此类情形应予认定工伤。

观点二 不能认定为工伤

理由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责任认定文书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职工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意外翻入河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没有第三者,系单方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在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单纯要求必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才能判定受伤害人是否“非本人主要责任”,并不完全恰当。就单方交通事故而言,我们认同这一观点,即均应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上下班途中由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三 需要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确定责任后进行工伤认定

理由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单方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交警部门往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履职,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对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程度作出衡量判断。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与否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因为没有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免除自己的调查核实责任,应该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事故责任进行客观调查、公正判断,在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基础上,若该职工的交通事故责任低于或者等于50%,在没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的责任判决书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一味地等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出工伤认定,试图少些“麻烦”,也是不妥的。

对于本例而言,如果是因道路安全隐患、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单方事故,可以认定工伤。除此以外因职工未谨慎驾驶车辆,没有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等因素引起的单方事故,不宜认定工伤,以免导致工伤认定标准失之以宽,且易引发道德风险。

律师点评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职能问题,我们赞同这一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宜完全坐等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很多人担心查不清楚怎么办?其实能不能查清并不是重点,关键是查不查。如果调查了仍然查不清楚责任,也就是无法确定个人为“非本人主要责任”,那么不认定为工伤即是。当然从实践来看,主要的问题恐怕在于调查的力量、时间和经费不足。但是对于单方交通事故而言,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职权并无直接关联。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限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由于单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只有受害人本人,因此只能由本人负全责。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山东省金乡县人社局张霞、李维雨,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社局蔡吴玲,京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姜瑶、张燕莉,京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陆姝慧、孙晨、赵哲艺,溧阳市金达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徐青松,金湖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郑传帅,金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张爱华,杭州九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陆必勇,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张卫群,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李通。

下期讨论案例扩大使用限制性治疗项目能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原劳动保障部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主要采用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作了规定,并规定,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某些地方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疾病如肿瘤,可以使用一些诊疗项目。对于这些适用于特定疾病的诊疗项目,如果医疗机构扩大其适用范围而将其适用于其他疾病,如妇科疾病,能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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