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2015-06-11 14:06吴永连
今日财富 2015年34期
关键词:工作思考现状

吴永连

摘 要:本文作者根据个人的工作经验,分析了价格部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优势,并提出了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工作意见。

关键词:价格争议;现状;调解处理;工作思考

一、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部门的工作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成为各地价格部门新的工作重点。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的价格认证中心都成立了专门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公室,有的还跟司法机关联动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价格争议诉前调解法律效力的进一步确立进行有益的尝试。同时,还制定了相关制度,用制度规范行为,以规范保证质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二、价格部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优势

1.专业护航。价格认证机构作为国家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在进行价格争议调解的时候,他们可以帮助当事人从专业的角度解读法律政策,调查市场行情,运用科学的方法测算价格及损失。

2.省时节财。在没有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以前,民事主体一旦发生价格争议,往往选择去法院打官司。打官司周期较长,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时间是6个月,而且可以延长,一审判决后还有上诉的诉累,时间会拖得更久。此外,还要交纳诉讼费,聘请律师要交纳律师费,进行专业司法鉴定要交纳鉴定费。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仅效率高而且不收费,节时又省钱。

3.灵活方便。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具有时间不限、地点不限、方法不限的优点,容易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能及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对双方争议较大,一次调解不成的情况,可在调解后给当事人留下一个独立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再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适时予以引导。对那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价格纠纷案件,还可组织当事人所在居委会、社区、或当事人家中等场所就地化解纠纷,充分利用亲情、友情、乡情等力量感化当事人。

4.案结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解决矛盾的柔性手段,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对争议事实、证据、利益冲突的专业解读与点评,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共同利益,最后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三、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遇到的问题

1.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尚不健全。目前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探求摸索,各自形成了一些关于价格争议调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但这些经验做法不尽相同,有的还不尽合理,难以切实保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社会影响不广。由于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是价格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虽然各地都进行了大力宣传,但仍有不少争议当事人因缺乏了解而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价格争议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目前委托调解的价格争议案件仅集中在拆迁纠纷、车损理赔纠纷、事故赔偿纠纷等方面,大量可以进行调解的价格争议仍然走法院程序,既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经费渠道不畅。虽然各地出台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均规定调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缺乏约束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为人民排纷,为政府分忧,费时费力,需要一定的物力、财力和人力保障。而作为价格部门主要承担这项工作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还有不少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生存压力本身就比较大,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经费困难可想而知。

4.调解的效力不高。由于价格争议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诉外调解,其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另一方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仲裁等其它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因而其效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加强领导,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各地价格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宣传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积极意义,争取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并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价格争议调解经费落实到位。

2.夯实基础,建立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组织机构。一是成立价格争议调解领导小组,由物价局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营造全局办调解的氛围,负责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二是价格认证中心成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专门办公室,认证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辖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事宜。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调处价格争议的作用,依托人民调解力量,在乡镇、街道办、社区、企业成立价格争议申请调解点,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价格服务就在身边,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到底层,达到便民惠民的目的。

3.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社会知晓度,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各地价格认证中心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老百姓了解到价格争议调解的优势,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碰到价格争议问题,首先想到价格部门。

4.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能力。一是加强学习和培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一线的同志要集中学习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文件规定,掌握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升自身调解工作的能力。二是勤动脑苦钻研。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价格管理部门开拓的一项全新工作,没有现成的套路可走,需要大家共同探索,摸着石头过河。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逐步掌握调解的实施方法、操作规程和工作守则。三是開展案例研讨。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解读,增长见识,积思广益,提高办案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努力探索诉外调解协议与司法认同的新路径。河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当事人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效力。《意见》明确,价格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明确价格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后,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意见》的做法提升了价格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各地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借鉴、参考河北省的先进做法,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情况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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