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2015年5月1 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从无到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总资产超过170万亿元人民币之巨的中国银行业和尚未完成的中国金融改革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与存款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内对外开放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最后一组金融改革的主图景。
然而纵观全球历史,尽管先后有112个国家(截止到2014年12月)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业危机的发生频率并没有降低的倾向。20世纪90年代初,以美国储贷危机为代表的存款保险制度更是触发了继大萧条之后最为严重的大规模银行倒闭风潮。究其原因,既有随着金融业复杂的环境造成的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也表明了金融安全网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结合了银行与保险业务的双重的特殊性,其道德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因为道德风险的存在而否认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的积极成效。因此,应正确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从而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道德风险”的术语是于20世纪的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Arrow 在研究保险问题时提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具体是指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环境中,存款保险当事人的行为是理性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存款机构和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追求高风险的决策,以致银行存在倒闭的可能性。如某银行想追求高收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从一定程度上银行就需要提高利率用来弥补经营风险。而在存款保险的庇护下,有了制度的担保,存款人放松了对银行的警惕,银行压力减小,更有动机从事高风险活动,进而形成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Wheelock & Kumbhaker (1995)利用Probit 模型,使用了来自OCBC (堪萨斯州国家银行专员办公室)的双年度报告的100 多个个体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数据,选取了资本资产比率、贷款资产比率(贷款/资产)、现金存款比率(现金/存款)等作为自变量,得出了风险倾向更强的银行更可能在存保制度建立之初申请庇护,因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存保系统中依旧存在[1];Wagster (2007)对加拿大进行相关研究时发现,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进一步激励银行转移风险,使得银行更容易逃避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银行的非系统性风险[2];Shaffer (2012)利用96个国家2007-200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只有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存款保险制度才可以显著降低银行风险,维护银行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然而当经济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时,这种效果却并不显著[3]。可以看出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存保制度建立是否会增加银行的风险暴露水平的实证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保护存款者权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相对于其产生的道德风险来说利大于弊,从而说明存保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另一种观点则反对存款保险制度,认为其建立会加大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监管。
钱小安(2004)在分析我国国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时,结合对国外显性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实证分析,说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4];吴军和邹恒甫(2005)通过比较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变化,并运用规范研究、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说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5];谢正山(2009)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进行评价,指出一国决策者需要分析国内银行体系和制度环境现状,以选择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6];姚冬旻等人(2013)通过实证对比央行救市与存保制度的效果(即显隐性存保制度的对比)得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降低隐性存保制度不确定的弊端,且调控结果可评价[7]。由于研究角度的差异,国内学者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隐性和显性效果的对比上,从而得出相比较隐性制度而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明显比较小,由此说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及影响
从存款人角度来看,其意识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即使银行破产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使得存款人自我保护激励减弱,从而引发了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存款人的道德风险一方面会导致市场约束机制的弱化;另一方面,存款人关注的焦点由“安全度”变为“收益率”,对高利息的追逐会鼓励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从一定程度上驱动银行改变其风险偏好,为满足存款人的“收益率”,银行将存款进行高风险的投资,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大,甚至会使得银行破产,最终会致使存款人的存款受损[8]。
2.银行的道德风险及影响
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存款人挤兑的可能性,同时存款保险对银行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贴,导致银行承担过度的风险,而银行的资金成本不会随着风险的增加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银行就更加愿意进行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从而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这直接会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提升,使得一些低效率、资不抵债的银行破产,而银行系统存在着多米诺骨牌效应,随着一些银行的破产,存款人会产生恐慌心理,纷纷撤回存款,最终会增加整个银行系统的不稳定性。
3.监管者的道德风险及影响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对存保机构的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由于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因存款人挤兑而发生银行倒闭事件的概率,为了降低监管的力度和自身努力,监管者往往会更加放任濒临破产的银行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而不要求其立刻采取纠正措施,从而引发道德风险。这种放松监督的行为会导致风险不断积累,使得监管者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有问题银行进行处置。而对于政府的监管机构来说,由政府主导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是其代理人。因此,监管者与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
4.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及影响
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在存保机构受到资金不足的约束下或者出于降低监管成本的目的,会推迟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希望在一定的时间内自行解决。在银行无法解决问题时,存保机构早已失去救助的最佳时机,只能选择牺牲保险基金补偿相应的银行存款人,在此情况下,若持续地将保险基金作为补偿,导致存保机构资金严重不足,甚至会引发破产。
1.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存款融资和信息不对称
银行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存款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其中,庞大的存款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且融资后,银行通过流动性的服务——进行投资来提高社会福利,投资和融资的利息差额就是投资收益。以存款负债为主进行的投资隐含着重大的风险:由于存款负债具有储户分散、数额零散、流动性需求强的特点,用流动性负债来维持固定投资的根基是不稳定的,一旦储户的信息受到影响,很容易发生挤兑风险[9];另一方面,银行必须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才能够应付债务利息的投资以及其他内部的管理成本,这样一来就自然造成了一个循环,如图1所示。
图1 存款融资项下储户银行的行动
一方面,高风险投资是银行的盈利模式面对存款负债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具有信息优势:了解自身资本情况以及投资能力,而存款人并不能完整了解到银行的经营信息,无法释放监督能力。这样的情况会自然产生鼓励冒险效应,风险逐渐累积。
另外,储户和存保机构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当事人,两者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储户相对于投保机构往往较为分散,实际结果则表现为存保机构与投保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存保机构会放松银行的监管,并存在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在存保机构境况每况愈下的时候表现得尤为明显,面对自身危机,存款机构以“饮鸩止渴”的方式收拾残局。
2.道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以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例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了道德风险,本文使用一个Merton (1997)的期权定价模型[10]来说明这个问题。
(1)模型假设:
①假设银行进行投保,若每年存款机构通过对银行的检查发现银行资产(假定为A)小于负债(假定为B),则宣布银行破产,股东权益为0;若资产A 大于负债B,则股东权益为(A-B+C),C为银行特许权价值;
②假设银行在T 时期进行投保;
③股东的权益函数为:
E(A,B,T)= 0 A <B
E(A,B,T)= A-B+C A >B
(2)模型分析:
在T 时期,银行在投保并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银行向股东支付max (0,A-B),在加上特许权价值C,则进行贴现调整后的权益为:
其中,d1=[log(A/B)+(r+σ2/2)T]为标准正态分布;r为无风险利率。(1)式中的AN(d1)+e-rtBN(d2)表示银行股权;e-rtCN(d2)表示特许权价值条件要求权的现值。
当C >0 时,由于资本增加会减少银行倒闭概率并保有特许权价值,所以不能确定股东权益随着资本的增加如何变化,在C 足够大时才会使存款保险的价值降低;当C =0 时,股东权益为N (d1)-1 (小于0),表明在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为零的情况下资本增加会引起股东权益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银行通过减少资本可以增加财富,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
在此基础之上,Marcus 认为,A 有个临界值为A*,是银行特许权价值的减函数。当A >A*时,增加资本可以保住特许权价值从而增加财富;当A <A*时,资本减少会增加财富。
从模型结果可以看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会更有倾向承担高风险活动,因为银行在增加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增加自身的资本。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酝酿了21年,这不仅是加入WTO 之后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国际大势休戚相关的需要,也是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关键之举。历年的存保制度政策见表1:
表1 存款保险制度21年推进表
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正值金融业全面深化改革、金融创新加快发展的时期。但由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和实施上尚存在着一些争议,因此,可能会导致某些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银行垄断地位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尽管五大国有银行均已先后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五大国有银行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动。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一方面存保制度降低了存款人被挤兑的可能性,并对银行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贴;另一方面国有银行知道一旦自身出现问题,政府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会对其进行援助,因此银行会放松对风险的控制而追求高风险利润,进而可能引起道德风险。
2.监管混乱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存保制度建立后,为了避免风险大的银行破产而支付大量的赔偿金,存款保险机构要建立一定的机制对银行进行监管。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有核查权,若核查时发现重大问题有权告知银监会。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如何处理存保机构、央行和银监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新的问题:三者独立会导致职能交叉,机构冗余,增加成本,出现监管混乱。而监管的混乱使得监管者会放松监督、互推责任,更加放任濒临破产的银行继续在市场上生存,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3.存款保险基金不足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了保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四部分:保险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看出,目前真正可以保证的保费来源仅仅包括保险机构缴纳的保费,在此情形下,如果保险基金没有落实,存保机构会延误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使得风险堆积,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11]。
由于我国刚刚引进存款保险制度,基于不同主体道德风险的防范还存在着不足。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外部约束机制的设计、监管环境的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从而有效地抑制和防范道德风险。下面主要从信息的有效披露、金融安全网的设计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使得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提高。尽管如此,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现象仍然存在。
1.建立信息披露发言人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发言人制度要求通过多轮的问询与答辩,通过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等方式保证银行的信息得到了解与商榷。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中已经首次引入了预披露制度,因此还应该强化以下两项:获知立即公告制度和说明审计的差异。立即公告中应当就有关利润、收入等重要投资信息进行公布,弥补年报的时差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在审计年报中应当说明初步年报和审计报告的差异,以便更好地对银行的编制报告进行监督。
2.明确责任,施加压力
明确银行各级管理层为信息的提供主体,对银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承担直接责任。明确的规定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方式有利于信息披露的执行。
3.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平民化
当前,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为制定的报刊、网站和网页,投资者理解“小道消息”的欲望似乎强于对专业信息的解读。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等方式,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改进信息披露手段,让公民有接触专业信息的渠道和意识[11]。
1.独立机构的设置
在监管上,银监会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在这个背景下滋生出来的存款保险机构怎样和银监会分权,是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存款保险机构,并适当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风险管理权力。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存款保险制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赔付、风险处置等职能的专业行使,提高整个金融安全网风险管理的效率。
2.权责分明,分工协作
在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风险管理授权后,需要金融安全网其他成员的协作:如为取得存款机构和存款人特定信息,需要与银监会之间就现场检查与监管信息共享进行合作,根据对投保银行的风险评价向银监会提出早期行动与关闭建议,对倒闭银行进行风险处置等。这些具体工作需要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成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利用自身的优势和资源形成合理分工,从而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管控能力[12]。
1.加强对存保制度的宣传
由于我国刚刚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大部分存款人对其认识还不够充分,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为了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公众充分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和作用,避免因认识不够导致风险的加剧。
2.加强对存保机构人员的教育
存保机构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一些人员只考虑自身利益并利用职务的便利,从事寻租和腐败行为,导致风险的加剧。从根本上说,这些人员只以个人为中心,缺少基本的道德修养和工作素质。因此,注重对存保机构人员的教育,培养恪尽职守、正直诚信的职业道德,从本质上遏制因个人贪婪而损害存款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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