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建立

2015-10-08 10:15杜川金琤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杜川+金琤琤

摘 要: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原则。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立法、司法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就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刑诉法;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并专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极大地完善和发展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顺应了国际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潮流。

一、新刑诉法中增加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

1.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新刑诉法设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旨在弥补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表达能力有限所导致的刑事诉讼能力不足,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内心的恐惧与抵抗,有利于讯问人更好地与未成年沟通,便于加强讯问合适与合法性的监督,更好地维护诉讼全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社会调查制度

新刑诉法增加了社会调查制度,规定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关情况加以全面调查,该项规定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相关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全面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是否初犯、归案之后悔罪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犯案前表现情况、监护教育情况等等。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刑诉法要求在处理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对其犯罪记录加以封存,应考虑到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影响,为其日后顺利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1.检察制度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起步晚,且发展十分缓慢,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更是发展曲折。一方面,检察制度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检察机构也不独立,缺乏足够的专业性;此外,刑事立法方面也欠缺独立性。当前,我国仍缺乏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法规,也未成立相应的司法机构。

2.未体现简易、迅速等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较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而言具有很多特殊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不仅没有简化,反而更为复杂。

3.操作性不强

各级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制度这一问题方面,做法缺乏一致,例如,如何对调查人员进行选择,能否确保调查人员工作的专业化,如何进行调查报告的制作,如何保障调查报告的法律效力,如何协调检察机关、法院在这一方面所存在的冲突。

4.检察制度有待完善

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察方式粗糙,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于缓刑的案件均需进行追诉,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导致未成人由于有罪判决形成了相应的犯罪标签。不仅如此,新刑诉法中的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待完善,当前只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了受援对象,未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途径

1.设置专门的机构专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尽快设置专门的机构,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选择有爱心、有耐心、具有心理社会学专业知识的检察干警负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捕、诉、防三位一体,将捕、诉、监督、预防均纳入检察工作中,以更好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2.构建绿色通道,快速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分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分案起诉,将未成年人、成年人合伙犯罪案件进行拆分,分别作为两个案件进行处理,以防拖延案件处理进程,应同公安机关、法院等加以协商,推行分案不分卷办理方法。

3.完善社会调查人员制度

一方面,应严格社会调查人员选派委任制。由司法机关带头联系妇联、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管理等部门,采取推荐、竞聘制,将有爱心、关爱未成年人发展、熟悉其身心特点的优秀人员纳入调查人员队伍中来。并以文件形式确认、下发至各级部门,以确保其顺利开展调查工作;另一方面,加强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司法机关应委聘富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开展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明确的要求,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此外,还应加强调查人员的考核与管理。结合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考核时应把握好客观、全面、保护性三大原则。客观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调查及内容应客观、真实,调查方法满足规定要求,全面指考察范围全面而详实,报告内容全面,保护性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做好隐私保密工作,尽到应有的义务等。

4.拓展援助范围,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上文已经提及,新刑诉法法律援助范围未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因此,必须加以修订。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之内,应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若存在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向当地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并加以记录,对申请援助的未成年受害人,在收到援助申请之日起3日之内,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并通知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若无法定代理人的,应由检察机关代为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四、结语

总而言之,新刑事诉讼法相应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工作所取得成效的吸纳,极大地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依据,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应注意的是,新刑诉法未来司法实践中仍将面对诸多问题及挑战,必须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向肖.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关怀[A].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特别程序与检察监督[C].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4.

[2]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1(04):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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