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
2006年,许霆在广州一家银行利用ATM故障,取走了17.5万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相对于动辄贪污成百上千万却只判十来年的贪腐案而言,这个判决结果有些“触目惊心”,因此引发了强烈的争议,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和批评。争议之下,二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近10年后,距离广州不远的惠州市惠阳区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于德水在存款时遇到了同样的故障,一时贪念,取走了9万元。有“许霆案”在先,这个案子本不难处理,但主审万翔法官却出人意料,写出了一份被称为“也许伟大”的判决书。于德水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万,这意味着他不用蹲监狱了。引人注目的并非万翔法官的从轻判决,而是他写下的周全、耐心和富有人情味的判词。
中国的很多判决书拙于或不屑于说理,万翔法官的判决书则至少有两个创新部分,首先是用较长的篇幅详尽考察了于德水案的危害后果和他穷苦的个人背景,充分“同情理解”于德水面对ATM故障时难以抑制的一时欲念,以及他取钱后惶恐纠结的心态,相信他是一个良知尚存的人。其次是增加了一段补充说明,总结了“许霆案”的争议,阐明了法官判决的心迹。判决书中写道,“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3名法官做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这些内容并非模式化判决书的“规定动作”,却成就了一份温情和正直的好判决。“好的判决”并不等于“正确的判决”。一些人看来正确的判决,另外一些人可能会反对;一个时期正确的判决,另一个时期则需要重新推敲。既正确又显得不那么正确,这种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取决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则出于观念的时代变迁。
很难说有什么“唯一且绝对正确”的判决,但并不等于说没有“好的判决”。万翔法官的判决书在网上流传之时,我看到的大部分反应都是诸如“感动”、“迷人美丽”、“泪流满面”等主观表述。我的一些律师朋友说,不论法律推理是否严密,这是他们看过说理最充分的判决书。他们有时候读到一些重刑犯的判决书,法官在闪烁其词间,就剥夺了一个人长期的自由乃至生命。每当读到这样的判决书,不论判决结果是否经得起推敲,他们首先便感到这样的法官有点强词夺理。
首先要从主观感受上打动别人,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打动人”依靠的不是艰深晦涩的法律推理,更不是法官的威严,而是法官在裁判时诉诸理性的真诚性。此时法官给人的形象不是机械的法律技工,而是深思熟虑、洞观世事、审慎周全的说理者。
这份“伟大的判决”为什么是此时而不是更早一些出现?一定意义上讲,这份“伟大的判决”的产生和流传可以算是近年司法改革的一个“成果”。一是近年最高法推动判决书公开化,大量判决书在网上公布,方便了学者和公众“围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官们写出“见得光”的判决书;二是近年强调法院领导们也要亲自审案,万翔法官正是惠阳区法院院长。
这个曾经被媒体称为理想主义者的法官在这个判决“火了”之后,撰文坦诚地说,自己之所以能够写出这样的判决,除了花费3天时间精雕细琢之外,更重要的是他的院长身份给了他更多裁判自由,因为没人会“圈点”他的判决。伟大判决的炼成既说明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也指示了司法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