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瀚墨 尚鹏翔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650000
浅析中国安乐死问题
温瀚墨尚鹏翔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安乐死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颇受关注。随着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案例的发生,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在我国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安乐死问题提出一些浅见,望能对安乐死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立法;阻碍
在中国刑法界,安乐死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接触到众多的“安乐死”合法化运动和越来越多的“安乐死”案例,“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也是颇具争议。诚然,死亡是每个人都必然会面对且无法避免的问题,作为有自我意识的独立人,都希望能够完全掌握自己的生命,而安乐死这种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到底能否由人自己把控?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nthanasia,意思指“快乐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在西方国家,关于安乐死的有关争论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2001年4月10日,荷兰正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在中国,安乐死是一个敏感话题。如今主流声音是将安乐死合法化,也有人在实践安乐死,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医生为患者实施或者家属朋友帮助患者安乐死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四要件完全一致,其并未在违法阻却事由范围内。不过国家审判机关在对该类行为的犯罪人在量刑时都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们必须注意,近年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各界学者日益增多,不仅如此,普通大众也在逐步接受安乐死意识。有资料显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后一年起,历届人大会议都有提出过安乐死立法方面的议案。这些事实,足以推动我国安乐死的立法进程。
安乐死行为直接决定了一个人的生命,其用法律规定为合法行为,必须慎之又慎,才能保证病人的生命权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尊重。故在安乐死行为的实施上,其程序必须有严格的限制。结合荷兰法律规定的安乐死程序,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一)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濒临死亡且以现有医学水平无法救治,这是安乐死实施的主体条件。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也是具有最大法益的权利。但当一个人在濒临死亡且无法逆转时,其自身的生命意义也会降低,最大法益会发生转变,只有这样的病人才能选择进行安乐死。故为保证这一主体条件,必须经由多名专业医师进行多方面的求证,穷尽一切救治办法,确诊病人处于这样一种无法救治的状态,才能对其进行安乐死。
(二)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真诚明示有进行安乐死的意愿,这是安乐死实施的主观条件,也是极其重要的条件。首先,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自愿进行安乐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自杀是不允许的,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律默许公民有自由处分生命的权益。故人的生命除了他本人,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安乐死的实施是对生命的剥夺,其必须是出于病人本人真实的意愿。其次安乐死的病人必须是明确表示愿意进行安乐死。在实践中,有的病人不具有意识无法正确表达自身的想法,而被默认为愿意进行安乐死。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只有得到了病人真实的明确表示才能进行安乐死。任何默许或者暗示都不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的理由。最后,对安乐死的病人的申请必须进行反复确认是否深思熟虑。大部分病人之所以愿意进行安乐死,仅仅是对一时痛苦所折磨,或者是望以自身死亡减轻家属负担节约医疗成本,并没有经过反复的思考,对死亡并不坚定。故医护人员及家属需对病人进行开导,确认其申请安乐死的真实想法且是否是经过深思熟虑。
(三)对于病人申请安乐死,必须进行严密的申请、审批和执行,这是安乐死实施的程序条件。(1)申请。病人需对自身安乐死的意愿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需附有其主治医师及其他专业医师的诊断报告证明病人处于濒临死亡且不可逆转状态,安乐死是处于其自身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2)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病人安乐死的申请后,需对申请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求证,必须亲自探访病人以确定病人是否能够成为安乐死的对象,是否有必要一定要进行安乐死。(3)执行。对审批后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申请者,在完成其最后愿望后,即可实施安乐死。在实施安乐死前,必须再次充分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给予其一段考虑时间是否确定实施安乐死。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实施十分复杂。但是,其关乎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也关乎一个人是否能有效的行使自身的生命支配权,所以,尽管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如此严苛,但却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如今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司法审判机关在对该类案件被告人量刑时也是相对轻微,从侧面反应了国家对于安乐死的默许。但是,安乐死行为对于目前我国法律来说是禁止的,其实施还存在着一定阻碍。
(一)从理论上说,法律对于安乐死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法学学者的观点各有不同,且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解释适用,而法律法规也为对此做出解释,使得安乐死的实施从理论上就不能进行。
(二)从伦理道德上说,安乐死的实施仍有争议。在中国孝悌观念和医疗道德的要求下,反对安乐死的声音也一直存在。在孝悌思想下,同意在自己身上适用安乐死的群众,对自己的父母亲人却表示反对。在医疗道德的要求下,医生用治病救人的双手去结束生命,让他们认为与自己的使命相违背。
(三)从医患现状上说,紧张的医患关系不利于安乐死的实施。如今医患纠纷越来越多,医生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矛盾重重。如若此时实施安乐死,不仅不能减轻病人的痛苦,还会加剧医患矛盾。
综上,安乐死在立法上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此笔者提出自己对安乐死的一点浅见,望以粗陋建议,能够对安乐死的立法有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钟明.从刑法抑谦性角度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法制博览,2015(1).
[2]李莎莎.浅论刑法中生命权的承诺——安乐死问题.法制与社会,2010.10.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5-016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