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严格责任

2016-02-05 04:47源**2
山西青年 2016年8期
关键词:犯罪集团界定行为人

杨 源**2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浅析严格责任

杨源**2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西安710125

摘要: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特有的理论。在我国刑法法律体系中,由于我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因此,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争议颇多。随着社会不断推进发展,严格责任在刑法体系中也不断被修正,以期适用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首先从严格责任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学术界关于严格责任概念的几种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做出分析,并阐述观点。

关键词:严格责任;概念界定

“无罪过即无犯罪”一直是英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进入了现代工业社会,经济活动复杂,一些高危行业也迅速增长,犯罪率也急剧上升。而这些犯罪中由于涉及到新型犯罪,比如还击污染等,在主观过错方面很难证明,因此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补充应运而生,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但大多限制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领域。

一、严格责任概念的分类

(一)实体上的严格责任和程序上的严格责任

实体法视角之下的严格责任主要从犯罪的主观要素方面着手,程序法视角下严格责任主要着眼于控辩双方在严格责任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担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实体法视角中的严格责任关键在于如何对待犯罪主观要素,在学界存在两种的观点:(1)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的责任,也即“客观归罪”。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在一些犯罪中,行为人只是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使在主观方面没有任何过错,就可成立犯罪。(2)严格责任并非绝对“无罪过责任”,而是指某一或者几个要素的“无罪过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构成某一特定犯罪时,在主观要素方面仅缺乏其中某一特定要素的罪过,也可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这种界定并非是绝对的无犯意的犯罪。

第二、程序法视角下严格责任是围绕控辩双方在严格责任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担不同而进行划分的。理论界对次有两种不同的认识:(1)严格责任是“不需证明犯意”的责任或“不允许辩护”的责任。这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此种犯罪行为,那么公诉人就不需要再证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也不允许行为人的辩护。这种界定在本质上是与绝对责任相同的。(2)严格责任是由被告证明无罪过的责任。这种观点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严格责任进行分析的。一般情况下,由控方来证明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但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则需要由被告人来证明自己虽然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主观方面是没有过错的,这种由被告人证明无犯意的制度即为严格责任。

由此可见,不管是实体法的严格责任、程序法的严格责任还是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它们只是划分的标准不同。因此,对于严格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时,首先应该界定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如果不进行界定容易造成混淆,对于严格责任进行划分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严格责任之我见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承认这一制度,而我国刑法理论主要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特征,在刑法明文规定中没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但是可以从刑法的条文中找到严格责任适用。

(一)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的追究

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一条款从诉讼法角度分析,控诉机关只需要承担被告人的收入与其财产存在明显的差额,就可以推定差额部分为非法所得。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应当证明差额部分有合法的来源。这与传统举证责任不同,也可以说是一种相对严格责任的体现。

(二)对于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追究首要分析的刑事责任,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首要分子,将按照犯罪集团所有的犯罪承担责任。这表明对于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严格责任在追究。

(三)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强奸幼女行为的犯罪进行了私法解释,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对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其真实意愿都按照强奸论处,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不进行考虑,只强调是否产生奸淫幼女的行为,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只要行为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能够免除刑事责任,不认为是犯罪。这样就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确立了相对的严格责任。

(四)持有型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持有型犯罪,主要罪名包括七种,而且在这七种罪名中,只有持有假币罪在我国持有型犯罪中通过刑法法条规定了行为人的“明知”状况,并且规定了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其他六种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犯罪“明知”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在这6种持有型犯罪中,公诉机关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持有、私藏、携带、拥有特定物品的客观事实状态,便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上述犯罪。由此可见,相对严格责任在这类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有适用严格责任的土壤,严格责任存在也是对罪过责任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一定程度上已经存在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况,只是没有明确规定,未来需要更加系统地进行整理。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未来我国刑法中应该逐渐明确严格责任的范围,以增强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1]付少军.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及限制[J].法制与社会,2012(02).

[2]郑志红.刑事严格责任中国化问题探讨[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刘乐.论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杨源(1986-),女,西安培华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8-01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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