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人文:满足市场化背景下医疗体系中的“隐性需求”

2015-10-21 19:58徐志杰
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市场需求

摘要 :对于医学人文在医疗体系中存在的价值问题,目前学界的认识还普遍局限在“人文关怀”这个层次和范围中,这也是医学人文作为综合学科未能取得实质性发展的重要主观原因。实际上,医疗卫生领域在被推入市场后,原先凭借其自身专业技术发展的运营模式已渐显弊端,即医疗服务水平对医疗市场需求的相对不能满足,特别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前后产生的除诊疗性价比这种“显性需求”之外的“隐性需求”,往往难以依靠医疗机构或政府政策得以满足。因而医学人文的真正价值,应当体现在对医疗体系中“隐性需求”的满足上,从而缓解和解决当前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的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 :医学人文 市场需求 医事法律 医学心理 医学伦理

自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以来,医疗卫生领域在市场化的道路上至今已走过了二十余个春秋,。市场化背景下医疗体系中的需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于诊疗质量和价格的“显性需求”;除此之外所产生的其它需求即归为“隐性需求”。不难发现,“显性需求”的满足程度直接取决于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政府制定的医药政策,而“隐性需求”则难以通过这两者得以有效满足。而研究医疗体系中这种“隐性需求”的学科,恰恰就是长期以来人们耳熟能详但始终未给予足够重视的医学人文。

医学人文被忽视的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是,对于医学人文在医疗体系中存在的价值问题,目前对它的认识还普遍局限在“人文关怀”这个层次和范围中。实际上,医学人文不仅是针对医务工作者提供的服务而言的,它是为满足医疗市场中医患双方的“隐性需求”,提供至少包括法律、心理和伦理三方面在内的专业帮助,从而缓解和解决当前医疗卫生行业中存在的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存在的。

一、 医学人文对诊疗过程中法律需求的满足

医疗行为固有的高风险特性是连结医疗与法律两个专业的锁链,直接导致医患法律需求的产生。特别是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列入第七章进行规范,是目前医疗纠纷案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1],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随着医疗卫生行业进入市场,医疗需求迅速增长,一方面是医疗资源的相对短缺,医疗机构常常超负荷运行;一方面则是医务人员的待遇缓步不前,需要额外创收,所以医疗疏忽和过度医疗的现象往往并存而立,并且十分普遍。当前医疗体系社会公信力的缺失,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公众不信任其医疗水平,公众质疑的是其医疗行为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但医疗行业要规避法律风险,同时解决好自身的两对矛盾,仅凭加强医风医德建设是不够的,医学人文此时存在的价值就是在诊疗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帮助医生在技术和规范中找到平衡点,满足医患双方对诊疗手段合理性的需求,增强医患互信。从实际操作上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有着丰富的协调和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但目前仅限于纠纷发生后。笔者认为,如果医调委的专业知识能够在一些诊疗过程中(例如术前知情同意書的签署)即发挥作用,那么医学人文满足医患法律需求的价值就可以很好地得以体现。

二、 医学人文对诊疗过程中心理需求的满足

人而非疾病作为医疗服务的对象,原本就应该享有心理需求的满足,尤其是对于一个身体患有疾病的人而言,他在心理上往往也或多或少的异于常人,所以医学界里经常流传这这么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叫“医学有时是治愈,经常是帮助,却总是抚慰”,意在告诉医生们在给病人看病时不要只盯着他们生理上的疾病,更要时刻关注他们的心理动态,在精神上常常给予病人鼓励和支持。然而,医学人文绝不仅限于心理上的“人文关怀”,其价值应当体现在为患者提供心理治愈和帮助。原因在于,医疗效果并非只取决于医生医术水平的高低,医疗是建立在医患双方共同合作的基础上的,其顺利进行首先离不开患方的积极配合,但患者的心理障碍是否及能否得以解决,则有赖于更专业的心理服务。当前社会上的医患关系紧张、冲突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心理需求未被满足息息相关的。例如2014年夏季发生的几起医生拒诊事件,医方将患方不理智的行为单纯定性为道德素质低下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忽视了患方心理上的需求,却未想到去治愈其心理上的疾患,而这部分工作即应在医学人文的指导下去完成。

三、医学人文对诊疗过程中伦理需求的满足

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经济推动着医学技术在多个领域取得突破性成就,医学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医学科学研究对社会、文化和伦理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使得医学技术的使用也遭遇了伦理上的限制。为保护受试者和研究者的合法权益,医学伦理委员会即担当起负责行业科技发展中有关伦理问题的咨询和审查的职责。医学伦理委员会对满足医患双方的伦理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指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指导药物临床试验及有关科研项目的伦理检查等[2],是一个较为成熟的系统,但也仍存在准入制度不统一、组织结构不清晰、审查标准不规范和专业人才系统培训不足等硬伤,以至于该系统在市场化背景下常常处于被绕过、被架空的状态。鉴于目前医学伦理还仅是被作为一种审查和限制的手段,还达不到满足医疗市场中对伦理需求的效果,所以医学人文在满足伦理需求方面仍有用武之地。

结语

目前医学人文对于满足医疗行业中的法律、心理和伦理需求还普遍停留在诊疗过程后的处理上,但医疗中双方的矛盾和需求在诊疗中就已经存在,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医学人文今后的发展应该立足于对这些“隐性需求”的满足。

参考文献:

[1] 徐志杰.浅谈强化无菌观念的人文意义--基于法学、心理学和伦理学视角[J].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2014(10):610-611

[2] 曹永福等.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功能和建设建议. 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4,17(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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