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晗
摘 要:21世纪人类步入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在肯定新闻媒体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近年来,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很多新闻当事人因为媒体的报道而使自己的个人生活受到影响,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媒体;新闻报道;隐私权保护
在当下社会新闻报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肩负着传播新闻以及实现广大公众言论自由的重要使命。然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关注到新闻报道中有时会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媒体报道中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几点解决途径,希望以此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一、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权简述
对于“什么是隐私权?”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彭万林先生解释,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解释,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在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公民隐私权做出规定予以保护。新闻报道权其实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一种延伸,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基于这一权利,新闻媒体享有对新闻事件采访、报道及评论的权利。
二、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新闻报道中侵犯公民隐私权大多是指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不加掩饰的披露,而使当事人隐私受到侵害的情况。
第一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揭露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恩格斯曾说,个人隐私受
法律保护,但当个人利益甚至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从属于政治生活,也就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了。①
第三媒体在报道中存在主观过错,亦即新闻报道中的记者、编辑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错。
三、媒体报道中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解决途径
美国大法官布罗德里克说过:“电视新闻记者所使用的成熟的录音录像技术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权所受到的威胁,而电视市场中对丑闻与骇人听闻的节目的偏好也越发鼓励电视记者们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那些可能导致隐私权与自由相冲突的方式方法。”②所以,媒体怎样在新闻报道中避免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1)新闻媒体在报到时,应做到“公”“私”有别
其一,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被报道人的身份,以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当当事人是公众人物时,对于公共事业,新闻媒体可以进行全方面的报道,但是,在涉及到个人隐私时,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不可进行肆意的报道,同时,若涉及到其家庭成员时,尽量不要曝光。当被报道人是一般民众时,新闻媒体在进行报到时,则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报道,未经当事人同意,新闻媒体不可擅自刊登他人信息,以免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其二,新闻媒体应做到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当二者发生冲突并涉及公众利益的时候,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但新闻报道过程
中也要特别注意不去侵害他人隐私。其次,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出人文关怀的温情。比如,即使是为了正义,为了为被害人平反,在未取得被害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也不得将被害人的隐私信息公布于众,这样,可能不但不会减轻受害人痛苦,反而使其加剧。所以,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对案件当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一些设计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予以适当的保密。
(2)完善相关司法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对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客体以及侵权内容进行清楚的界定。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有所模糊,所以,对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进行明确的界定,至关重要。如果保护的范围与内容清楚了,公民就自然知道隐私权内容与范围,继而有效的减少了对隐私权的侵害。除此之外,也可以充分的救济被侵害人的权益,充分地保护其权利,细化其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明确指出何为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即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列举出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例如,新闻媒体报道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便将其电话、住宅公之于众;打着“真相”的名义而进行的偷拍等不法行为等等诸如此类。只有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公众的隐私权才能得到更有效地保护。
结语: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深入,人们更加重视自身所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要求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尽快进行相关立法,已是迫在眉睫。而作为消息传播途径的新闻媒体,对公众以及社会具有不可小视的影响力,新闻媒体理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的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法律方面的完善则是避免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的必要保证。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基本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但当今社会中的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利益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已经对公民个人及社会都带来了不可小觑的伤害,对此,笔者通过认真研究与分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兰建芹,《新闻记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把握》载《业务研究—新闻采编》2007(1)
② [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梁宁等译:《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