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民盟北京市委员会
规范民办教育有序发展
文 民盟北京市委员会
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服务业,政府在规范、治理的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适应社会需求进入教育领域,推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适应社会需求,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推进首都现代化学习型城市建设。
北京教育培训市场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不但数量在全国首屈一指,国内多家知名培训教育机构的总部也多聚集在北京。转型时期,由于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国家立法不完善、可借鉴经验不丰富,导致民办教育培训发展中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一些个人和单位出现违法办学、培训机构携款私逃等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政府对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未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明确划分,造成民办培训机构在产权、税收、财政、土地、金融、社保等诸多方面政策不明确,也导致分类管理较为困难。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办学主体范围、资质标准(师资力量、办学场地、教学设备、教学课程体系)、责任追究等规定含糊不明确;对于监管主体、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监管的范围、操作程序规定基本空白,从而造成监管主体审批机构规定分割管理、条块运作、互相推托、规避责任。
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缺位。表现为五方面:
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导致办学混乱。根据2007年9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申请、评议审批、监督管理有具体详实的要求与规定,民办培训机构需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于准入门槛条件高,许多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转战于市场准入门槛低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多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教育文化”及“商贸公司”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极易导致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
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目前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所具有的教学期短、授课灵活、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从而使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遭受挑战。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规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机制。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的是“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还有的是工商部门审批。这就导致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教育培训市场的政府部门监管缺位,管理混乱。
民办教育服务业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
处置非法办学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不同于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同时具有教育性和商业性。在现实中一些机构在这两者选择中更偏重于商业性,忽略了教育性,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出现了违法办学、培训机构携款私逃等现象。如何处置教育培训领域的非法办学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相关部门也缺乏联合执法机制,造成执法困难。
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服务业,政府在规范、治理的同时,也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适应社会需求进入教育领域,推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适应社会需求,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推进首都现代化学习型城市建设。因此建议:
科学规划,加强统筹管理。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首都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量资源,引导民间资本适应社会需求进入重点发展的教育培训领域,形成定位明确、类别清晰、重点突出的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完善制度,构建保障体系。健全完善法律政策。市政府应尽快出台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教育培训机构总部在一个区(县)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资质后,该教育培训机构再到其他区县开设教学分支机构时,无需重新审批,只需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从而简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
加大扶持,出台支持政策。从2013年开始,民办培训机构的税收政策陆续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按照现行方案,结合教育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教育不同于商品流通,几乎没有进货成本,这样可抵扣的额度几乎没有,实际上造成了教育培训机构的税负增加。建议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教育培训总部基地试点机构在实施“营改增”试点中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