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案件的现场界定和处置研究

2017-01-20 21:12尹慧超王轶桦孙雷刘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阻碍

尹慧超 王轶桦 孙雷 刘洋

摘 要 近年来,在公安执法活动中,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案件频发,对民警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挑战。从长远看,此类案件有损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在执法活动中界定和处置此类案件,有效行使执法权,成为新时期各级执法机关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阻碍 执行职务 妨害公务 现场界定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6年度上海学校德育实践研究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D-118。

作者简介:尹慧超、王轶桦、孙雷、刘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32

一、前言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社会矛盾丛生,执法环境复杂。作为调和矛盾、处理冲突的主要力量,警察在工作中面临巨大压力,在正常执法活动中遭受语言侮辱、肢体推搡等阻碍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暴力袭警等妨害公务类案件也不鲜见。2016年,上海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交通大整治行动,在大整治期间,阻碍执行职务及妨害公务类案件经常见诸媒体。仅以交警系统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上海全市交警遭到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后,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共176人。而在2016年交通大整治行动期间,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人员仅在4月就被拘留230人,5月也有163人之多。多名交警、治安和巡逻民警,协警在此类案件中受伤。这些违法案件的发生,对民警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对警察队伍的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对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挑战。

二、处置和界定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世界各国处置此类违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行为,各国法律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总的来看,相关的立法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通过制定独立法例来对具体行为进行规定。如美国和英国等,他们将威胁和袭击、伤害和杀害警察等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在美国联邦刑法中,任何人不能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杀害,任何身体上的接触均被视为违法。这种强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伤亡率。

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和中国的法律规定较为接近,他们把袭警罪分为两级,情节较轻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对其处罚相对较轻,而造成警察重伤或死亡的,则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刑罚为死刑。在中国香港的法例中,也有专门的法例针对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国内处置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关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置,国内现有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妨害公务类案件频频发生,警察行使正常执法权的问题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两会期间,也有专家学者会建议增设“袭警罪”。

三、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案件频发特点分析

从案件性质来看,最终定性阻碍执行职务的较多,妨害公务的较少;从受侵犯的警种类别看,一线民警居多,机关及二线民警较少;从案发数量看,类似案件有增多的趋势;从抗法程度来看,暴力程度有增加的趋势;从案发的偶发性来看,以个人突发性、偶发性的抗法为主,有组织性、有预谋的较少。

造成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案件频发原因很多,既和社会整体环境、相关法律不完善有关,也有公安机关内部机制和民警自身的原因。

(二)原因分析

1.内部原因:

(1)应变能力不足,现场处置失当。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此类案件的发生,和民警在现场处置不当有直接关系。部分警察执法语言生硬,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发了被执法对象的不满,最终将矛盾引到整个执法活动中。其中不懂群众语言、不能以理服人等问题,客观上都造成了执法对象和警察的对立,因此在这些案件中,对象采用语言侮辱、肢体对抗等方式阻碍执法的情节也就不难理解了。

(2)维权机制薄弱,内部支撑不足。2000年,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随后全国多省市也相继成立了类似机构。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关的损害赔偿等配套制度,导致在很多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案件中,受伤民警不能得到合理的权益补偿,而对违法者的处罚过轻更对警察正常行使执法权造成了二次伤害。

2.外部原因:

(1)社会矛盾复杂,执法环境恶化。 当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导致部分人心态失衡,一旦遇到偶发刺激,就可能反应过度而产生对抗的行为。而处在调和矛盾冲突焦点的警察更容易成为宣泄不满和伤害的目标。此外,社会整体舆论导向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对待,片面要求警察“人性化执法”,扩大了违法者抗法的舆论生存空间,这些因素也在背后推波助澜,导致类似案件的发案数量居高不下。

(2)相关立法不够,司法救济弱化。由于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妨害公务的行为单独列罪,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成为难点。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除要求有暴力、威胁等行为,还要造成严重后果,这使得一些本应定为妨害公务罪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定为阻碍执行职务,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刑罚过轻直接导致违法者对法律和执法者的轻视,难以实现惩戒、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违法案件的现场界定和处置初探

(一)现场界定

在执法活动中,妨害公务行为往往发生在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之后,因此我们首先要对阻碍执行职务在现场进行明确界定。很多案例表明,妨害公务多是在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又进一步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导致。

以言语或行为侮辱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尚未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堵塞等恶劣影响的;行为人在民警依法执法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辱骂民警或者向民警做出具有侮辱性动作的行为,致使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被迫中断或执法目的暂时无法达到,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但在具体执法行为已实际终结后,当事人对处罚不满而采取非暴力性行为的(如撕毁、丢弃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等情形),不宜以阻碍执行职务认定。

以拒不配合的方式等阻碍民警执法的,例如行为人采取拒不出示相关证件或出示证件后强行取回,现场反复纠缠、恶意投诉等方式干扰民警正常执法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

如果事发时当事人有以肢体行为或具有攻击性武器阻碍及伤害民警等严重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其行为已初具明显的暴力和威胁特征,此时民警应将其视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开始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现场处置

民警的执法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过程应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当事人有拒绝扣留涉案财物、语言威胁辱骂民警等一般性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由现场民警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无效的,应报告指挥中心,并调派就近警力增援处置;当事人以肢体行为或器物阻碍及伤害民警等严重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民警在做好规范执法和现场维护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分局指挥中心要求其他就近警力增援处置,并应尽可能采用缓和的言语稳住当事人。

发生其他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现场民警和增援警力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采取控制和传唤等强制措施。

警察在现场处置时应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证据收集,指挥中心应通过监控设备固定现场证据。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民警应当及时收集现场旁证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执法活动中民警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意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成立是以执法人员的正常执行公务为前提。其中行为的合法性主要要求执法行为符合程序性规定,例如需要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但不以对所处置违法行为的认定正确作为前提条件;适当性通常是要求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合法申辩而任意加重处罚或采取针对性处理,严格遵守武器警械的各类适用情况,严禁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选择性执法。

2.注意区分合理申诉辩解与阻碍执行职务类行为:

现场民警及办案民警在办理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必须注意区分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的申诉辩解行为,对于当事人在接受处罚过程中的申诉辩解权,属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行使申诉辩解权未明显超越合理界限的,不应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予以认定。

3.注意合理使用武力和相关警械:

遇到暴力袭警等严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事件时,应合理运用合法暴力打击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合法的行政执法权。但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时,使用武力或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应避免过度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不当等问题。

五、结语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要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谋划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合理正确地处置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关乎国家法律的威严,更直接影响到民警能否正常开展执法活动和整个社会治安面的稳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内强素质、外树威信,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在国家立法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忠诚.各国警察执法保障对策比较研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2).

[2]刑栋.公安机关执法强制性与人性化均衡理论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

[3]沈惠章.接处警中警务安全问题探析.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9(3).

[4]郭林、杨宁、熊高熨.警察暴力化执法中的人性化关怀.广西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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