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帅
摘要:本文通过对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背景、渊源以及世界各国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现状的简要叙述,提出我国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以便更好地推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法制化进程,提高动物福利水平,以适应WTO的要求。
关键词: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
一、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背景和渊源
(一)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法是什么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动物福利所强调的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动物福利可以简要地说明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
动物福利法是以动物为本的法律。它把有关动物保护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准确具体的定义就是:国家或国家法定权利部门对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娱乐动物、实验动物,而且还包括所有未列入濒临灭绝动物名录的动物都给予尊重和保护,使其在法律上获得与人类相对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其各项权利;并对虐待、遗弃这些动物的人,都有处罚量刑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渊源
在19世纪初,欧洲已有一些认识就开始了保护动物的征程,他们希望人类学会与动物的沟通。他们提出:动物和人一样是有感情、有痛苦,只是它們无法用语言表达见解。1809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议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议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许多人的嘲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在13年后人们关于动物利益的思考已经渐趋成熟。在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马丁法令”获得了通过。这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保护动物免受虐待,是动物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人们对待动物也开始有了微妙的变化。
二、世界各国动物福利及其立法的现状
(一)英国——为动物立法源远流长
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马丁法案》在英国诞生。两年后,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
英国现行的动物保护法是1911年通过的,并且还目前不断的修改、完善。此外,英国还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不仅全面、覆盖面广,还有许多要遵守的实施细则。最近,英国新的家畜福利法已呈送议会,根据新法的规定,年龄低于16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其照顾、保护宠物的责任,将被禁止购买宠物;以外,还禁止了商场为了促销而赠送金鱼的传统做法等。
(二)美法德等国——动物立法详细周到
美法德等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是在借鉴英国的动物福利法上建立起来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立法详细周到,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变化,不断的修改,做到与时俱进。
1.美国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美国科罗拉多州的宠物们很快要有“名分”了。该州立法者正在积极酝酿一部法案,提议将宠物的地位从主人的私有“财产”提升到“同伴”级别,如能通过,该法案将成为美国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宠物法案”。据了解,该法案允许失去宠物的主人还有权向“凶手”索赔,索赔金可达10万美元。
2.法国的反虐待动物法案是1850年通过的,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二战后,欧洲国家适应社会变化和发展,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比如,瑞典就在1997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天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这些规定进一步改善了动物的福利。
3.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而且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在德国买鱼不能把活鱼带回家,在鱼出水前要将鱼一下处死,以尽量减少活鱼在离开水的情况下憋死的痛苦。如果执意要把活鱼带回家,必须去药店买一粒“晕鱼丸”,这种“晕鱼丸”放入水中后立刻融化,鱼儿在几秒钟后就会被麻醉而晕睡。在宰杀时,鱼就不会有丝毫痛苦了。
(三)动物立法——世界潮流
在亚洲,有几个国家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比如新加坡、日本等国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虽然各个国家、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不大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1965年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1998年出台的《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旨在“禁止与惩罚残酷对待动物”。台湾《动物保护法》则是为了“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
三、我国动物福利及其立法的现状
1.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上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涉及到保护动物的法律,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在《森林法》、《渔业法》等法律中可见若干零散条文。
2.我国有关动物保护法律的对象和范围相对狭窄
还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其在第二条中就明确表示保护的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相对来说较窄,不能保护所有的动物。其限度在于,受保护的动物不是珍稀动物就是有经济利益的动物,普通动物(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而且难以保证伤害动物的行为受到惩罚。
四、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一)动物福利立法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需要
人民应该不会忘记,在2002年3月刘海洋连续两次伤害北京动物园里的5只熊的事情。在当时这一事件引起普遍关注,人们在以道德谴责的同时纷纷要求用法律的手段对其加以惩罚。然而,法学家发现,在我们现行法律中竟然没有一个可以适用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学家及立法者的一个耻辱。我们没听都在说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偌大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竟然存在着这样的一个漏洞,不能不让人产生对这个国家的不信任。所以我们不能一直等待,直到立法落后实际情况了才开始行动,或者说不行动。
(二)动物福利立法是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需要
动物是自然界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界生长循环食物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也是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了动物,世界将会是怎样的?恐怕连最起码的人们的衣、食、住、行能不能够保证都成了问题。SARS、禽流感的突然發生,让我们不能不认识到,人们对于动物所做的一切,正在打破动物与人的生态健康链,也许我们正在为自己埋下“祸根”。
(三)动物福利立法是与世界法律环境对接的需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动物福利法,并且根据社会的不断变化,逐步修改完善,而我国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法律,这在法律层面上就已经不能与世界同步了,不利于我国法律发展。再一次说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
五、我国要为动物福利立法
我国要为动物福利立法,要结合我国实际,符合我国国情,不能一味照搬照抄外国的现场法律,只能借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很好的为我所用。WTO下的中国不能因该有的法律而没有设立,使我国的动物饲养、屠宰等不符合标准,而使国际贸易受损,丧失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更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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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崇礼.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思考.动物科学与动物医院.2004.04.第21卷(第4期).15-16
[4]宋伟.动物福利立法:中国法学家应当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