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社保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合肥地区为例

2016-12-17 08:27:51王万鹏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合肥市工伤合肥

王万鹏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中小企业社保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合肥地区为例

王万鹏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为了推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实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国家推出了社会保险制度。社保包含的五项保险内容可以使得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遭受的风险得以缓冲。为员工购买社保也可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吸引更多人才的加入。[1]合肥是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在中部地区处于重要地位。在15年,合肥市生产总值增长10.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3%;财政收入增长13.6%,是我国中部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快速增长城市。本文选取合肥作为对象,通过分析统计数据和调研,针对社保制度实际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参保意义

一般来讲,各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无非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我国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以定性的标准将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类型划分为十五个,再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为标准来划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2]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经济新增长点和经济转型的重视,给予了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和税收等方面适当的优惠政策,使得中小企业在近年得到蓬勃发展。根据《合肥统计年鉴2015》,14年末合肥市的中小型企业有2334家,占到合肥市所有企业数量比重的96.5%。[3]

二、当前中小企业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参保率低,社保缴费率较高

合肥市在2015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187.26万人、160.13万人、121.46万人、129.07万人和115.62万人。与周边南京市相比,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均有明显差距。与全国的数据相比,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险种方面,合肥市的参保情况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差距较小,但未达到全国职工参保比例平均水平的现状仍然堪忧。

全国、合肥市、南京市五险参保比例对比表(单位:万人)

数据来源:合肥市、南京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在对部分中小型企业进行访谈的时候,它们回答未给员工参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社保费率较高,中小型企业负担很重。2012年9月11日人民日报的报道,我国社保名义缴费率在一百七十三个国家或地区里排第十三,社保缴费率超过很多发达国家。一些职工流动性高的企业往往与职工协商以每月发放职工300-500元不等的社保补贴来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部分职工因只顾眼前的利益,答应不要求企业为其购买社保。

(二)参保项目不全,难以发挥社保全面的保障功能

从合肥市14年和15年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的和增长率来看,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和年增长率都有差异。参保人数最多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增长最快的也是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最少的是生育保险。从长远来看养老、医疗保险的确是五项社保中对员工未来保障性最为重要的两项。甚至不少企业本着能省就省的目的,给员工开出仅买这两个社保项目的待遇,职工迫于就业压力被迫屈服,却给未来埋下隐患。若职工以后发生工伤,因为未买工伤保险,就有可能耽误职工工伤待遇的赔付及治疗,甚至多人工伤事故的赔偿费用会成为压垮一个小型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现行社保政策未对中小企业进行区分

我国目前社保政策,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未对就业分散化、流动性强的中小企业进行特殊照顾。[4]很大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这类企业不像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它们往往利润较低,雇佣劳动者人数众多。我国台湾地区就针对7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对其工伤费率的浮动实行限制,防止因工伤事故发生使工伤保险费率升高,造成小微企业负担加重。我国大陆地区在浮动费率制度的适用上对小企业不加区分,极有可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四)缺少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政府引导

笔者通过在安徽大学劳动法律诊所和合肥市仲裁委的调研中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往往会让劳动者在入职时签订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等到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会利用技巧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填充,甚至会加上关于劳动者同意不买社保而领取社保补贴的内容,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这样做,一方面可防止劳动者依法,以单位未买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若仲裁委承认该社保补贴的效力,劳动者要求补社保,用人单位会提出反申请,主张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补缴社保,不仅要返还单位社保补贴,还要缴纳社保费用的个人部分,这对工资水平低单位拖欠社保年限长的劳动者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企业参保监管,增加惩罚措施

建议应当将地方参保率作为地方政绩考量的基础标准之一。如果这方面没有达到目标,相关负责人应当被处以通报批评、限期完成等处罚。针对实践中,企业不购买社保,却很少被处罚的现象。应当明确赋予社保费用征缴部门处罚的权利,并以明确的问责制度来督促该制度的实施。同时,赋予仲裁机构和劳动者向社保征缴部门举报的权利。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在社保方面的违法行为,可直接向社保征缴部门反映。社保征缴机构也应当对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劳动部门应引导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强制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备案,防止企业违规。

(二)调整社保费率,为企业提供社保补贴和费率优惠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由于他们资金少、规模小,承担社保费用很困难。笔者认为,这不能成为中小企业逃避社保的借口。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社保费率过高的问题,建议政府对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根据中小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利润大小和缴税情况,对社保征缴额进行科学的测算,分出不同的档位,为不同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社保费率档次,为建设全覆盖的社保制度打好基础。如针对一些利润不高,但对就业率贡献很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鼓励其为全员参保,可适当降低其缴费负担;针对一些仅雇佣百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可为其提供专门的参保服务,降低参保的门槛,给予其技术支持。政策中应限制工伤浮动费率对百人以下小型企业的适用,防止因意外的发生使得小企业的负担被过分加重。

(三)推进中小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势单力薄的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站出来与企业协调。法律规定,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也是加强企业管理层与职工交流的重要渠道。但是,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员工流动性高、凝聚力小,法律意识不够等原因,往往很难建立起工会。笔者建议,可以在地方总工会的牵头下,在数个处于同一行业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中小企业之间,联合建立一个工会,对职工进行社保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参保意思。同时,工会牵头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转变其观念,并协助企业争取社保补贴或费率优惠。

[1]石先广.社会保险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马蔻.浅议我国微型企业财务管理[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3]郑莹.社会保险法制的理论重构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綦鲁明.小微企业社保政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3(32).

F84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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