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市场”的交给市场

2015-10-08 10:10徐美芳
检察风云 2015年19期
关键词:市场账户权益

徐美芳

2015年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现已进入各相关部门把征求到的建议和意见反馈给央行的阶段。尽管这份“意见稿”如何修改完善、何时正式出台,仍属未知,但有两点是确定的:第一,第三方支付管理和监管将进一步严格;第二,“意见稿”涉及众多市场主体,影响深远。那么,这份“意见稿”对消费者到底有哪些影响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在哪里

消费者,不论在什么社会状态下,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是一个消费主体,都应有自己的权益。但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过程中,“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消费者信息权益受损屡见不鲜”,也逐渐成为金融安全的隐患,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因此,“意见稿”制订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要依据。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从第三十三条到第四十七条分别从账户安全、客户自主选择权、客户信息采集和使用、交易信息知情权、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给予了规定。作为消费者,需要明确以下三个基本而又重要的权益:

账户安全权。第三方支付“类存款”业务性质使账户安全性成为第三方支付的重要前提。一是金融风险,例如金融的虚拟性、复杂性和广覆盖面使金融带有天然的高风险性;二是互联网风险,例如技术风险、互联网思维风险等。加上我国绝大部分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时间和经验都有限,因此提高账户安全性成为“意见稿”的核心要义。纵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到第三十二条多有涉及,因此,消费者首先要重视账户安全。

信息权益保护权。市场调研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的消费投诉现状显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及金融产品(服务)信息知情权保护不足是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突出方面。如消费者不能全面获取产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等,第三方支付领域也不例外。“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因此,消费者不能轻视这类权益。

自主选择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意味着价格不再由政府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由政府计划决定,而且也表明消费不再是卖方市场下没有选择权的消费,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相对应,“意见稿” 第三十三条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自主选择权,不得强迫客户使用本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也不得阻碍客户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对“便捷性和低成本”影响几许

便捷性和低成本是众多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两大理由,也是传统金融被长期诟病的两个因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便捷性和低成本”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分享互联网时代发展成果的体现,“意见稿”出台后出现的不同意见焦点也与此相关。那么,“意见稿”对网络消费“便捷性和低成本”的影响到底有多少呢?

快捷支付不受影响。“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对此,引起消费者许多误解,后经央行解释——支付账户消费超过5000元之后,仍可快捷支付,只是会自动跳转到银行的网站,然后用自己的网络银行来支付。因此,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日常消费通常不会产生影响。另外,“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单笔金额200元以上,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这也不会产生太多的不便。事实上,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厘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权责(如果他们约定由机构验,那么一旦发生资金欺诈或盗窃,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不允许推责给支付机构),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从整体上讲,“意见稿”不影响快捷支付。

转账支付促银行改革。“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如此,支付宝、微信等免费转账功能将成为历史,消费者可能不能AA打款,也不能免费转账。这无疑会降低消费者福利。但本文研究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也提供前述服务,如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消费者可以在家完成免费转账、实时理财等金融需求。那么,为何银行金融机构不被叫好呢?分析发现,原因之一是准入门槛高。例如,银行金融机构对VIP客户提供免费转账服务,而成为VIP客户的条件是存款必须达到一定数额,通常是20万~50万元不等。无疑,这把许多消费者都拦在门外,或者说,绝大部分消费者只能成为某一银行的VIP,不可能成为所有银行的VIP。因此,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如果银行提供更多的低门槛业务,转账支付等需求也可以满足。

支付难度增加。目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主流支付方式,通常只需要密码验证即可进行。但根据“意见稿”第十六条,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毫无疑问,支付程序将相对复杂,支付过程所需要的时间也必将增多,甚至会把许多消费者阻挡在第三方支付门外,增加了支付难度。

鱼和熊掌兼顾必须提高消费者理性

安全而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是消费者需要的,也是生产者致力追求的。有人说金融发展史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历史,那么前者出现的原因是降低金融成本、提高服务便捷性,后者存在的理由则是保障金融安全。但鱼和熊掌,通常情况下难以兼得,必须取舍。顾客是上帝,也是弱势群体,根本无法决定获得的是鱼还是熊掌。

庆幸的是,随着社会发展,消费者的地位逐渐受到重视。最典型的案例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人们开始反思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以及世界各国先后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使长尾理论更加强大,使众多低消费者群体汇聚产生与主流相匹配的市场能量,消费者地位也有所增强。因此,消费者可以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而从当前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看,消费者发挥更大作用必须提高其消费理性。

首先,消费者应深化对第三方支付的认识。与有形商品或传统服务相比,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一种专业的、虚拟的、相对复杂的服务形式,需要消费者具备更多的消费能力,如对互联网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第三方支付形式流程等。但相关调研发现,许多消费者仅了解较少的第三方支付知识,没能全部正确理解关键术语或支付程序,风险意识也不强。因此,加强第三方支付相关教育,深化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相关知识的认识,有利于促进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

其次,需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的正确理解。第三方支付管理是一种新生事物,消费者容易误读“意见稿”部分内容。如“5000元限制”的反响即是一个较好例子。事实上,“意见稿”支付程序相关规定和风险防范等要点,同样也与消费者利益休戚相关,只有全面、正确理解,才能更好地运用管理办法提高消费水平。

再次,消费者应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需要社会监管、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外,还需要消费者加入监督行列。如,消费者需要更加重视第三方支付相关信息、商品(服务)信息,有效使用相关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监督的标准、举报电话等具体操作途径等。

最后,进一步提升消费理性。年轻网民是消费主体之一,也是第三方支付使用的主力军。然而他们也易冲动消费,浪费许多第三方支付资源。因此,提升年轻人消费理性,推动他们根据自己的知觉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有助于优化第三方支付大环境,推动第三方支付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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