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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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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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刑法确定非法经营罪以来,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司法解释就一直不断,尤其是对本罪的法律适用不但存在理论上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律适用也存在着若干问题。笔者在本文中结合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对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完善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引起司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该罪法律适用的关注。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刑法法条中并没有给出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因此我们对本罪的理解主要是依靠对非法行为这一本质行为的理解。虽然刑法没有直接给出概念,但是对非法经营从行为表现方面进行了描述,对于我们理解非法经营以及本罪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学术界对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也有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对当前理论界各种观点的分析,对非法经营罪的概念也能够得出较为准确的定义,即为违法国家规定,从事国家专营、限制或者禁止经营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刑法罪名的理解,刑法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概念界定以及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十分基础也是十分关键的,包括在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更是以准确理解为前提,因此笔者在此对非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简要介绍。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是这一直接故意中并不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目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是市场管理秩序,此处所说的制度和秩序都是有限制的,由法律通过规定进行限制;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法条中得以确认,即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活动,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同时还有一项兜底性的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一)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竞合是较为常见的问题,根据实践总结主要包括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等之间的竞合。产生竞合的原因在于非法经营从概念上讲具有非常广泛内涵和外延,而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同时刑法中还有一些其他罪名也要求具有这一性质,例如上述几种罪名也要求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这就容易产生罪名之间的竞合。
对此该问题,应当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对于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竞合,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其行为既违反了225条非法经营罪,又违反了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此竞合就要将有关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前者与后者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按照特殊法优先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但是在实践中还要考虑到适用特别法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选择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
(二)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
刑法中对非法经营罪的刑罚处罚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包括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在这一条中并没有规定,这也造成了标准的模糊化,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产生了诸多的争议。
对于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无法通过明确每一种情形来实现,因为在现实中非法经营的形式是非常多样化和复杂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种情形,而目前刑法已经设置了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解决法律适用中的情节严重程度认定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表现形式下的量刑标准。例如当前已经出台的《非法出版物解释》中就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这两类不同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他非法经营行为表现形式也可以参考这种方式进行规定。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非法经营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其他,例如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明的如何进行罚金刑的处罚,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适用的过程中被扩张的问题,作为不同犯罪主体的单位与自然人他们的入罪数额标准问题等,对于以上提出的各种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结合基本的理论和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全面的分析。
非法经营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刑罚处罚前提是对罪名有准确的认识和把握,这就要求法律适用中掌握好理论,以理论为指导进行法律适用,对法律适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要认真思考,并依据刑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的确认。
[1]王永杰.非法经营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华人时刊旬刊,2014(8).
[2]唐滔.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基于湖南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实践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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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36-0182-01
杨萍(1989-),山东青州人,北京影合众新媒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