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缺失

2016-02-04 22:15李昊阳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继承法清偿继承人

李昊阳

成都树德中学(宁夏校区),四川 成都 610000



《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缺失

李昊阳

成都树德中学(宁夏校区),四川 成都 610000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继承法》来解决遗产继承的有关问题,但是由于《继承法》只关注到了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而没有关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此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将对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展开探讨。

遗产继承;债权人;利益保护

继承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传统社会角度而言,继承这种行为本身有着特定的含义,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两点,即如何分配被继承人之间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存在债务,如何来偿还这些债务。但是,我国颁布的《继承法》更加关注遗产的继承问题,却忽视了第二个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缺陷逐步暴露,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探讨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

导致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产范围过于狭窄

查阅我国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过于狭窄,只包括了积极财产,而没有将消极财产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同时,和国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积极财产的规定方面也存在问题。由于遗产范围过于狭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只继承了积极财产,而没有继承消极财产。这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只享受了继承利益,而没有承担起偿债的义务,这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二)没有兼顾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我国《继承法》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它没有兼顾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查阅我国《继承法》可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债务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他们是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为限额来偿还债务的。正是由于这一规定的存在,当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少于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收回全部债务,他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继承人处于优势地位,债权人出于劣势地位。

(三)缺乏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制度

尽管《继承法》对继承处理的顺序作出了规定,只有在偿还了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之后,继承人才可以进行遗产继承。但是,法律并没有说明违反遗产处理顺序会受到怎样的处理。这也就是说,即使遗产继承人没有按照先偿还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再继承遗产的顺序来处理遗产,债权人也无法从《继承法》中找到有效的救济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遗产继承中债务清偿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我国《继承法》对债务清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比较笼统的,缺乏可操作性,实际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例如,《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该遵照债务优先清偿原则来进行,但它只是提出了原则而已,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因此,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人民法院以及有关机构在处理遗产纠纷的时候没有具体的参考对象。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引起,首先,我国遗产管理制度方面,本身就存在缺失,一直以来,我国都缺乏申报遗产的习惯,遗产被看做私人财产,当事人没有公布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明确固定了继承的时间,这给部分继承人侵犯债权人的权益带来了可能;再次,我国缺乏完善的债务清偿方法,对于怎样清偿债务,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

二、完善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

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遗产继承的范围

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将遗产分为了两类,一类是积极财产,另一类则是消极财产。但是我国《继承法》没有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继承范围,这导致债务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要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首先要明确遗产继承范围,不仅要把积极财产纳入遗产继承范围,还要把消极财产纳入遗产继承范围。

(二)兼顾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

没有兼顾好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也是导致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就要兼顾好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我国应该尽快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将继承人与债权人放在同等地位。

(三)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与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那些不按照遗产处理顺序处理遗产的,应该严肃处理,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继承法》,以避免此类现象,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我国应该完善债权人权利救济制度,当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按照权利救济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增强遗产继承中债务清偿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应该尽快对《继承法》中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目前,我国遗产继承中债务清偿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过低,实际执行起来存在较大的困难,我国应尽快对此进行修改,以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继承实践,笔者认为,在未来我国的继承立法中,期限应规定遗产清册建立后一个月内为妥。这一期限将有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有利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五)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

建立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而且也更加能体现法律的公允性。通过第三方遗产清算制度可以对遗产进行更加客观的清算,明确遗产继承的主体,同时也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继承法》中关于被继承人债务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缺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弥补制度方面的不足,保护好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李学艳.P2P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探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03).

[2]徐文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讨——兼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J].东方法学,2013(04).

[3]王丽丽.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2(05).

[4]毕殿堂.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财产继承中的几点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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