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龙
(长沙理工大学体育部,湖南 长沙 410015)
运动员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运动员在运动竞赛中违反了体育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体育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扰乱竞技体育秩序的行为[1]。除了法律约束外,健全的道德规范和严格的道德自律是确保运动员正当竞争的安全阀。当前,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受体育商业化的影响,运动员体育竞技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体育商业化以及运动员道德规范意识的缺失使得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运动员不正当竞争助长了投机取巧的心理,影响了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正义,阻碍了整个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加强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规范研究很有必要。
运动员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利用人们的信任、视野的盲区及钻法律的空子等,借助弄虚作假的手段,依靠“外力”来提高自己获胜的能力,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借助于一些非正当的手段,通过外在力量(兴奋剂、贿赂等)的辅助以达到在竞争中取胜的目的。例如:天津的柔道女将佟文服用“兴奋剂”等违禁药品来提高自己的竞技能力案件;中国足球运动员张文钊足球比赛中踢假球事件;田径运动员滕海娜冒名顶替哈显萍事件;奥运冠军孙福明柔道比赛中的假摔事件;女子拳击运动员任灿灿隐瞒年龄以获取参赛资格的行为等等[2]。运动员通过不正当竞争在竞技比赛中获得名次并给自己带来巨大的光环和荣耀,满足虚荣心和成就感,提升名声和地位。
体育商业化的发展带来了运动员价值观的扭曲和体育衡量标准的变化,各商家也趋之若鹜高额聘用冠军运动员做代理,体育运动已不再是纯碎的体育竞技,沾染了过多的社会气息。体育商业化使竞技体育比赛演变成一种商品,参与其中的人通过控制比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南京亚青会男足项目半决赛中主裁判吹“黑哨”事件就是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3]。当前持续出现并日益发酵的贿赂裁判事件、踢假球事件、虚报年龄冒名顶替事件、服用兴奋剂事件等等,无一不是打上深深的商业痕迹的烙印[4]。这种体育商业化极大的冲击着体育道德,是促使运动员道德沦丧的重要因素,也是当前比较难以破解的问题。
社会对不正当竞争的容忍度过高,运动员不正当竞争所受的惩罚不足以震慑住贪婪的欲望。一方面,当前规制运动员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且执法环节和司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使得体育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被查后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不正当竞争侥幸成功后所得到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对运动员不正当竞争的道德容忍度过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过分的“仁慈”放松了运动员的思想警惕性和道德良知。社会的过分宽容和相对过轻的惩戒是不正当竞争发生的重要原因[5]。市场主体利用多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经济利益,而且要比正当竞争获得的经济利益大很多[6]。当前一系列违背天理良心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愈演愈烈,运动员之所以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用违背道德和良知做筹码去进行不正当竞争,最简单的一点在于不正当竞争的“收益大于代价”。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者的惩罚力度欠缺,道德和社会舆论对不正当竞争者的宽容力度过大[7]。只有面临的惩罚远远大于可能获取的收益时,不正当竞争者才会在道德面前望而却步、在利益面前保持清醒。
首先,运动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正确的体育价值观扭曲。当运动员将心思主要用于如何借助外力或不正当力量以获取自己想要的名次和荣耀时,运动员就不会专注于自身体育能力和竞技水平的提高[8]。如果投机成功,运动员尝到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得到的好处时,运动员的价值观就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急功近利的心理就会更突显,这将严重阻碍了运动员自身竞技水平的提高、扭曲其价值观。
其次,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运动员的职业道德精神。每一个运动项目的奖项设置都是固定的,当运动员通过不正当竞争这种“外力手段”排挤掉别人,为自己争取到荣誉、地位、名次时,就已经损害了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本属于别人的荣誉和光环。这种强取豪夺的“强盗”,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助长了不良风气,违反了体育倡导的公平、公正的精神[9]。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体育道德,如果任由其恶化会造成了整个体育道德体系的沦丧。体育界不道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体育竞争秩序,恶化了公平竞争的体育环境,触犯了体育道德规范和体育道德底线,破坏了体育界的公平正义,将体育霸气、强权思想广泛传播和泛滥,阻碍了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运动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冲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阻碍了我国传统优秀体育道德的传承和发展;违反了体育道德的同时践踏了社会公德,体育界的投机取巧心理会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勾心斗角、功利性、世俗化的思想从体育界向社会广泛的传播,将会对社会主流的价值体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这种行为极具社会危害性。
首先,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能够愈演愈烈很大程度在于法律层面的道德规范的缺失。当现存的道德体系和道德规范无法将运动员的行为限定在体育道德底线的范畴之内时。耀眼的光环、高额的回报、巨额的利润、处处的鲜花和掌声,会促使运动员功利心、虚荣心极大膨胀,进而做出违背良心、触犯道德底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当前体育界道德规范的不健全、法律层面道德体系的缺失,运动员很难用“高尚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自律”去克制金钱和荣耀所带来的诱惑[10]。当运动员尝到不正当竞争带来的甜头时会更得寸进尺的去进行不正当竞争,昧着良心进行投机取巧的心理会越来越恶化。被不正当竞争剥夺了合法利益的其他运动员,也会效仿不正当竞争者的做法,并进行新一轮的报复和更加激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进一步放大,将严重影响体育的公平正义,健全和完善运动员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极具必要性。
其次,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体育道德精神。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推进,使得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片面追求个体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事件大量出现,体育商业化将体育成绩与经济回报挂钩,用巨额的回报、高额的利润去刺激运动员,使得运动员功效心越来越强,在现实物质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前,道德自律意识不强的运动员便会作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最后,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背离正确价值取向。当前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的道德自律意识较为薄弱,体育道德理念理解的不够深入,体育荣誉感、职业责任感、自豪感、使命感、为国争光的爱国主义情怀、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等未能深入人心。缺乏道德信念的支撑使很多运动员不能形成正确的体育价值观,部分运动员修养不够,未能从心里真正的理解道德自律的价值,进而以侵犯道德做代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愈演愈烈。
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制是良好的行为规范的保证,是维护运动员竞争过程中道德底线的有效途径。要加强运动员道德规范建设。要建立完善的体育道德规范体系,从制度层面将运动员在竞技运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进行明确、清晰、全面的界定,告诉运动员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哪些是不正当竞争,用道德规范制度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为运动员的公平公正竞争保驾护航。
要完善运动员公平竞争法,要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育法》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运动员公平竞争法和体育道德法,我们应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将运动员的行为限定在道德的范畴之内,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运动员将主要精力用于提高体育技能,忽视了对文化课的学习,不注重体育道德的修养。因此要体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进行道德养成教育,通过课题讲授、专题讲座、运动员交流会议等多种形式给运动员灌输道德理念,通过学习和引导培养运动员的体育道德意识,增强道德责任感。提高运动员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要培养运动员对自己所从事体育职业的自豪感和荣誉感,树立公平竞争可敬、不正当竞争可耻的“体育荣辱观”,加强运动员的道德修养和个人品德的提升,优化体育竞赛环境。
在体育界大力倡导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尤其是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评价运动员,将全民道德建设灌输到整个体育界。要将公民道德体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灌输到体育界,用主流道德体系武装体育运动员,给运动员传输正能量。发挥联动效应,营造浓郁的体育道德氛围。
体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拓展多样化的司法惩戒途径,通过经济受损、名誉受损、舆论谴责、刑事惩戒等多管齐下,用严格、刚性的他律让运动员不正当竞争行为止步。体育行政部门加强舆论监管,降低社会对不正当竞争的道德容忍度。运动员不得不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从而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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