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珍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胡德珍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具体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吸收非职业的司法人员来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这个制度并不是我国的首创,这个制度是从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参审制度中吸收借鉴而来的,这个制度的目的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从而达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抑制司法腐败的功能。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然而在实践中伴随着积极功能外,还出现了一些消极功能。
(一)人民陪审员存在的问题
1.经济投入欠缺
虽然我国目前是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的办案经费投入依然相对较少,从而使得落实陪审制度所需要的资金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这就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打折扣。
2.陪审员职权模糊,定位不够清晰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但是在现实中,相关的法律也并没有清晰的规定陪审员的权责,并且陪审员有时候也会碍于职业法官的某些压力或不可避免的外来因素所干扰,并导致其陪审员因害怕丢掉工作而不拒绝干扰,从而进行枉法裁判。
3.“陪而不审”现象日趋严重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我国就形成了一个熟人社会,这就导致有时候会出现重人情、轻法治的情况,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时候为维持相对稳定、和谐的关系,不行使自己的权力,不给出中立的意见。介于此,在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的现象就大量的存在了,人民陪审员的设置就变成形式主意了,没有实现设立的初衷。
(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历史观念束缚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社会民众由于长期被封建集权统治的思想束缚,以致民众的民主意识被削弱,权利观念较为淡薄。并且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家公权力的畏惧和盲目崇拜,使得社会大众对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缺乏清楚的认识,从而导致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无法全面实现。
2.司法传统制约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长期的司法传统中,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也决定了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判决能否客观公正。然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在最终判决中一直是处于重要的位置,程序公正在最终判决中则是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这也是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的原因之一。
3.权力不同等
我国的现行的诉讼模式仍然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那就是意味着,法官在庭审前可以阅读案件、了解案件情况,但是陪审员却不具有同等的此权利。所以在庭审中,因不了解相关的事实,所以就只能相信熟悉本案案情的审判员,并与审判员一起,对本案作出一致的结论。
(一)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责任机制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不能让法院来主导,也不能让司法行政机关来主导。可以将日常管理的权力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人民陪审员专业选任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统筹负责和安排人民陪审员的职务任免、日常培训、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这样比较科学。
(二)补充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经济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施行,陪审员不会因为参与审判工作而影响其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保证该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不受到影响的同时,还应当酌情给予陪审员一定的补助。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进行相关的统筹规划,进行统一拨付,并专款专用。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发放难题,使得这个制度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三)由“陪而不审”向“又陪又审”转变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运行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时常发生,归其原有是因为合议庭的合议规则相对模糊,没有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定,这就使得职业法官有机会借机吞噬陪审员的独立裁判权。为使此现象得到制止,并尽快进入到“又陪又审”的正常体制,我认为可在人民陪审制度中引入“问题列表”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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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拥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J].法学,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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