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2015-10-15 01:01张亚凯李立媛
中国经贸 2015年18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张亚凯 李立媛

【摘 要】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仅适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以有效支撑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本文在现有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从夯实法律基础、健全纳税申报、提升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收稽查等方面探索研究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关键词】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未来税制的主要改革方向,我国现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适合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环境——居民收入单一、收入水平整体偏低、收入差距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也随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不健全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依法治国”。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实现“依法治税”,将法律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巨大的法律缺失,难以有效保障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实施。首先,个人所得税本身没有立法,使得纳税人难以理清自己的纳税义务,容易产生税收不遵从。其次,《税收征管法》对于自然人纳税人的法律缺失,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没有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二是对于非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没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难以保障税收的“应收尽收”。

2.纳税申报复杂化

我国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其有利于我国目前分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但是,随着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范围将会扩大到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甚至涉及到抚养、赡养和婚姻。除此之外,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将会建立直接面向自然人为纳税人的征管模式,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将会成倍增加。综合以上两点,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若得不到创新,对于征管人员来说,直接增加了其工作量,使得征管效率低下;对于纳税人来说,复杂的纳税申报项目,将导致纳税申报成本增加。

3.纳税服务表面化

近年来,我国纳税服务虽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其在广度和深度上仍有欠缺,在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收征管人员往往以“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身份自居,并没有厘清其在现代公共服务框架体系中的位置;在宣传服务方面,纳税人接触税务信息的途径非常有限,仅能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了解,这就造成纳税人的税务信息贫乏;在法制服务方面,现行的税务机关缺少法制服务,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将会直接提升税法的复杂度,若法制服务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将会影响税收征管效率。

4.税收稽查力度弱

我国现行的税收稽查往往被定位于税收征管的后期辅助,并没有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环节,难以有效打击和震慑不法行为,这就为税收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除此之外,处罚力度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不遵从的成本,而纳税人作为理性人,就必定会选择不纳税。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的措施

1.夯实法律基础

夯实法律基础是建立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前提。首先,加快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步伐,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纳税意识,提升纳税遵从度;其次,完善《税收征管法》,堵塞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缺失的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甚至可以将个人税收信用制度与纳税人的投资担保、贷款担保以及其他金融业务相关联,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范围。

2.健全纳税申报

在现有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应逐步引入预填申报制度,最终形成“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和预填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体系,预填申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系统综合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情况,并以此制作纳税申报表,其主要包含纳税人收入、扣除标准和应纳税款等信息,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申报的准确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对预填申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对预填内容负全部责任。

3.提升纳税服务

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将会使得个人所得税法更加复杂化,这是对纳税服务的最大考验,应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第一,扭转税收征管人员观念,将纳税人会主动纳税作为其主要观念,以实现“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转变。第二,创新税收宣传,现在居民越来越倾向于手机文化,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作专业的税务手机应用,适时向人们普及税收知识,也可以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实现税收宣传。第三,建立法治咨询部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为纳税人解读税法,有利于纳税人准确、高效的填制纳税申报表。

4.强化税收稽查

随着直接面向自然人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将会急剧增加,为了提高自行申报的准确性,就必须强化现阶段的税收稽查体系。第一,提升税收稽查的地位,将税收稽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环节,不仅要做好征管的后期辅助工作,更应该从源头打击违法者,以提升税收稽查的威慑力。第二,提高选案的精度,以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基础,着重调查可疑纳税行为,并不定时随机抽查。第三,强化处罚力度,对于税收违法行为应坚持零容忍态度,除了收取偷逃税款和滞纳金外,对于触犯刑法者,应及时送交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处理。

参考文献:

[1] 崔军,朱晓璐. 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征方式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 税务研究,2014,09:24-30.

[2] 周克清,罗成.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J]. 中国财政,201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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