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鲁军
(102249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探究
周鲁军
(102249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食品安全问题通常会跨越国界,并对人类健康产生扩散性影响,食品安全领域需要更紧密的国际合作及全球治理。从人权法和国际法视角看,食品安全权概念的提出及其法律保障、遵守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尊重国际食品安全规范确立的国际义务以及创设国际食品安全规范实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而言,当务之急是如何在国内法中贯彻相关国际条约的理念,减轻不安全食品对食品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安全标准接轨或高于后者,并得到切实执行。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权;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伦理道德等诸多领域,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展开探讨,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为研究起点,通过文本分析,证明食品安全权是人权的应有之义,并以此为中心对食品安全的国际监管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目前国际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旨在促进食品安全国际规制的革新和发展,为保护人类食品安全提供法律智识参考。
1.食品安全权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体现
人类享有的食品安全利益能否上升为食品安全权,关系到食品安全的国际监管与治理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从目前情形看,尽管国际社会日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在国际法律文本中却罕见“食品安全权或获取安全食品权”之类的表述。这表明,在国际法律规范中,获取安全食品的权利还没有上升到人权层次。在国际人权法中,食品安全权应是内涵于已经得到国际法律认可的健康权与食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
2.食品安全权在国际软法中的体现
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无法律约束力但会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规则”的国际软法,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性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二是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权益倡议组织等。
3.食品安全权的生长与证成
在起草人权文件时,食品安全的概念还不明朗,尚处于获取安全食物权与获取足够食物权和健康权之间的一项权利类型。不过,从此时开始,食品安全权就进入权利生成的路径,逐渐向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成长。
1.《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度创新
以往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存在一些不适当的原则。比如,在公共健康和卫生监管问题上,该条例提出贸易优先于健康利益;对成员国在某些传染病的公共健康应对措施方面设置限制,等等。为修正这些不当做法,面对新出现的各种流行病、人畜共生传染病及食源性危害的威胁,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起生效。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授权其会员大会履行准立法权的产物,它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文件,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实质约束力。
2.《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与食品安全国际治理机制
除在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引入制度创新外,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其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发起一些新倡议,旨在加强监督、早期预警以及构建该条例所搭建的应急体系。首先,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为了进一步开展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合作关系,与其共同建立了国际食品安全网络;其次,为了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与持续传播,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推出了《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指南》;再次,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注意到疾病的早期警戒以及对阻止扩散方面的早期反映;最后,世界卫生组织为填补食源性疾病统计数据空白,于2006年发起了《食源性疾病全球负担评估的倡议》。
3.《国际卫生条例》的软法困境及其突破
在前述倡议出台前,世界卫生组织已在《国际卫生条例》这个框架之下创建了一个国际合作网络。尽管如此,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却没有包含针对不遵守该条例规则的成员国的强制实施机制,也不适用于私人机构。《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各国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国家机构的责任,世界卫生组织所能做的就是根据各国国情指出其适合优先展开工作的领域及预期结果。为了充分、有效地实施该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成员国的立法应考虑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则,并对各自的现行立法、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持续评估。
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大国。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全球治理,离不开中国的参与。通过参与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应对国际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有利于中国的食品贸易、有利于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也为中国国内食品安全的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在国内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举多得的一种规制手段。
1.食品贸易中的“内忧外患”
近十年来,中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呈逐年上升之势。尽管在食品外贸领域成绩突出,但中国食品出口遭遇信任危机由来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食品大量涌入,已成我国消费者健康风险的一个来源。这个情况要求我们在关注国内食品安全“内忧”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关注进口食品的“外患”。
2.中国参与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采纳和更新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的国际标准更广,一些标准甚至明显高于现行的CAC标准。但是,自1984年正式加入CAC以来,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中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都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3.国际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与国内法的改进
在国内食品产业中采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尽管可能在生产成本上有所增加,但是从保障消费者健康或者食品安全权的角度考量,健康永远比金钱更重要,而且通过损害健康获取金钱永远是得不偿失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逻辑,更是一个基本的生活逻辑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但是从战略高度及长远角度看,应当创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多参与或主导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
周鲁军(1984~),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就职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