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
许霆2006年在广州因ATM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许霆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的无期徒刑引发了网民、专家、银行等各方的热烈讨论。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被告人许霆以盗窃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许霆假释出狱。
2019年的许霆已人至中年,他比2006年案发的时候胖了一圈,如今已为人父的许霆生活在老家山西临汾,一家三口与父母同住在一起。“开过滴滴,但后来查得严,就撤了;朋友给介绍机关单位工作,一问原来有案底,也不找你了。”坐过牢、名气大再加上一无所长,出狱后近十年,他大多数时候是帮朋友干点零活,来贴补一家老小的开销。
“在很多人眼里我是一个不干正事、不上进的一个人,总会有很多人建议我好好干个事业,这就是我的状态……”时至今日,许霆仍然觉得自己有错但无罪。
2006年初,23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名保安。同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后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而许霆则背着这17.5万余元,坐上了回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就此迈上了一年的逃亡路。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4月25日,银行在电话联系许霆的同时,也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了案,而此时许霆乘坐长途汽车刚到山西临汾,就接到广州他工作的保安部的电话,要他马上与银行联系,许霆打电话到银行,说我把钱还给你们就没事了,银行一个经理就说,不行,不仅要还钱你要回来投案,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的话把许霆吓了回去,由于担心会受到刑事处罚,于是许霆决定不回家,到太原找他的一个朋友。此时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许霆取出的17.5万中,藏在铺盖卷里的5万元不见了,他更不敢回家了,便掉头去了太原。
许霆的父亲没有找到许霆,也不知道怎样去银行还钱,而此时许霆到了太原,找到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据许霆交代,他去跟人家做点生意,把这个钱赚回来再还给银行,网吧投资也不赚钱,那个朋友拿了他10万元投资网吧,每个月只给他200块钱,就这样拖下来。
网吧生意做不下去了,后来许霆应聘去了一家公司跑业务,战战兢兢地度过4个多月,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审判结果却引发了不少争议,法院拿来作为量刑依据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在1997年写进刑法的,当时主要针对银行内部监守自盗和穿墙打洞式的这种盗窃行为,但像许霆这样,超额刷取现金,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少法律专家提出了疑问,而大家争论的第二个焦点是,AIM出了安全漏洞,被人钻了空子,这件事情上银行和许霆究竟应该负多大责任?
许霆的无期徒刑引发了网民、专家、银行等方面的热烈讨论。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5万余元,发还受害单位。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当时的广东省商学院院长王学沛教授认为,改判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真正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王学沛教授认为,许霆案件,给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广州中院的重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官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所展现的素质和能力,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许霆案一时成为中国司法界的著名案例。案例写进了法律专业的书籍,写进了法律考试试卷,甚至被国外媒体关注。现实中,则出现了“深圳许霆”“湖南许霆”“云南许霆”等若干个“许霆”。
何鹏被外界称为“云南版许霆”。2001年,何鹏还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大二的学生。当时他拿着自己余额仅剩10元的银行卡去农行查询,结果发现机器故障,按下取款键后,柜员机不断吐钞,何鹏此后在两天之内通过215次取款,共得到42万余元。随后他被捕且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他不服并上诉,但被云南高院在二审时驳回。何鹏后来能出狱,一定程度上得感谢许霆的出现。在许霆二审由无期改为5年有期徒刑后,何鹏家人决定继续上诉,2009年11月,经云南高院再审,何鹏由无期改判为8年6个月有期徒刑。
十年之后,何鹏和许霆成了好朋友。而许霆则对自己的案子有了新的想法。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许霆表示,“申诉不是关乎我一个人的事情,也关乎到许许多多的人”。他希望借“申述”之举,促进相关法律革新,体现银行储户双方平等公平的含义。除此之外,他不想让自己儿子以后受影响。“他现在还小,但以后如果想当兵的话,你政审就过不去,因为你爸原来坐过牢;出国的话估计也麻烦,因为你爸曾经有案底。”
无论如何,许霆申诉阶段的律师黄智鑫认为许霆案申诉将具有标杆性的意义:“许霆最初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书里,对律师辩护意见只有一句话: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舆论予以关注后,许霆案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审裁定书里,广东省高院法官花了近五千字对认定盗窃罪进行说理及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回应。這种司法过程中的进步,正是来源于舆论对个案的关注。这样的关注,影响的绝不是个案,而会从整体上促进司法水平,使司法更加说理,更公开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