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涛 侯淑波 于 杰
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2.钦州学院海运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论完善中国*
——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杨海涛1侯淑波2于 杰3
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2.钦州学院海运学院,广西 钦州 535000;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构建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既是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发展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妥善化解中国—东盟各国民商事纠纷的迫切需要。而中国与东盟各国日益深化的法律认同、现有协定与国际条约的强力支撑,加之良好的发展机遇,这些都使得完善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具备全面的可行性。
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完善;必要性;可行性
(一)完善机制是保障中国与东盟经贸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国与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是保障和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该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制前述功能能否充分有效的发挥。实践证明,妥善化解中国与东盟间的民事与经贸纠纷、实现自贸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绝非仅靠一国之力即可实现,需要中国与东盟各国间密切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中国与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经济若想依托自贸区获得快速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和完善在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不断完善民商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才能在中国与东盟各国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制度差异给经贸合作带来的障碍,从而为保护经贸各方的切身利益,推进中国—东盟的经贸合作顺利与持续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而这也正是妥善协调中国与东盟各国司法制度冲突、以司法合作协调促进经济合作与实现各方共赢的最佳路径。
(二)完善机制是有效化解中国与东盟民商事纠纷的迫切需要
受社会习俗、商业习惯、宗教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问题的影响,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开展经贸合作与民事往来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障碍与分歧,并由此产生一些纠纷与争端。而这些纠纷与争端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则可能会成为制约中国与东盟各国经济往来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继而严重影响和阻碍彼此间经贸合作与民事往来的顺利开展。而法作为一种调解行为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常常凭借其显著的“外部强制可能性”而成为化解社会争端最为有效的手段。[1]因此,对于克服和解决中国与东盟民商事纠纷与摩擦,最为根本有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司法协助机制来及时处理和有效化解彼此间的矛盾,以此确保相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继而妥善解决案件。
但从目前中国与东盟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现状来看,相关合作目前正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各国间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法律制度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导致在司法协助方面的工作面临着许多障碍与问题。这些障碍与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相关国际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有关纠纷的妥善解决,并将在长远上严重制约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持续、深入发展。因此,中国与东盟各国十分迫切需要发挥法律机制在社会秩序引导方面的连续性、稳定性与高效性优势,积极完善彼此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机制,促进中国与东盟各国间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合理设定和协调各国的司法协助权利和义务,科学引导和持续推进相关民商事司法合作机制工作的稳步、顺利开展,从而为妥善解决中国与东盟间民商事纠纷、促进彼此经贸合作的持久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中国与东盟的文化认同性、经济互补性、现有的法律基础与发展时机来审视,中国与东盟在应对彼此间的经贸法律纷争方面,全面具备了完善相关司法协助机制的可行性,现系统分析如下:
(一)完善机制具有必要的文化认同性与经济互补性基础
中国与东盟各国间虽然法律制度各异,但东南亚各国历史上受中华文明的影响较为深远,彼此之间具有很大程度的文化认同感,加之近年来彼此间经济往来的日益增多,经济发展的互补性很强,这为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奠定了重要的经济与文化基础。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定期开展了各类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法律事务论坛等法律交流活动,这既为政府界、法律界和商业界提供了高层次的对话平台,也为增进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文化的理解与交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盟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可行性基础与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机制具有必要的立法基础
虽然目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多缺失,但也达成了一些重要的双边协定,这既为今后继续签订相关双边或多边协定提供了合作范本,也为进一步完善该机制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基础和较强的立法可行性,现对之系统分析如下:
第一,在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方面,中国目前与同泰国、新加坡、老挝与越南达成了有关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见表一),这为今后中国同其他东盟成员国签署同类协定提供了良好的范本,也为今后继续完善相关机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指引。
表1 中国与东盟国家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一览表
第二,在相关国际公约方面,中国已同泰国、新加坡、越南、柬埔寨、老挝、印尼、菲律宾、文莱东盟八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为中国与上述东盟国家实施和进一步完善彼此间的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机制提供了必要的国际条约基础与可行性。今后,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与更多的东盟国家都将会陆续加入有关国家司法协助的其他国际公约,这是中国与东盟各国增进和完善国际司法协助的必然趋势。
第三,中国与东盟各国完善彼此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域外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成功立法蓝本可供借鉴和参考。首先在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机制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可适度借鉴《海牙域外送达公约》与《欧盟送达公约》的相关成功经验。例如《欧盟送达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了较为详细、完善且不失简约的送达程序[2],由此确保了民商事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协助工作的规范与高效的开展,值得借鉴。其次在域外调查取证机制方面,可适度借鉴《海牙域外取证公约》与《欧盟域外取证公约》的相关成功经验。例如《海牙域外取证公约》对域外调查取证请求书的格式、基本内容与语言文字做了统一性的规定,由此有效保障了相关域外调查取证协助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3],其经验值得借鉴。最后,在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裁决机制方面,可以适度借鉴欧盟的《卢加诺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性公约》、海牙《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与《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相关成功经验。这些公约对于承认与执行域外民商事裁决机制的管辖权条件、程序公正性条件、非欺诈实施条件与诉讼竞合条件都做了科学的立法安排,其经验值得借鉴。
(三)完善机制具备良好的发展时机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东盟之间已日益重视强化彼此间法律合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自2002年至今已签署了一系列重要的多边法律合作协议(见表二)。
表2 中国与东盟重要的多边法律合作协议一览表
这些协议的签订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合作基础与保障,也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实施和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提供了巨大驱动力与可行性,同时也彰显出完善相关机制正适逢良好的发展时机。相信伴随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蓬勃发展与各方面法律合作的日趋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也会日益走向成熟和完善。
[1]刘建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概念诠释与校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杜焕芳.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广西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课题《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课题编号:YB2014415)。
D
A
2095-4379-(2016)36-0038-02
杨海涛(1979-),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海事法;侯淑波(1962-),法学博士,钦州学院海运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海事法;于杰(1984-),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与海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