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伟 李雪敏
摘 要 为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 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4]75 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4 号文件。新政策的出台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本文基于案例,对如何有效利用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给出几点策略建议。
关键词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折旧方法
一、引言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企业资金紧张矛盾突出,制约制造业发展。因此,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 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2014 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出新规定, 放宽了加速折旧政策的试用范围。2014 年11 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进行了明确。2014 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64号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该政策缓解了企业当前资金链压力,盘活了现金流,增强了企业活力。根据国家统计局 公布数据,2014年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为 2万亿,同比增长16%;兴业证券据此模拟推算出,若将折旧方法改为双倍余额法,上述行业 2014 年将计提折旧6760亿,所得税率为25%,税额将减少845亿。
二、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涉税会计处理
新政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对于缩短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折旧年限的 60%”,对于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明确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这三种优惠政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下面我将举例进行说明。
例:甲公司从事专业设备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 年12月,购入一台生产器具,不含税价 120万元,购入当月已投入使用,企业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 (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残值为 0,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期初余额为0,企业所得税率 25% 。
企业会计 2015 年~2019 年将每年对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4 万元 (120/5=24 万元)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24 万
贷:累计折旧 24 万
(1)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优惠政策
税法上的折旧年限可缩短至 5×60%=3 年,企业 2015 年~2017 年每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4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 万
企业 2018 年~2019 年每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万
贷:所得税费用 6 万
(2)企业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税法上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为 2/5=40%,企业 2015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6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万
企业 2016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2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万
企业 2017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68 万
贷:所得税费用 1.68 万
企业 2018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76 万
贷:所得税费用 2.76 万
企业 2019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76 万
贷:所得税费用 2.76 万
(3)企业选择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2015年~2019 年税法上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分别为 33.3%、26.7%、20%、13.3%和 6.7%, 企业 2015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4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 万
企业 2016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2 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 万
企业 2017 年年末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 2018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 万
贷:所得税费用 2 万
企业 2019 年年末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 万
贷:所得税费用 4 万
从上述三种情形,可以看到企业并没有减少纳税,但是能延迟纳税。对于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当期,资金流必然减少,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初期,经济效益可能也不明显,资金流依然不充裕,利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延迟纳税,为企业节省了资金流出,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更合理的配置资源,进行生产和投资。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应用策略建议
1、购入固定资产时点选择。执行加速折旧政策后,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企业应选择适当时机购入固定资产。比如,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时,应在 第一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过半时,也就是在折旧年限过半时点附近购入第二台固定资产。因 为,一项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过半时点之后,企业需要向政府补缴前期因加速折 旧而少缴纳的税款,购入新的可供加速折旧固定资产,使新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避税期与旧 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补税期重叠,可以减轻税负。同时,企业应不断及时更新和添置固定资 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能扩大。
2、折旧方法选择策略。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快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快于年数总和法。新政策给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家给予企业的“无息贷款”。
参考文献
[1]荣树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与思考[J].财会月刊2015,01:94-96
[2]杨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J].中国税务2015,01 :48-50
[3]方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J].新会计 2015,04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