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菊花
中共延吉市委党校,吉林 延吉 133000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权菊花
中共延吉市委党校,吉林延吉133000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展中的农村房屋拆迁,拆迁中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暴露出来,成为近几年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基于农村房屋拆迁所引发的问题比较突出,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和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对策研究
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其中,因为农村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群体上访、直接暴力冲突也是层出不穷,如“江西宜黄强拆事件”,此类事件的出现使得社会矛盾激化,更成为了一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村房屋拆迁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演变成激烈的冲突事件。导致此类纠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情况分为国有和集体的两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了规定,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并没有涉及。这就导致农村房屋在拆迁过程中没有现成的法律来支撑,私有财产权问题长期处于一个被忽略的状态,根据现行的法律,我们知道房屋仅仅是一个“附着物”,对农村集体所有和私有性质判断模糊。在拆迁中,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买卖,因此补偿问题中,农村房屋只能根据“实”的情况来进行。此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农村许多房屋都是村民的上一辈人自己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补偿问题就更加棘手。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撑,使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无法可依,进而产生了很多纠纷,这种现象对党和政府的声誉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使得农村拆迁的效率大大降低。
(二)行政机关职能错位
当前,对于“公益”和“经营性”的确定上,我国法律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所以用地性质的判断由政府主观来确定。这种情况就使得不管什么形式的建设,都以公共利益作为拆迁,这样就使得农村土地拆迁价格低,出让市场价较高,因此部分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给政府部门一些利益后会拿到低于市场价很多的土地使用。在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与村集体甚至包办代替,不仅代替农民与拆迁人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并且还会非法剥夺了农民的房产、树木等私有财产。当拆迁补偿协议产生异议时,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走法律诉讼程序的,但是部分地方政府要求党员和干部在拆迁补偿问题上,要求根据服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来处理,这些作法不仅非法剥夺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政府在拆迁的过程中,扮演的不仅仅是管理者的角色,实际上是拆迁合伙人角色。
(三)拆迁程序不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级政府可以指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省级政府又会授权给市级、县级政府,这样层层权力下放的过程,也使得补偿标准在权力下放过程中各不相同,部分部门以文件和通知等形式处分农民财产。这种转授权力的结果直接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各自为政,补偿标准高低无据,随意性很大,不仅严重损害农民权益,也导致拆迁程序的混乱无序。有些地方就并不鲜见的出现了拆迁人为追求高效拆迁,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程序规定,破坏拆迁公告程序,走“非正规拆迁模式”,如不发布征地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不完整,或者公告的安置对象不明确等等缺失拆迁程序的问题。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临沭县临沭镇薛疃村,就发生了没有正规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走正规的“招拍挂”制度,只是由村干部承诺给多少钱,农民不同意这种低价拆迁,就出现了“夫妻半夜裸体被绑架,房子被强拆”的一幕,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四)权利救济途径不通畅
我国农村的房屋土地没有从土地管理法中分离出来,土地管理法将它包含在“地上附着物”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征地部门一般把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相关政府或者村组,政府或者村组再与征地单位商榷补偿方案。如果对补偿问题不能协商成功,对行政裁决不认可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可是,农民个体在被拆迁时不是土地征用的当事人,又不能诉权,因此农民只能接受政府的方案,这种现象,不仅限制了农民的诉权,让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也直接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制定与修改相关法律,逐步建立符合法制精神的拆迁制度
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面对农村房屋拆迁没有具体的法律可适用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农村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尽管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但是,可以对农村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补偿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拆迁许可证的申领、拆迁基本程度等拆迁基本问题做出规定,对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征用程序、法律责任做出合理的安排,不断加以完善。
(二)规范拆迁程序,提高政府执法水平透明度
程序公正方为了保证实体的公正,在具体执行过程需要严格规范拆迁程序,建立协商机制、司法裁决机制,把拆迁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为了防止腐败事件的出现,就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来支撑。需要坚持“两公告-登记”制度,使得补偿安置工作更加透明,让农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实行村务公开,对拆迁补偿费的收支和使用进行公开,让农民可以进行监督。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的结转和收支管理程序要科学,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分离,禁止挪作他用,更不允许侵占和截留,贪赃枉法和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还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资产配置新机制,为拆迁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建立配套的、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形成对农民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
(三)增强法治理念,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对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也能对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行政机关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房屋拆迁中,政府应当尽量全身而退。政府应当加强对拆迁市场的宏观管理,要做好城镇规划、拆迁人资格审核等方面的决策和服务工作,房屋拆迁应当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要谨慎、明确的确定拆迁人,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断绝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规范联系,也要与政府设立的房地产公司真正脱钩。同时,要教育和监督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依法拆迁、文明办事,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安置亲情化、就业优先化;同时,还要增加征地拆迁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完善征地决策机制,建立失房、失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要采取的是“一次补贴”和“分年补贴”的办法。这种补偿办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就是有些农民用完补偿款,后续的生活就会失去经济来源。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要适当提高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保证被拆迁的农民买得起房屋;要对拆迁农民中买不起房的特殊困难群体,推行“廉租屋”制度;也可以建立以土地经营权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使农民变成“股民”。同时,还要坚决杜绝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文明行为,不应把拆迁困难户当作“钉子户”对待,把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统一起来,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四)完善拆迁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和维护农民利益
司法救济是农民权力得以保障的最后途径。因此,要建立农村征地拆迁的协商机制和司法裁决机制,把征地拆迁过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拆迁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拆迁人如果对有关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它的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权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兰元富.房屋拆迁纠纷评判依据及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2]沈玲珍.关于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06(3).
[3]赖淑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4]施志平.浅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问题[J].现代商业,2009(14).
[5]徐芳.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柳州师专学报,2005(02).
[6]王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3.6.
[7]李莉.博弈论视角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探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8.
[8]卢珺.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补偿问题及法律对策[J].价格月刊,2015.10.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34-02
作者简介:权菊花(1975-),女,朝鲜族,吉林延吉人,法学研究生,中共延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