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形势下帮教工作开展

2016-02-01 09:40杨佶欣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620



“互联网+”形势下帮教工作开展

杨佶欣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当今帮教工作,社会力量介入乏力、主体间协作共享不足、帮教思维和手段滞后。大数据分析、互联网平台具迅速、高效、全时段、精确预测分析能力及强交互性,成为克服障碍之利器。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帮教互联网化价值应兼具破旧和推新。因此,应立足于推新,即建设互联网化帮教体系,促使互联网帮教深入狱中、狱外,分别针对出狱人、服刑人员特征群体。确保经费、编制保障亦为工作体制化之必要。

关键词:帮教目标;优势路径;互联网

一、帮教工作的传统障碍

(一)社会力量难以有效介入帮教工作

客体狱中、出狱后帮教工作均具高难度。其一,出狱人情况复杂。据调研,对象未成功改造或生活无着落的客体,则出现大量重犯;据相关调查,对象再犯率高出社会犯罪率数十倍。其二,狱内情况复杂,牢头狱霸、狱内违法犯罪、顽危犯、犯罪心理普遍消极等问题长期存在。

(二)帮教主体间难以实现工作协同、资源共享

现今帮教工作协作、交流不畅。其一,出狱人帮教与服刑人员帮教协作不畅;据调研35名基层司法所人员,74.2%认为监狱存在误导宣传,这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和不稳定性;此符合上海P区司法所人员所述监狱误导对象“出狱依赖司法所”的现象。根源为司法行政内部沟通、共享机制缺乏。现较为有效的司法所、监狱之间的衔接机制仅有刑释出狱的文书及情况衔接。其二,条块间交流、协作不足。

(三)帮教难以摆脱传统工作思维、措施的局限

狱内、狱外客体改造均存在思维局限。其一,狱内改造观念陈旧。据抽样调查203个狱警、30个管教、54个服刑人员、25个其他人员,68.9%狱警认为帮教主要是对其惩罚,66.6%的管教和70.3%的服刑人员、60%的其他人员认为帮教流于形式。此体现传统“报应刑罚论”与新形势下“目的刑罚论”的矛盾,进而狱内改造工作难以突破。其二,出狱人安置帮教仍体现形式主义。上海P区司法民警、社工每月仅了解1次对象情况,四川L市安置帮教人员多兼职武装、综合治理、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帮教工作应付了事,工作局限于特殊个案、特定时间。

二、互联网成为克服传统障碍的“优势路径”

(一)互联网化帮教将使工作改良走出困境

以传统思维克服帮教障碍陷入矛盾境地。针对工作主体素质有限性、社会力量参与乏力的问题,学术界如吴宗宪教授等主张帮教的“基层沉淀机制”与行政系统“人才上升性”以及其本身观点“工作社会化”存在一定矛盾,而未看到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思维的力量。对于工作协同机制,学术界、实务界仅停留于工作例会、小组组建等传统思维,终究陷入工作条块协调的矛盾。而技术设施落后、工作方式滞后、新手段缺乏与实务、理论界倡导的新思维、措施变革也存在根本性矛盾。

(二)帮教工作互联网化具一定潜力

帮教互联网化可利用基础信息工程,以“智慧城市”的建设作为信息和技术支撑。目前,我国95%的副省级以上城市、76%的地级以上城市,总计约230多个城市提出或在建智慧城市。同时,司法行政内部建设也渐趋信息化。2010年后,全国已有江苏等8个省(区、市)在网络基础平台上,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对罪犯服刑改造信息的实时网上管理,70%的监狱使用狱政管理系统,15个司法厅级单位初步建成了连接基层单位的省级广域网。然而,帮教领域尚未互联网化,大数据分析机制、互联网交互平台有待建设。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信息挖掘、网络平台建设,将使帮教工作由固态到动态,由人力主导到信息主导,由定点被动到全程主动。

三、建设互联网目标化帮教工作体系的思考

(一)狱内帮教大数据化、众包化

建设、完善狱中大数据系统。通过给罪犯佩戴记录仪、监控记录、电话记录和其他方式进行数据搜集,通过大数据平台汇总对象的位置信息、监控信息、交往信息和其他有效记录,利于数据科学家和IBM、SPSS、SAS等分析软件,分析、预测、呈现对象动态信息。其二,应建成以监狱为主导的网络众包模式。参考电商众包模式、以银行为主导的互联网支付模式,建立由基层司法行政控制平台的众包模式,使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对象管理等社会工作主体在监狱掌握、筛选、跟踪、监督、考核下介入犯罪帮教。其三,基于对象大数据分析,分别决定其适用顽危犯防护、解除危重防护、接触机房的电脑、享受众包化服务等几个阶段。最后,采取技术避免重要情报和数据的泄漏和流失,同时加大有关信息共享和限制保密等方面的强调和教育。

(二)出狱人安置帮教网络动态化、分类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分析,使社会力量科学有效介入出狱人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心理疏导、生活关怀、信息获取等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组织出狱人利用网络平台,使对象享受网上动态的技能培训、网上心理疏导、在线职业介绍平台等专门的服务,促进对象接受正能量、稳定就业、融入社会。其二,可以通过智慧城市大数据建设的途径,与腾讯等通信公司合作,在微信、QQ内设置独立的、专门针对出狱人的APP应用平台,整合相关资源,为出狱人搭建良性互动、学习的平台。据腾讯问卷调查,QQ空间以40.82%绝对优势为95后最常用的社交平台;微信量预计2016年也将超过短信,故软件内置APP更具威力。其三,早在2007年,实务界就提出了建立科学分类帮教体系的呼吁;据主流观点,可将对象分为创业、安居、隐患和弱势四个类型针对性帮教。分类亦应据针对对象的大数据分析、呈现、预测。而后,通过网络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工作人员对创业型的进行技术、免税帮扶;对安居型的进行网络化长效关怀、心理疏导;对隐患型的进行长期网络跟踪、心理咨询,并进行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对弱势型的引导其利用融入社会、学习技能。

(三)出狱人再犯预防数据化、协作化

利用大数据“用户分析”模式、技术,逐步建立以Web2.0时代对未成功改造出狱人的分析系统,通过出狱人的基本信息、移动终端的触摸与点击行为、键盘等其他设备的输入行为、社交图谱关系、位置和临近追踪等基本数据的搜集、汇总,有效捕捉其特征、实时预测其再犯罪可能,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帮教、管控,预防其再犯罪。其二,在对出狱人大数据采集、汇总、分析、利用的工作体系建设基础之上,应植入针对“重点对象”的个性化工作思维;可借鉴新疆帮教重点人员的经验,针对“未改造成功”出狱人,建立“红橙黄”三色再犯预警方案,作为进行不同频率、不同内容的帮教之依据。其三,构建预防犯罪的网格化协作平台。基层司法行政、派出所和社工组织等的一体化预防再犯信息共享和交互系统,使得再犯预防更具执行力。互联网办公框架方面,而现代WEB环境下,J2EE应用平台甚至更为轻量级的将StrutS框架和Hihernate持久化框架相继出现和成熟,也为司法所、派出所、社工等一体化预防再犯帮教提供了技术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差异性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8:293,300.

[2]吴爱英.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J].中国司法,2010(11).

[3]乔成杰.监狱哲学的现代构建[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7).

[4]刘建华.刑事司法研究领域的互联网思维——评<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178-02

作者简介:杨佶欣(1995-),男,汉族,四川乐山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犯罪学、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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