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运行现状的调查研究——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为例

2015-12-24 01:51
关键词:调查机制

陆 嘉 毅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运行现状的调查研究
——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为例

陆 嘉 毅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要:分析民族地区传统民间调解的形式及存在原因,对民间调解机制运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对民间调解机制作出评价,并对完善民间调解机制提出构想。

关键词:民间调解;机制;调查

1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概况

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并因此首先应当得到后来者或外来者的尊重和理解[1]。现今的民间调解之所以被人们所接受,除传统文化的影响外,还与市场经济下人们对利益因素的考量有关。民间调解对于诉讼来说,其省时、省力、省钱等优点,为人们所青睐。本调查对青石嘴镇25户居民有关纠纷解决趋势的调查显示:家庭内部发生纠纷时,家庭内部解决的占63%,乡亲邻居调解的占13%。邻里之间产生纠纷时,双方家庭和解的占25%,邻里亲友调解的占50%,村干部调解的占17%,长辈调解的占7%,法院调解几乎为零。对东川镇调查的50户家庭也表现出类似情况:有30户家庭在遇到问题时会到清真寺寻求帮助,比例为60%;有18户家庭会找亲戚朋友帮忙,比例为36%;有2户家庭会找村委会解决,所占比例为4%。在皇城蒙古族乡“与村里人发生矛盾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所得数据如下表所示。

地点类型 北山马营西滩东滩私下解决2481111找人调解21161526打官司3221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在门源回族自治县生活的人们在产生纠纷时通常采用家庭、家族、村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很少会通过国家机关(如政府和法院)来解决矛盾。

1.1传统民间调解的表现形式

1.1.1邻里亲友调解

邻里亲友调解,是指当纠纷发生之后,在邻居、亲戚、好友的劝说下消除各类纠纷。邻里亲友调解是历代统治者给予承认的调解方式,经调解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亦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人们在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为了不伤和气,邻里在纠纷出现时即会进行调解,规劝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是近邻,平时比较了解,调解往往能得到及时的化解。所以,邻里亲友调解是民间调解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1.2家族调解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人把家族关系看得很重,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通常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家族中出现了矛盾,长者就会主动进行调解,因其地位、威望,事件通常会得到调解,当事人也会信服调解的结果。这种民间调解,一方面是民间宗族、村社、宗教等为了维护自己团体的体面而采取的主动积极的行动,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统治者的有意鼓励,同时,也常由于当事人自己也希望这样体面地终结争讼而主动要求的结果[2]。

1.1.3友好调解

这是指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遇见好心人所进行的调解。因身边无邻里亲友、亲族等,只能由他人对当事人予以劝导、说服使当事人化解矛盾。日常生活中不时遇到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劝架”。理论上虽未进行研究,但作为民间调解的一种方式,姑且称之为“友好调解”。

1.2民间调解存在的原因

民间调解是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同时依赖社区内的威望人士来解决纠纷。民间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原因。

1.2.1“厌讼”的传统和法律信仰的缺失是人们排斥国家法的历史原因

我国是一个人情味浓厚的国家,社会是关系主义的社会,传统的法律是斟酌情理的法律,“这样的文化背景虽然不得不‘匍匐公庭’,却仍然具有某种不从属于国家结构的自然的主体性”[3]。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模式造就了其特定的文化规范,从而形成了依礼而治的文化传统。在皇权至上的法律文化基础上,人们对国家法表现出冷漠与反感,而长久以来的儒家文化宣扬的社会政治伦理秩序,使个人的思想、情感都受制于规范之中。因为传统伦理的影响,现今社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去法院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不体面的事,坏人或做错了事的人才会吃官司,从而形成对法院敬而远之的态度。人们在处理纠纷的时候通常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并不想激化矛盾,反而希望纠纷能得到永久的解决并能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

1.2.2有限理性经济人的特性是人们选择民间调解的经济原因

当存在两种以上的制度可供选择时,人们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制度。人们按照国家法还是依据民间习惯行事是依据哪种规则能为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和效用。

1.2.3农村社区的人际关系特性是人们选择民间调解的现实原因

虽然我国已步入小康社会,但农村社区的成员大多是邻里亲友,当涉及经济利益纠纷时,他们只希望纠纷能够迅速得到化解,得到自己该得的利益,缺少根据国家法、通过诉讼取得利息、违约金等合法权益的习惯。而上了法庭就被认为是友好人际关系的破裂而结下怨恨的标志。

2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运行现状分析

2.1民间调解人资格分析

民间调解人的个人能力大都是在平时生活中日积月累形成的。民间调解人的个人能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素养。他们既遵循大政方针,又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多数在政府部门工作过或任过村支书、村委主任等职务,这为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经济状况是民间调解人重要指标之一。如民间调解人纪某,是当地的富翁,曾为村里出资修路做善事,他的善举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因而由他主持的调解往往能得到较好的效果。三是处事公道。民间调解人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必须公平、公正、廉明,只有这样处理的纠纷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四是要乐于助人。民间调解人并非都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但良好的品行不可或缺,一位乐于助人的调解人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某村的民间调解人高某发现一位年长的老人在当地乞讨,无依无靠,高某了解情况后,就主动把他送回家,并找到当地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解决了老人的温饱问题,高某的做法得到其他百姓的肯定,其主持的调解也能得到大家认可。

2.2民间调解人调解方法分析

民间调解有时比法律途径更容易为民众所接受。民间调解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老百姓的切实问题,这说明了民间调解方式方法有着其特别之处。民间调解方式方法一般有如下策略:

长者裁判。是指家族中的长者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就由长者进行裁判,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农村地区经常发生赡养、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多由家族中的长者进行调停,出于对长者的尊敬,双方都较容易接受。

事例暗示。调解人通过列举大家容易接受的事例,分析纠纷扩大后给各方可能带来的危害,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达到调解的目的。如杨某与胡某因家庭矛盾,准备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期间正好遇见民间调解员周某,双方把事件起因告知周某后,周某向双方列举本村一对夫妻离婚后的后果。最终,经过周某调解后,两位当事人重归于好。

息事宁人。是指民间调解人分别劝解,缩小双方的意思差距,旨在使当事人不将纠纷扩大化,让双方各退一步以平息矛盾。民间调解人针对不同的纠纷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某村一名张姓大爷的狗无故跑到邻居家中,被邻居少年范某当成野狗打死,为此,张大爷在与邻居协商无果后找到调解人寻求帮助。调解人从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张大爷是家里的长者,劝张大爷息事宁人。结果当事人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地位,且损失不大,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事件得到了合理的解决。

2.3民间调解程序要素分析

2.3.1信息与证据

诉讼中,法官须通过询问、调查、证据比较、印证等来查明事实,或调解或判决,而民间调解人员运用的是日常生活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来解决纠纷,调解人运用这些经验使得诸多事实免于求证。他们因长期在社区中共同生活,对当事人知根知底从而使有些事实不证自明。另外因为法律的限制,法官的取证手段也有所限制,而民间调解人没有这些限制,可以采取一些相应手段来查明事实,如传闻证据在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而民间调解人在处理纠纷时则不受此限制。

2.3.2对话

诉讼程序的辩论、讨论要求具有针对性,须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官通常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当事人的话语权。为防止争议的漫无目的,诉讼需要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分割出其中的一部分,将其作为“诉讼标的”进行案件的审理。而民间调解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相关人员的话都会被考虑在内,由调解人定夺。相对讼诉而言,调解中有关各方对话内容、方式灵活机动,不受程序限制。

2.3.3信誉保障执行

法院裁判结果的确定力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加以保障,而民间调解的确定性主要由当事人的信誉来保证协议的执行。信誉通常具有自我繁殖的能力,守信的人将会得到更多的信誉,而信誉的不断增加又会成为与他人进一步交往的资本,不守信誉的人则会因为人们拒与其交往而被社会所孤立。这种信誉效力保障了民间调解的执行力。

3民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运行现状的评价

3.1民间调解的优越性

调解,特别是民间调解曾一度被认为是阻碍法治发展的落后产物,摒弃民间调解的呼声较为强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治下司法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也日益显露。民间调解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现代法治并不相悖,在解决纠纷时民间调解有着诸多优势。

3.1.1双方合意,可执行性强

调解需以合意为前提,处理纠纷的起点与终点都要以合意为标准。由于纠纷的类型、当事人的情况、利益追求等都不尽相同,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当事人会因不同情况而做出不同选择,而以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因为双方的合意,执行通常能得到顺利完成。

3.1.2防止激化矛盾,维护和谐秩序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会破坏农村社区原有的人际关系,导致尴尬局面的出现。布莱克指出:“那种有意识的非法律化措施会更加符合当代社会发展中现有的趋势。”[4]作为一种千百年来世代总结、积累、继承延续的社会规范,少数民族习惯必然有其合理的成分,有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方面[5]。民间调解是以劝导的方式解决矛盾,在考虑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的同时还要考虑矛盾解决后今后双方关系问题。它强调和解,并非对抗。民间调解注重法律问题的同时更注重道德和伦理问题。民间调解是以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为出发点,讲求相互谦让,它既能满足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追求,又能促进和谐的社会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3.1.3降低诉讼成本

司法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为查明事实通常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与金钱,这使得有些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反而输了钱。而民间调解没有诉讼那样严格的程序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很强的灵活性,这正体现了效率的价值。由于调解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履行也没有障碍,从而会省去一部分执行成本。

3.2民间调解机制的缺陷

3.2.1效力低

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很低,协议最终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也不能强制执行。以人民调解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确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外一方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仍是很低的。作为有官方背景的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而言,协议的效力不过如此,其他的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更不用说了。

3.2.2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消极态度

法律被认为是现代文明的标志,诉讼被认为是传播法律的最佳途径。民间调解制度没有受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重视,投入不足,从而使民间调解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致使一些民间纠纷琐事本可以通过民间调解即可解决,却不得不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

3.2.3调解人员素质不高

调解人员法律知识水平、调解人趋向老龄化等问题限制了调解的发展。不少调解员认为调解可以不查明事实、不明确责任,调解只是息事宁人,只管化解矛盾不解决是非。有时因强势一方的施压达成的妥协,未能有效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致使调解效力大打折扣。

4完善民间调解机制的构想

4.1加强社区自治,重视调解

民族地区发生纠纷时,人们普遍选择民间调解,是因为当事人处于长久和谐的熟人社会之中,民间调解在熟人社会中发挥着作用。社区自治中,当事人基于同一社区形成的共同利益,使居民对社区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社区自治可以使人们认识与了解民间调解在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起着重要作用,让人们认识到民间调解自愿性、和解性、简易性、高效性、灵活性等优点[6]。因此,加强社区自治,以形成熟人社会,将为民间调解的不断延续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2赋予民间调解更高的法律效力

民间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人们对民间调解的信任,同时也关系到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民间调解健康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其法律效力。《民法通则》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无论何种民事行为,一旦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就会认定其有效。对于调解协议而言,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是民事关系达成的新协议。从构成要件上看,协议是成立的,就应承认其具有约束力,当然约束力不代表执行力。因此,只有在民间调解具有法律效力时,调解才会有更大的用武之地,在解决纠纷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4.3诉讼与民间调解相结合

在法治社会中,考虑正义、公平与效率和效益的关系之后,形成了现今的诉讼制度,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诉讼的增加使得正义难以实现。目前有些国家规定,对某些纠纷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非经调解不能向法院起诉。只有在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例如,挪威《调解纠纷法》规定了除重大纠纷外,所有的民事纠纷在起诉之前,都必须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否则不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也可借鉴这一立法,可以按照案件标的与性质的不同,对那些诉事标的较小的纠纷实行调解前置程序,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的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否则不得起诉,这样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确保社会关系稳定,从而使诉讼与调解有机结合以适应当今社会的矛盾与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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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卢宏业

作者简介:陆嘉毅(1990—),男,上海人,法律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4-11-26

中图分类号:C913;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341(2015)01-0050-03

doi:10.3969/j.issn.1674-6341.2015.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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