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2016-01-06 01:26刘一飞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20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刘一飞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罪犯健康成长的关心和保护。但是新确立的制度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面对困境怎样能够更好的深化发展,结合法律规范必须与我国的现状结合才能发挥其应有之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记录封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0-0079-03

引言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已经改造的未成年人有更为公平的生活环境,完善其权益保护的体系,以联合国为首的一些国际性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公约。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信息封存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制定,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再教育,以及心理健康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更加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指对有前科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宣告封存其前科记录,进而恢复该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保障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制度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前提要件:

1.封存的对象必须是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的“犯罪时”必须是限定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候,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强调“犯罪时”表示即便在之后的诉讼中或者诉讼结束后已满十八周岁,但是该犯罪记录仍是要被封存的。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该条件不仅包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也应予以封存。规定反映出封存是针对轻微的刑事犯罪,对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该犯罪记录是不予封存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意义

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弱势群体,身心都未完全发育成熟,而其失足犯罪后经教育改造重返社会的心理负担必定沉重,带有犯罪记录这样的标签重返社会是很容易被社会排斥和疏离的,这样的标签是永久的,无论对未成年人的学业,生活以及以后的工作就业都会有较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和挽救,而最大程度的弱化标签效应,帮助其重返社会与社会人平等交往、平等就业,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完善

(一)完善我国的封存模式

1.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后,封存其犯罪记录。依笔者对该规定的理解,人民法院在做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生效判决后,决定封存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并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封存书,收到判决书和封存书的人民检察院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由此观之,该制度是否启动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及附条件不起诉时,应依据案件的情况制作决定书及封存书,交人民检察院封存。所以笔者认为该规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规定的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法院不是唯一的启动机关,法检两家应当对个案进行审查。所以在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模式后,应对检察院职权启动和法院职权启动做具体规定,并规定其具体流程与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模式是一致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如何启动,有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参考外国的一些程序立法,采取依职权和申请并行的模式。依职权即由检法主动对符合该制度要求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封存犯罪记录;依申请即由被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允许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收集意见,决定是否封存该犯罪记录。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的管理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决定予以封存后,接下来就是要将决定书送交相关单位,因此案件信息的管理工作就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在案件信息的档案管理上,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的档案主要由公检法等机关内部的档案部门管理,犯罪档案管理系统仍欠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档案应当与其他档案分别保管,并且应最大程度的封存案件信息,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还应该包括其公安机关办案的工作记录和诉讼阶段的犯罪记录,所以该制度的实施仍需要与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诉讼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相协调,这就对档案管理制度需配合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作出对应修改提出了客观要求,如此才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3.犯罪记录的查询例外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进行封存,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查询被封存的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分别对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信息和保密措施做了相关规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对符合封存制度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进行封存的同时,也规定了司法机关查询未成年人案件信息的例外。这与《北京规则》中规定的例外也是一致的。如因法律规定的事由需要查询案件信息,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采取除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的其他方式查询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

查询例外的存在是有一定隐患的,所以就要求封存机关或者部门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申请,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在相关机关依法查询犯罪记录时,应避免案件信息被随意地复制和摘抄,确保被封存信息的安全。对于非经法律途径查询犯罪记录和非法泄露犯罪记录的单位应该责任到人,并追究该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制度应对查询的时间进行具体限制,针对不同情况设置查询期间,进而消除查询例外的潜在危险。endprint

(二)建立解除和消灭机制

目前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该封存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法治建设需求的,但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全面细致。为了未成年人能真正恢复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在制度上设置解除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和消灭犯罪记录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在笔者看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需要确立一个合理的封存期间,设置专门的考察组,针对不同的案情设定考察条件。在考察期内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守规定积极接受教育进行改造,如果期间未成年人又犯罪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严重犯罪的,经考察组申请,在人民法院审核后,可以解除其被封存的案件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设置解除封存的犯罪记录并非违背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相反正是将未成年这个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的教育挽救对象。另外,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并且积极接受教育,在考察期满后,可由考察组制作“考察鉴定书”提交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评议可以作出是否消灭其犯罪记录的结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使法律更加人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从根本上打消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对社会的仇恨情绪,强化其彻底改造步人正途的决心。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配套设置

(一)统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体系

除了公检法三机关需要配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相关制度,监狱、派出所等机关部门也需要协调。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可知犯罪人员的信息库、信息通报机制及相关查询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均属于犯罪记录制度的内容。该规定还要求为了加强犯罪人员的信息管理,可以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各有关部门进行资源共享,进而建立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可见犯罪信息系统是一个庞大的资源库,其中不仅涉及公检法的办案信息,还有被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记载的信息。只有各部门建立了独立的犯罪信息资源档案,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才能做到犯罪信息的统一封存。建议把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档案作为一个独立的档案进行管理,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制作由该阶段终结的犯罪信息封存通知书,各个机关、部门、人员在接收到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封存,待案件办结后将有关该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进行汇总,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保存。

(二)完善保障机制

我国现有法律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各种执业法律规定在准入门槛上都对有前科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禁止执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该职业的规定。对进入这些特殊行业工作的公民,公安机关是有义务出具违法证明的,这些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赋予例外规定,公安机关仍然不能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另外,公安机关所保存的户籍信息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的一大障碍,其详细记载了公民的各项信息包括所受处罚的情况。特别是在公安机关《重点人口管理规定》中,因故意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是重点管理人员之一,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详细核实与此相关的信息,对该类人员进行重点管控。目前该规定仍然没有为未成年人做出例外程序规定,因此,该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旧有着很大的阻碍。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的法律调整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相辅相成的,这是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一大进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障机制,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在刑事法律上进行完善,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也都需要进一步修改。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其颁布实施之前的一些司法制度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羁押等存在一定的冲突。为了该制度的立法精神深入落实,如何修改和完善这些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在刑事法律上要修改相关的规定条文,与该制度相冲突的行政以及执业法律规定也要进一步完善,将法律法规中影响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等限制性规定剔除,使之与该制度达到内容和目的上的统一结合,真正做到有效降低案件信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我国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上不仅应该立足我国的国情,更应该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更多的保护。以至于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正常的生活、健康的成长。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需要依据国情明确和细化程序规则,还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建立相关行政辅助制度,该制度需要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并更加人性化,体现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责任编辑:章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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