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名词配价的划分需要在具体语境中进行,配价所指代的并非一定是具有依存关系的个体常项,而应根据语境判定名词的语义指向是定指、不定指、通指还是无指等。在语义和句法层面同另一名词性成分享有某种“领属关系”而实现确指的名词是“有价名词”,即一价名词和二价名词;所指类化或以其他方式形成定指的名词是零价名词。此外,二价名词的属性直接影响着降级述谓结构歧义产生的条件。
关键词:名词配价 语义 指称义 语境 歧义
一、汉语名词配价研究综述
“配价”这一概念借自化学。最早把化学中的“价”引入语法研究的是法国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他在1953年出版的《结构句法概要》一书中首次使用“配价”概念。1959年问世的《结构句法基础》一书标志着配价语法理论的形成。后来,这一理论在德国得到进一步发展,影响逐步扩大。
从1978年朱德熙率先将“价”的概念引入汉语语法研究开始,配价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朱德熙在《“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中运用配价理论分析了“VP的”结构及相关判断句,提出了“向”(配价)的概念和著名的歧义指数理论。[1]
此后,范晓《动词的“价”分类》[2]、谭景春《双向和多指及相关的句法关系》[3]、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4]、廖秋忠《现代汉语中动词的支配成分的省略》[5]、沈阳《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6]、邵敬敏《“语义价”“句法向”及其相互关系》[7]、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8]、陆俭明《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9]等研究先后运用配价理论分析语法现象,研究范围从动词扩展到名词、形容词和句式的配价等方面。
1992年,袁毓林在《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中将动词价的观念推广到名词,尝试用降级述谓结构“对NP的N(x)”刻划二价名词的语义结构,并对表示观念、情感的二价名词予以形式化,进而揭示出名动词、动名兼类词和动名合成词的配价能力的继承规则,并对介词“对”的语义功能作出新的解释。
1994年,袁毓林在《一价名词的认知研究》中对一价名词的句法、语义特点进行了描写,着重讨论了由一价名词引起的几种歧义现象和在某些句子中一价名词的缺省现象及其语义激活的微观机制。文章针对与一价名词相关的四种句式的结构和意义特点,重点研究了一价名词对理解话语结构、意义的影响。
2005年,刘顺在《一价名词及其名元的句法实现形式考察》中认为名词的配价存在于语义平面,体现为名词结合名元的能力,并在句法结构层面对名词配价的分类进行再定义。他认为不同类别的同价名词具有不同的特点,在表层句法结构中的句法位置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句型。
2008年,耿国锋在《关于名词配价的两个问题》中运用句式变换法说明甄别二价名词的限制条件,进而分析“对(于)NPa的NPb”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从而得出“用语义特征分析该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远不如从二价名词的降级述谓结构出发来的更为简明”的结论。
纵观诸多学者的研究,他们从多个角度对名词的配价问题进行了探索,研究层面从语义扩展到逻辑、语用配价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名词价位的确定和歧义产生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研究依然稍显薄弱。因此本文认为,对名词配价的价位划分不宜直接以名词的基本词汇义为原则,而应综合考虑具体语境中名词的语义指向是否确指。除此之外,“对NP的N(x)”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准确区分歧义现象。因此,本文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
二、划分名词价位的原则
目前,学界根据“某个名词一定要求与另外的某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依存关系”的原则将名词分为零价名词、一价名词和二价名词,袁毓林重点对一价名词和二价名词进行研究。“零价名词”一般指普通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11]袁毓林认为“某些名词在语句中也有配价的要求,表现为支配名词要求在语义上受其支配的从属名词与之共现”[10],因此他将“一价名词”分为三类:(1)亲属名词,如:“妈妈、丈夫”等;(2)属性名词,如:“质量、脾气”等;(3)部件名词,如:“脚、尾巴”等。“二价名词”关涉到两个个体,要求两个个体项与之共现,它包括“情感、态度”类、“见解、论点”类、“作用、意义”类和“方针、政策”类等。[8]同时,刘顺在《一价名词及其名元的句法实现形式考察》一文中,从句法结构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名词的配价存在于语义平面,体现为名词结合名元的能力。在表层句法结构中,不需要名元组配的名词是零价名词,常需一个名元组配的名词是一价名词,需要两个名元组配的名词是二价名词。[12]
两者观点的相似之处在于,名词配价的划分,无论从语义还是句法上,都涉及某个名词与另一名词性成分之间的某种领属关系,而这种关系无论显或隐都是确实存在的。此外,袁毓林所提出的隐含“某人对某事”的二价名词的降级述谓结构,可以用公式N(x):N(a P b)来表示,如“意见”的语义结构可以表达为:
意见:看法 (某人对某事)
一价名词用降级述谓结构表述为N(a P b),其在表层句法层面可表现为NPa(P)NPb或NPa→NPb,即名词NPa在语句中出现以后,要求在语义上跟它有P关系的名词共现[2]。如:
妻子:一个人,某人的女性配偶
刘顺赞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在句法层面上,有些名词不需要其他成分的帮助就能明确地指称事物,意义自足;而有些名词必须借助其他成分才能明确地指称事物,否则意义不自足。前者是零价名词,后者是有价名词。体现在句法上,前者没有也不强制性地要求其他名词在语句中与之共现,后者作为支配性名词强制性地要求在语义上受其支配的从属名词在语句中与之共现。[12]
换句话说,二人认为名词配价的划分是从其词义结构中推导出来的,或者说名词的词义结构中包含着配价信息。在他们看来,一价名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必须是实体的个体常项;2.语义隐含了所表示事物与另一事物的某种依存关系;3.句法组合中要求其配价成分与之共现。这种判断依据是否适用于所有语境中的一价名词呢?如:
(1)几个当爷爷奶奶叔伯婶姨的男人女人离开各家的阳台来到外面时,民工们已退入他们的住处去了。(梁晓声《冉之父》)
(2)在物理学上,弹性是指物体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形变,当外力撤消后能恢复原来大小和形状的性质。(《百科》)
(3)静脉是血液从全身各处流回心脏的管道,它的管壁比较薄,只有很少的肌肉。(《中国儿童百科全书》)
例(1)中的“爷爷”“奶奶”“叔”“伯”“婶”“姨”等名词所指的不是具体的某个人,而是一种身份,是非实体的。例(2)(3)中的“弹性”“静脉”指的是类名,而非具有这个属性的个体常项。根据降级述谓结构分析,亲属名词在语句中出现,一般要求参照名词共现,属性名词要求主体名词(NPb)共现,部件名词一般要求原型名词共现,而以上例子却不符合此规律。因此,一价名词的配价分析需要在具体语境中进行,它所指代的并非一定是具有依存关系的个体常项,而应根据语境的要求判定其语义指向为定指、不定指、通指或无指等。这一语境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某些二价名词。如:
(4)本国古人同外国今人都有许多看法、想法、说法和今天的我们不同。(《读书》)
(5)我惊异于女孩的直觉般的艺术感受力,竟然一语令我豁然开朗。(《福州晚报》)
例(4)中的“看法”“想法”都是不定指的,例(5)中的“直觉”是无指的,表示具有直觉特征的一种性质义。这里的三个名词都不再是二价名词,它们都表达了一种类化的指称义。
当然,除了亲属、属性和部件名词这三类一价名词以外,是否就不存在其他一价名词呢?如:
(6)老师说在山顶集合。(郁秀《花季雨季》)
(7)要是打倒校长,那咱们怎么能够再呆下去呢?(杨沫《青春之歌》)
(8)“我来的时候,局长找我谈了,局长的意思是一旦您的嫌疑排除,就尽快和您一道回去。(王朔《人莫予毒》)
这三例中的“老师”“校长”“局长”都隐含了一个与之共现的词,从而使它们定指、具体化,因此这三个词都是一价名词。但并非所有表职业、职位的名词都是一价名词,它们同样也要根据语境来判别。如:
(9)再要学,就得另外拜老师了!(欧阳山《苦斗》)
(10)在干校长年累月,眼前又看不到别的出路,“我们感”就逐渐增强。(杨绛《干校六记》)
(11)局长不当没有什么,情理不顺能气死人。(刘震云《官人》)
此处的“老师”“校长”“局长”都是无指的,指代的是一种身份、职业,不是作为实体的个人,而是一种抽象的类化指称义。它们并没有结构上的配价成分和语义上有依存关系的成分共现,不符合一价名词的界定。
再者,学界认为零价名词一般指普通的自然名词,它们不需要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依存关系,或者说并没有与另一个或多个名词之间存在隐含的谓词性配价关系,如“大海、天空、空气”等。[11]但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某些一价、二价名词经过具体到抽象的升华后,所产生的指称义完全不需要其他成分与之共现。因此,本文认为:当一价、二价名词应用于语句中时,只有在语义和句法层面上,同时和另一名词性成分共同享有某种“领属关系”而实现确指时,才是学界以往所说的“一价、二价名词”;当所指不确定、类化或以其他方式形成定指时,它们更符合“零价名词”的界定。
三、“对NP的N(x)”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
1992年,袁毓林《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对二价名词歧义现象的分析是在“对NP的N(x)”结构基础上进行的,他认为歧义产生的原因在于:(NPa对NPb)的N(x)中的降级主语NPa代表“(某人对某人/某事)的N(x)”中的“某人”,必须是指人的名词(记作NP[+人]);降级宾语NPb代表其中的“某人/某事”,可以是指人名词NP[+人]、也可以是非指人名词(记作NP[-人])。因此,“对NP[-人]的N(x)”不会造成歧义,而“对NP[+人]的N(x)”是有歧义的,可以理解为“对︳NPa的N(x)”或“对NPb的︳N(x)”。[8]但是这种区分歧义的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二价名词。如:
对(于)这篇文章的看法
对(于)这部电影的吸引力
对(于)美国的政策
对(于)树林的作用力
上述例子中“这篇文章”“这部电影”“美国”“树林”既可分别为“看法”“吸引力”“政策”“作用力”的“针对对象”,又可分别理解为“看法的持有方”“吸引力的具有者”“政策的制定者”“作用力的发出者”。显然,“这篇文章”“这部电影”“美国”“树林”这些词根本不具有[+人]的语义特征。那“对NP的N(x)”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受哪些条件制约呢?
2008年,耿国锋在《关于二价名词的两个问题》一文中认为,结构中降级宾语NP属于二价名词不同的类,“对NP的N(x)”结构产生歧义的条件会发生变化,即会对降级主语NP的语义特征有不同的要求。[13]NP必须处于二价名词N(x)所类属二价名词的降级宾语、降级主语语义特征的交集时,结构有歧义。如“感情/态度类”二价名词,这类名词的降级主语绝大多数指人,只有个别情感类名词,其降级主语既有指人的,又有指非人的。该结构产生歧义的前提条件是结构中二价名词的降级宾语可作其降级主语,故NP的语义特征为[+动物],[+有感情]是结构“对NP的N(x)”产生歧义的条件。再如“作用/意义类”,这类名词都表示人或事物对其他人或事物的作用、效果及意义、能力等意义。故结构中N(x)为“作用、意义类”二价名词时,NP语义特征为[+人]或[+事物]都有产生歧义的可能。二价名词的类属不同,降级宾语可作降级主语的受限条件不一样。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对NP的N(x)”结构产生歧义必须满足的条件为:1.N(x)必须是二价名词;2.句法上,NP必然能置于该结构中二价名词的降级述谓结构内降级主语的位置;3.语义上,NP的语义必然属于结构中的二价名词N(x)降级宾语和降级主语名词语义特征的交集。总之,如果结构中的二价名词N(x)的降级宾语和降级主语的名词在语义上无交集,该结构根本不会产生歧义。
参考文献:
[1]朱德熙.“的”字结构和判断句[J].中国语文,1978,(1).
[2]范晓.动词的“价”分类[A].语法研究与探索(五)[C].北京:
语文出版社,1991.
[3]谭景春.双向和多指及相关的句法关系[J].中国语文,1992,
(2).
[4]吴为章.动词的“向”札记IJ].中国语文,1993,(3).
[5]廖秋忠.现代汉语中动词的支配成分的省略[A].廖秋忠文集[C].
北京: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2.
[6]沈阳,郑定欧主编.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1995.
[7]邵敬敏.“语义价”“句法向”及其相互关系[J].汉语学习,
1994,(4).
[8]袁毓林.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J].中国杜会科学,1992,
(3).
[9]陆俭明.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J].世界汉语教学,1997,
(1).
[10]袁毓林.一价名词的认知研究[J].中国语文,1994,(4).
[11]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3.
[12]刘顺.一价名词及其名元的句法实现形式考察[J].语言与翻译,
2005,(2).
[13]耿国锋.关于二价名词的两个问题[J].北方论丛,2008,(2).
(禹乐 湖南长沙 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410004)
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