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

2016-02-10 17:22张霜王颖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群众

张霜 王颖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

张霜王颖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路径。民主与法治相依而生,法治的完善,保障民主的实现;民主的实现程度,反映法治的具体落实。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翼,它们的结合是基层群众自治管理革新的必然诉求。要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首先要明确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政治内涵、二者融合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以及这种融合在基层群众自治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一是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二是协调宗族关系,科学引导宗族势力的发展。三是着力培育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四是严控贿选和指派行为。

依法治国;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基层群众自治;融合路径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两者的融合。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就首次明确指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主要形式,并在2011年提出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依而生,互为补充。选举民主是通过人民群众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群众意愿,它的结果在于投票的正反比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少数人的需求,这也就使得选举民主面临发展困境。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形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探讨人民群众的意见,兼顾了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从而达成一致。因而,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选举民主的缺陷,实现民主的更好发展。虽然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时间较短,却在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中得到践行,实现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动合力,更好地满足了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部分,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1]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落实,也是对基层组织建设的依法治理要求。基层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实行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这对于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有着新的要求,也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带来新的视角和创新。中共中央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足以彰显对“法治中国”的重视。法治中国的构建,对于民主而言,是一个新的阶段、新的思路。

一、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形式,它们的有效结合,解决了选举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为基层民主的更好实现提供了保障,也彰显了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优势。

(一)选举民主

1.关于选举民主的内涵。选举民主是由西方学者提出,并由约瑟夫·熊彼特首次界定。关于选举民主的内涵,西方学者研究的更为全面和深刻。中国学术界关于选举民主内涵的探讨,有着自己的观点。学者李逵指出,选举民主是在平等、定期、广泛、自由、公正及竞争的环境基础上,人民大众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表达意愿,进而选举出政府代理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民主实现形式之一。[2]学者徐振光认为,选举民主是当今世界民主实现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选民通过投票来选举出自己的政府代理人,从而有序的参与政府决策,其结果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来决定的。[3]学者朱世海指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民主的范式和形式,属于程序民主的范围,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选举民主是指公共权力应该在人民普遍同意的前提下,通过投票选举来确立的,其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的。[4]

2.关于选举民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一人一票,票票同权。第二,选举主体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上参与选举过程。第三,选举的结果是由选票的多少来决定的,即票决制。第四,选举民主一般在固定的周期内举行并且一次性解决授权问题。第五,选举民主的目的,在于通过选举选择代理人或者获取公共权力。选举民主作为一种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之一,是一种票决制民主。它主要解决的是授权问题,强调选举的结果,重视选举主体参与的广泛性。

(二)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由来已久。“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5]

1.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学者陈家刚指出,协商民主在不同层面有着不同的概念诠释:第一,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它是指每个社会参与者公平地参与公共决策当中,表达各自的意愿,并能够接受他人的意愿,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权衡意愿,从而达成一致。第二,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它是指协商民主能够在文化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有着民主治理潜能,能够有效地解决不同文化间的对话和文化认知问题。第三,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它是指协商民主扮演着社会团体或政府角色的作用,为政府间的理性讨论提供必要的民主空间。[6]学者俞可平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自由而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以上这两种观点都在强调参与者之间的平等、协商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合法性,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化。

2.关于协商民主的特征。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它解决的是选举民主结束后的治理问题。与选举民主不同,协商民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平等性。第二,协商的主题具有全局性和群众性。第三,协商的过程具有公开性和程序性。第四,协商的结果具有共识性和操作性。第五,协商民主没有固定的周期,可以无限重复进行。协商民主是一种对话协商的民主实现形式,它强调对事务协商的过程达成共识性,兼顾少数人的利益需求,以实现善治的目的。就此,学者虞崇胜指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有许多,但最根本的是选举,人民通过人人手中神圣的一票决定着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去留,从而将国家权力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实现所谓主权在民。”[7]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性。两种民主实现形式具有相辅相成、非彼此对立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面临的问题及互动关系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是当前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的必然选择。选举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结合提供现实性依托;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动关系,为两者的有效性结合提供了可行性条件。

(一)选举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民主具有普适性,要求每一个人都能自由而平等地参与到基层选举实践中去。然而,现实中,基层选举秉着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原则来决定最后选举的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民主理论的必然要求。这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形式,是一种票数决定制。多票数,则代表多数人的想法和利益需求;占据少数票数的基层选民意愿和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第一,这些少数基层选民的意愿,不仅代表这些少数基层选民的各自利益需求,而且对多数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他们的意愿和想法不应该被忽视。民主所做的,就是如何兼顾不同基层群体的利益诉求。第二,选举票数的多少,决定了多数和少数的存在,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容易被忽视。这种以牺牲少数基层选民利益而保护多数人利益的选举民主,实际上是民主为实现最大限度公平的无奈之举,更是民主自身的缺陷,也成为了选举民主融入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不可克服的困境。这也为协商民主的融入提供了条件,以期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

2.选举民主实行票数决定制,缺乏必要的沟通渠道。第一,选举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它是凭借投票的方式来彰显民主。每个选民通过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一张票只代表一人,然后统一规整票数,计算出票数的比例来划分多数和少数两群体;按照选举民主理论中的少数服从多少人的原则,决定基层选举的结果。第二,在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实践中,关于基层公共政策的通过与否,都是借用选举民主来实现。然而,选举民主其实就是选票民主,用选票来决定结果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选举前提和选举中选民间的沟通和交流。由于选民都来自于基层尤其是农民,他们的意愿是多样化的,再加上常年在外务工,更多的基层政策需要被告知并参与决策。第三,基层民主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基层选民缺乏对选举程序的认知和候选人的了解,选民之间事先缺乏必要的沟通,进而形式化地参与公共决策当中,这必然导致选举结果的有限性。因为选举出来的候选人,未必代表基层选民的意愿,为选民谋取利益。通过投票选举代表,只是实现民主的一种途径。因此,基层群众民主利益的实现,还需要开拓多种沟通渠道,以维护基层民主的践行。

3.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有失公正,部分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第一,事实上,在一些农村中出现乡镇干部直接操纵选举的过程,干涉候选人的选举,甚至出现直接指定候选人的行为。这导致选举结果的不公正,使选举程序不透明,忽视了基层选民的合法利益。因而基层群众也只是形式化地参与候选人的投票和选举,真正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和保障。这是选举民主在程序过程中的缺陷。第二,基层选举还面临着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基层选举民主中,即使明确规定了每一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主的权利,但是,很多乡村的农民,迫于生计而选择出外务工,常年不在家,对自己家乡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知情,只是被迫的选择接受。这在某种程度上极不利于保障这一部分群众的合法性权益,有违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虽然部分农民的民主权利被忽视,但乡镇干部却采取了冷漠处理的方式,继续进行基层的选举,从而导致部分农民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如何做到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切实维护选民的民主权利,是选举民主融入基层自治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互动关系

1.选举民主是基础,协商民主不能替代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属于两类不同类型的民主范畴。它们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选举民主主要是以投票的方式来选举,体现的是选举权,强调每个人自由、平等、公开、公正的参与选举。它保障了每个选民的选举权。而协商民主强调的是一种以对话为核心的民主形式。通过座谈、交流以及商讨等方式来表达选民各自的利益诉求,以期实现一致性。因而,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公共协商,在于协商的过程而不是彰显协商的结果。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治理方式,又是一种决策方式,保障的是选民的话语权。

第二,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选举民主仍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协商民主的融入,并不能取代选举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基础地位。选举民主的存在,是协商民主的价值得以顺利实现的前提性条件。因为协商的结果,仍需要通过选举民主来实现。因为选举民主是一种制度保障,而协商民主只是一种决策方式,缺少选举民主制度保障的协商过程,往往会陷入混乱的局面。“协商民主如果没有健康的选举民主作基础,就很有可能流于形式。”[8]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分管着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的结合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因此,民主的实现,需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最大化的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

2.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互补充,构成了实际上的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探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在民主制度条件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相互补充的。它们之间的互补,构成了实际上的民主。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虽同属于民主制度范畴,但其有着不同的作用。

第一,选举民主强调的是选举和选举的结果,保障的是选民的选举权;而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公共决策,强调的是协商的过程,保障的是选民的话语权。

第二,一个决策的顺利进行,需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共同的合力。协商民主的实现,离不开选举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为基础,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而选举民主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需要协商民主来弥补。它们的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政治民主过程;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有助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9]它们的结合,弥补了各自所具有的缺陷,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民主的实质上的内容。协商民主在决策前起着主要作用,而选举民主则在公共决策后占据重要地位,决定着决策制定的结果,起着制度保障的作用。因此,如何很好地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直接影响着公共权力的行使,人民合法权益的维护。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既保证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和程序性,又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和选举权。

三、基层群众自治中制约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效性结合的因素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构成了基层民主的双轨模式;它们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为基层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保障。然而,由于基层实际情况的多样化和多元化,使得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融合发展面临很多制约性因素。通过对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为未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提供可行性路径的探讨。

(一)法律和制度健全与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炽则国乱。”“法者,天下之准绳也。”这都是在强调法律对于一个社会、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法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兴亡,因而,法律和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是建党以来的第一次。法治中国的构建,对于中国而言,是全新的开始和发展。然而,选举民主在基层自治实践中出现发展困境,它的原因不仅在于自身的局限性,也有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因素影响。因而,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就必须有相关法律和相关制度做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0]第一,健全的法律,有助于基层民主的实现,是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融合发展的法律保障,是营造良好环境的保证。由于基层范围较广而且情况复杂,这对于未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发展必然带来相应的问题。法律和制度在它们的融合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健全的法律和制度能够保证选举和协商过程中的合法化、程序化,避免出现上级对下级的直接指派,出现选举和协商的不透明,侵犯基层群众的话语权和选举权。第二,因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时间较短,各种社会环境也不成熟,这都会成为他们未来发展的制约因素。鉴于此,这就需要制定和建立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从而约束、保障协商和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出现人为干预的行为。

总之,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实现有效性结合的必要条件,也是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法律和制度的健全与否,是制约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宗族势力的影响

钱穆曾提到:“欲治中国之政治史,必先通中国之社会史,而欲通中国之社会史,必先穷中国之宗法史。”[11]可见,宗族在中国社会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第一,宗族势力在农村根深蒂固,不仅影响着农村的阶层结构,更影响着农村的政治发展。不管是在选举过程,还是在协商过程,基层群众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宗族利益,更愿意在选举和协商过程中为自己的宗族候选人投上一票。这极大影响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实现。第二,宗族势力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实现。因为基层的政治参与,可能是几大宗族势力之间的角逐,使得部分的基层群众被忽视,民主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因而,基层的宗族势力是基层群众自治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因此,要有效地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的发展,就必须协调好宗族关系、宗族与基层大众之间的关系。从现实看,要培养宗族的民主意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基层群众自身的政治参与度

人民权益的实现需要靠法律的权威来保障,而法律的权威则需要人民的维护。然而,事实上,基层群众主要是农民,他们对政治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并不高,对政治大多持一种冷漠的态度。

1.基层群众缺乏参与积极性。不管是选举还是协商,他们缺乏积极性,甚至不愿意参与其中。这不利于基层民主真实性和广泛性的实现,部分基层群众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如果基层群众对政治参与继续持一种冷观态度,那么,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有效性融合,势必会因为缺乏群众基础而出现瓶颈。

4.应激因素。仔猪由于自身免疫系统、消化系统及其酶系统尚未发育健全,对各种应激因素如断奶后母仔分离、食物变化、伙伴变化、环境及其温度、湿度的变化等非常敏感,产生一系列应激反应,最终导致采食量下降、消化不良而腹泻。病仔猪排水样或鸭粪样稀粪。

2.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体制的不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和基层民主领域相关法律的缺乏,都会影响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进而影响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融合。提高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度和民主意识,不仅有助于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的实效性,而且还有利于基层群众利益诉求的实现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法律意识的淡薄,会使基层群众丧失对基层政治的关注,导致基层政治的发展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民主也将无从谈起,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的高低,直接关乎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发展;而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培育,则会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他们的政治参与度和关注度。

(四)贿选和指派行为的存在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政治发展的有效形式,但由于基层结构复杂,且构成主体多以政治关注度和参与度相对较低的农民为主,他们对产生基层候选人的选举和协商过程往往持冷漠的态度,整个过程缺乏相应的监督,以至于出现贿选和指派现象。第二,贿选、指派行为,直接影响着基层民主的真实性。贿赂选民和选举委员会,上级直接下令下级指派候选人。这是制约选举民主在基层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影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未来融合的制约性因素。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选举和协商过程的不透明,会导致结果缺乏合法性和真实性。贿选和指派行为的存在,左右了协商和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根除,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基层民主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在基层群众自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要想得到好的发展,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来遏制这种不民主的行为,为基层民主的实现营造好的氛围,净化基层民主政治环境,保证基层群众的话语权和选举权。

四、基层群众自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效结合的路径

(一)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基层建设更应如此,法律的健全是基层组织实现有效性管理的必然选择。

民主与法律相依而生,民主的实现要靠法律的支撑,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然而,现实中的基层自治却出现了异化现象,给基层民主的发展带来挑战。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基层自治中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问题。

1.必须正视基层选举民主中面临的问题。选举民主作为一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形式,在基层有很久的发展历史,成为实现基层民主的最基本途径。由于基层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元化,选举民主的发展也遇到诸多困境。选举民主出现了人为干预行为,民主的真实形性有待商榷。而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为了解决选举民主遇到的问题,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融合,强化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就成为基层民主发展的必然诉求。

2.健全法律与制度,营造良好的选举和协商氛围。相关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健全,将会直接带来选举和协商过程和结果的不合法性,基层群众无法参与到公共决策中去,这就造成了协商和选举的过程缺乏合法性、结果缺乏真实性。由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时间较短,缺乏成熟的社会环境。因此,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效性结合,实现真实而又广泛性的基层民主,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支撑协商和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合法化。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切实避免上级对下级部门直接指派的行为,严控贿选行为的出现,营造良好的选举和协商氛围。有了民主的政治氛围,基层群众才能在协商和选举的过程中有话敢说,这是实现选举和协商过程和结果公正合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科学健康发展的基础。

宗族是中国所特有的,它的发展影响了中国的社会史。宗族的势力涉及基层尤其是农村各个方面的发展。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必须妥善处理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与宗族势力的关系。

1.妥善协调宗族间的利益关系,推进基层民主。由于受宗族意识的影响,基层群众更多的愿意选择自己宗族的候选人来作为自己的政治代理人,而对于其他基层群众而言,就会出现民主的缺失,利益诉求难以实现。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宗族有一定的凝聚力。为此,可以充分利用宗族的这一优点,协调基层群众的利益关系。毕竟宗族并非只有一个,在选举和协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宗族之间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培育各个宗族的民主意识,协调宗族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公共决策上的一致性。这既避免了宗族势力的过度发展,也有利于基层民主的透明和真实。

2.要处理好宗族利益和农民群众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宗族的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在基层群众中根深蒂固,但宗族也有着可取的一面,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方针和政策,科学有效地引导宗族势力的发展,为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所用,而不是偏离基层自治的轨道之外。因而,在协商和选举中,不仅要重视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也要兼顾宗族之间的关系问题,避免出现宗族势力左右选举和协商过程及结果的现象。

(三)着力培育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

培养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首先要培养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和民主始终是相依而生,法治的健全,可以为民主的发展和实现提供良好的氛围和保障。第一,基层是一个很复杂的集合体,基层政治的发展也是多元化的。事实上,基层自治中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对政治的参与度较低,持冷漠的态度。这必然导致候选人的选举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样,这也是导致在选举过程中贿选和指派行为出现的原因之一。第二,选举和协商要想在基层管理中很好的运行,就必须强化基层群众的人民当家作主意识,向基层群众宣传关于选举和协商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基层群众才是公共权力的赋予者,他们有权选举候选人。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和缺乏民主意识,基层群众对候选人的选举和协商采取了冷观的态度,而不是直接参与其中。也存在选举委员会的行政指令不合法,直接指派某一职位的候选人,忽视了基层群众的选举权和话语权。第三,协商民主作为公共决策性的民主形式,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但要实现两者的结合,就需要强有力的群众基础作为支撑。而基层群众权益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权威来保障。为此,基层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化到日常行为之中。这样,基层群众对基层政治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会相应的提高,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就是说,培育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对未来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在基层的融合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严控贿选和指派行为

关于贿选和指派行为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就涉及党员干部对法的轻视,依法办事能力的欠缺。贿选和指派行为的出现,忽视了选举和协商的过程,致使基层民主流于形式。第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依法治国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12]通过贿选和指派的候选人,未必为基层群众去谋利益,做实事,得不到群众的支持。中央的决定对于权力的持有者而言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监督,更重要的是将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到政绩考察范围,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党员干部保持党的纯洁性,不越法做事,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第二,也应该意识到,“天下之事,不难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做到守法,也是一个需要值得深思的问题。公共权力属于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公共权利的执行者必须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而不是轻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从产生贿选和指派行为的原因去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贿选和指派行为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出现,减少影响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融合发展的不利因素。比如,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选举和协商程序上的合法性、规范化、民主化,减少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干预,避免出现对候选人的直接指派等非民主行为。

概而述之,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融合发展,是当下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所在。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影响它们有效性结合的制约因素。只有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制约因素,顺应“依法治国”的大趋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才能在成熟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发展,基层民主也才能得以实现。

[1][10][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李逵.选举民主的积极功能[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02).

[3]徐振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J].人大研究,2008(07).

[4]朱世海.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2008(01).

[5][美]JonElster,“Introduction”,inJonElster(ed.)DeliberativeDemocrac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8:01.

[6]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03).

[7]虞崇胜.科学认识中国式民主的已然性和应然性——兼与高民政、蒋德海教授相唱和[J].探索与争鸣,2014(05).

[8]黄列.协商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为基础[J].团结,2011(05).

[9]马宝成.如何认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07).

[11]钱穆.中国学术论衡[M].长沙:岳麓书社,1986:205.

责任编辑:许如江

D621

A

1671-2994(2016)04-0160-06

2016-05-11

张霜(1989-),女,河南信阳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王颖(1969-),女,吉林长岭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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