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一带一路”对我国法学思想的影响

2015-10-21 23:25刘炳辰
2015年36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政策影响

刘炳辰

摘要:2013年9月,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国的地区交流,形成了东西互济、海陆统筹的发展格局,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盟期间首次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构想,简称“一带一路”。在建设“一带一路”的发展进程中,离不开法律的引领和保障。在面对不同情况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矛盾中,更需要法律来从中协调。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系统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用法律保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一带一路”政策;法学思想;影响

1.“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及现状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种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2013年9月,习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同年10月在印尼国会发表重要演讲,指出中国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愿同东盟国家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自此得名。

2.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性

“一带一路”政策的落实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就国内,“一带一路”为久远的丝绸之路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是丝绸之路复兴的重要机遇,加强了我国和沿线其他地区的联系,也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开启了一个重要篇章。一带一路是我们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加深西部大开发的良好契机。由于“一带一路”已敲定途径新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西北六省,它们与国外的合作将更好地带动西部地区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大西部开发深度,缩小与东部差距。另外,东北三省、西南三省等被敲定的省份也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打开了除去东部沿海外的新窗口,加强与其他亚欧国家的联系。就国外,“一带一路”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带来了正能量,为世界经济的繁荣贡献了一份力量。一带一路是当前世界上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合作带,以中国为起点,贯穿中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以及欧洲部分地区,东西分别牵系亚太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譬如,该项政策指出,建立一个中国国际援助与合作基金,以政府名义对外实施贷款;政府贷款带动国内产能过剩企业“走出去”;与人民币国际化配套协调实施,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支付货币和储备货币。发达国家可借此投资进行改革,缓解经济危机的损害,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借此完善、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获得更多更快的发展机遇。

3.建设“一带一路”的法律保障

3.1用法律引领“一带一路”政策的推行

“一带一路”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建设过程中,必须有明确合理的法律条文来作引领。“一带一路”政策中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国家数量较多且国家间存在较大的发展水平的差距,各个国家受到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干扰,在合作时面临了很多问题和冲突。在面对建设进程中面对的贸易壁垒以及投资障碍等问题,需要以法律为基础,各国通过签订法律条约和制度的方式,合理的明确各个成员需要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带一路”的法律建设中,确定好合理的发展路线图,并按照法律的基本规定及要求,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的各类合作项目。

3.2用法律减少“一带一路”实施的干扰

由于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涉及了较大范围内的地区,因此受到的干扰因素也较多,很多国家在资源的分配、边界设定以及铁路运输中都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例如“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以东南亚与我国之间的交通情况为例,我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有铁路的建设,但由于各个国家的铁路轨距的规格不同,运输的货物存在需要换装的问题,这为“一带一路”的推行带来了很大的干扰。面对域内域外的建设干扰,需要通过法律,明确相关当事方的义务,并对具体的实施机制进行合理明确的设置,通过双边、多边机制等方式,消除内外的干扰。

3.2用法律解决“一带一路”建设的冲突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的区别,造成了各国之间在合作时容易出现冲突。例如“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在“一带一路”的发展区域中,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巴林、伊朗、土库曼斯坦那、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都不是实际贸易组织内的成员,其国内的法律法规不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约束,这使得在与其进行贸易往来时,会因为法律政策的不同而出现很多障碍和壁垒,阻碍合作的顺利进行。即使要建立一个各国都满意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困难,但也需要在各项机制的具体设立上充分考虑各方的可接受性,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用法律制度的权威来公正、高效地解决争端。

4.建设“一带一路”对法学思想的影响

4.1协调双边法律条约的法律冲突

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各个国家质检很容易出现国内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只就需要双方各国做必要的法律调整,但调整需要符合基本规范。为了更好的协调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法律冲突,我国的法学思想中需要强调两点原则:一是强行法的优先原则。无论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都存在着强行法,即以维护人、人类社会以及相关主题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的标准进行判断以及选择。强行法的优先考虑能够较为高效的解决各国在签订条约时存在的法律冲突。第二个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合作双方签订条约出现法律冲突时,其本质原因会归结于双方利益的冲突。因此,当法律形式上出现了一定的冲突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的协调,还要进行利益的平衡。在分析合作双方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保证利益的平衡关系。

4.2根据不同情况区别选择法律条文

当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出现了冲突时,可以利用国际私法规则规定的冲突规范等进行解决,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选择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是公法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根据属地优越的原则选择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国内宪法规定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宪法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地位相等,且国际法缔结在后,则选择国际法。如果国内宪法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地位相等,且因国内法颁布在后而选择国内法,则该国将因违反国际法而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对于欧洲国家,中国要与合作国家共同建设、相互支持,打造亚欧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局面;对于睦邻国家,我们要坚持讲信修睦,合作共赢,我们要努力提高中国与东盟贸易区的合作水平,守望相助;与阿拉伯国家,要抓好实现民族振兴的共同点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深化我们的友谊。

4.3通过条约签订逐步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当前的各项法律制度仍是不完善的,尤其是在面对“一带一路”政策推动下各国贸易往来与合作加速的情况下,我国的国内法,尤其是涉及贸易往来或冲突解决等的相关法律存在缺陷。为了更好的推进“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需要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时明确签订合作条约,并就合作细节进行协商,将必要的法律补充到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做到在保障我国应有权利的基础上,平衡合作双方的利益。

5.总结

“一带一路”的实施不仅仅要求我们国家继续秉持着和平共处的原则,也要求沿线各国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秉持着团结、信任、合作、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在与其他国家面对合作矛盾或利益冲突时,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公正、平等、开放的原则进行双方利益的协商,确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条约或法律条文,用法律的力量保障“一带一路”政策的顺利推行。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參考文献:

[1]袁培.“丝绸之路经济带”框架卜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深化发展问题研究[J].开放研究,2014(1):53.

[2]孙壮志.“丝绸之路经济带”:打造区域合作新模式[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8.

[3]刘志中.“新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中亚有由贫易区建设研究[J].东北亚论坛,2014(1):116

[4]习近平.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在印度尼西亚国会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3一10-4(02).

[5]顾华详.论中国与中亚经贸合作的法治问题及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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