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红萍
(61007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司法检视
付红萍
(61007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 成都)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状况,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独立,提高诉讼效率,防范冤假错案、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价值,并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人民陪审员阅卷的权利义务以及陪审及议事规则三个方面提出了思考,以供立法者参考。
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价值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落实《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部署,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中规定,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能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据此,我国改变了长期以来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定位成与法官在案件裁判中享有“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
《决定》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认定的职能定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第一,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独立。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解难度越来越大,人民法院为此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但是仍然面临着司法公信力减弱和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由于人民群众不了解司法,对司法信息掌握不全面,缺少法治理性,容易受一些负面信息的影响而作出不客观的评价。这时,如果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势必会因过度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民主的积极作用而忽视了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并且,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案件裁判中享有“同等权利”,是否意味着也要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文书的制作权呢?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同时也有损司法独立。因此,人民陪审员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办案的作用,避免在合议庭内部出现多数人民陪审员左右少数法官的现象。并且,建立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对案件事实最终认定基础上的法律裁判结果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这既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的监督作用,同时又不干扰法官的独立审判,体现审判权行使的专一性,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独立。
第二,提高诉讼效率和案件的审判质量。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率,是评价和确立某项司法制度的重要价值基础。提高诉讼效率的基础是诉讼成本的节俭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其内涵之一在于诉讼职权的合理配置。《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这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优势,也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职能权限和地位,避免了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分,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以投入有限的司法资源获得尽可能大的诉讼效果。同时,人民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在于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将普通民众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独特的社会经验,朴素的是非观念以及一般的社会价值观融入到司法过程中,以弥补法官职业上的固化思维。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既能有效地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又可以把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独特的社会经验提供给法官,丰富法官对案件多角度的进行认识和分析,这有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第三,防范冤假错案,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在实际的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具有特定司法审判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加之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面狭窄等原因,其容易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固化思维,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造成对案件事实的误判。而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比一般的法官更清楚社会规则、行业规则,更能够比较恰当地判断证言的真假、证据的真伪及事实真相”[1]。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由于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是一个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过程,而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在一些疑难的刑事案件中,有些人民陪审员只凭感情去衡量心中的天平,这就容易造成在适用法律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过重。因此,人民陪审员只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既可有效地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又可以避免出现由于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的外行而导致的错判。同时,只有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如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价值功能是人民陪审制度本身存在的基础。《方案》和《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对案件事实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笔者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认为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可能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划分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权限的依据和基础,对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事实问题主要是指探寻本案发生过或将要发生的行为、事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其他心理状态时所产生的问题。[2]法律问题是指与证据能力、罪名选择、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等相关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例如,对“淫秽物品”的认定本身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但是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时,就必须对什么是淫秽物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案件中涉及的物品作出一个认定。这时,淫秽物品就不仅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更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应当如何参与审理案件事实的认定呢?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保障在开庭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方案》规定,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为人民陪审员查阅案卷、参加审判活动提供便利。问题是,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但人民陪审员怠于阅卷怎么办?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是通知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内阅卷,抑或是将案卷材料复印或者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传送给人民陪审员,让其私下阅卷?如果是到法院内部阅卷无疑会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时间、精力,同时也可能会影响人民陪审员阅卷的效率,进而影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质量。如果是将案卷材料复印或通过电子文档形式传送给人民陪审员让其私下阅卷,就存在涉及案件的保密性问题。
第三,《方案》规定,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权利,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开展调解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等。问题是,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如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在合议庭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如何发表意见?这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作为非法律专业者,在专业的法官面前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拘谨,并且自然产生一种趋从的心态。在庭审过程中“陪而不审”,在合议庭评议及表决时附和法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人民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当下,深化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决定》指出了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都属于方向性规定,不涉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首先,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上,也许最好的办法是将其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次,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法律必须明确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阅卷不仅是其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不仅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阅卷的权利,同时也要促使其充分履行对案件阅卷的义务。最后,制定专门的陪审及议事规则,如在庭审时由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在合议庭评议时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先行发言等。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功能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索以建立完善的制度。
[1]王毅宏,窦俊杰.“人民陪审员实行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现实意义”.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5年11月14日访问.
[2]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付红萍(1990~ ),女,汉族,湖北麻城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