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突破路径

2015-05-30 16:19况娅夏青
2015年32期
关键词:文化视角遗产税制度完善

况娅 夏青

摘 要: 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呼声很高,但是只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才可以找到解决遗产税文化障碍的合理思路,若是将西方开征遗产税的模式运用到我国,只能让问题越发繁琐。如果我国要开征遗产税,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极大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针对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文化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基于文化视角下法规制度的完善能促进我国实现遗产税的开征。

关键词: 遗产税;文化视角;制度完善

一、正确地认识及对待遗产税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遗产税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正在逐步考虑取消,但是其发展的大趋势确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来完善对遗产税的征收和管理。从实践运用的效果来看,在少数地区随着遗产税的取消遭到了当地很多民众的反对,甚至是富翁阶层的反对;相反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开设遗产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完善了当地税务制度还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其经济运行效率。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取消或者正在取消,开设或者正在开设遗产税的征收,这个是需要由该地区或者国家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不是盲目的跟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遗产税模式,也不能因为少数国家取消或正在取消遗产税的征收而放弃遗产税的征收工作,我们必须结合我国发展的具体实情和需要,辩证看待遗产税,合理使用遗产税来确保经济的稳步发展,遗产税的开征也标准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

二、结合我国国情合理的设计遗产税税制

遗产税的开征,首先必须要符合我国发展的具体国情,其次遗产税税制的设立也要考虑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另外一方面,遗产税的开征对于一个家庭的财产继承和延续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遗产税的开征会降低家庭的其他成员的预期收入,还可能降低其生活水平。我们国家又是一个注重家庭观念的国度,因此我们应该将遗产税的开征对象视为一个整体,并且要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实施综合税制,如此一来可以减少在开征初期遇到的一些阻力,同时这样子收税也不会对居民家庭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针对遗产税的开征设置呼吁税制改革的呼声比较小,主要是因为其基于税制设计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现在西方国家遗产税的征收还只考虑了现金,那我国要开征遗产税的话,便应该考虑如果留下的是车辆、房产或者股票等资产,应该如何处理征收情况。

首先在税基上,应该留出合理的扣除范围,比如:考虑到在我国有着养老而储蓄的传统,作为子女留给父母的养老钱这部分应该是可以扣除的,这样子既可以让子女的孝心得到延续也尊重了千年来我国居民养老的习惯。除此之外,如果是父母留给后代子孙的教育基本开支和日常生活开支这笔费用也可以考虑扣除,还有列为纳税范围的遗产应该体现出宽税基的特点,涵盖的范围不仅仅只是所谓的现金,应该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其次在税率上,应实行累进税率。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调节社会收入两级分化的问题,减小社会贫富悬殊差异,缓解贫富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资产越多的人在死后其所缴纳的遗产税应该要越多,因此遗产税的税率设定应该按照累进税率来施行,最好是参照个人所得税率那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而加大对社会上贫富差距的调节。

最后是关于起征点的设定,遗产税的开征起征点应该调高,其主要针对的纳税对象是富人阶层或者高收入人群。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分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富人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在中国古代,孔子便提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也正是这种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就今天而言,依旧适应,社会的稳定也要依靠财富的平均分配,如果当今社会出现了过大的贫富差距,社会便会分崩离析。既然我们国家从古就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以及劫富济贫的仇富心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在遗产税开征初期,提高起征点,主要面对富有阶层征收,这样子执行会得到广大的中下水平收入人群的支持。

三、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的作用

首先要注重宣传和文化引导的作用,要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和价值观,正确看待遗产继承,正确看待遗产税的开征等。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骄人的好成绩,居民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相关的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法律法规、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遗产税的开征,要注重宣传,让人们明白依靠自己的双手是可以创造财富的,财富的获得关键点是看自己的能力和创造,而非是遗产继承,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其次,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并且了解到开征遗产税在增加财政收入、减小贫富差距、均衡社会财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从而降低人们的厌税心理,让全民对于遗产税开征有着全新、全面的认识。此外,针对那些担心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被人知晓而心存顾虑的人们,相关部分在执行的同时要考虑这一民情,合理的对遗产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措施,从而减轻其顾虑,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安全。

四、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制度

在我国当前还未建立与遗产税密切相关的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以及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我国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制度。首先,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对遗产价值的评估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上,在西方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里,全部都是按照遗产价值作为计税的前提。在我国人们的日常交易中,都没有习惯保留原始的交易凭证,管理部门对个人财产价值的确定缺乏相关交易资料的支持,另外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税的基础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有些资产是要增值的,所以都有必要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征税数量的多少直接与遗产价值评估的准确与否挂钩,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势在必行。其次,还要完善公民死亡信息的管理制度。我国的死亡报告是由公安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的,当死亡发生之后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证明,然后死者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才可以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按照要求,这一系列的手续需要在三天之内办理完成,但实际上很大部分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善这些手续,户籍部门也没有采取管理措施。因此,死亡信息管理制度的完善会促进遗产税的开征。最后,要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死者财产准确的核定是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所以这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收入及财产情况,同时主动提供相关的资料,当然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做好保密的工作。要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詹鸱.我国遗产继承与财产不平等分析[J].经济评论,2015,(4):82-95.

[2] 孙清熙.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障碍与解决措施[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5):49-50.

[3] 黄源.英美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J].兰州学刊,2015,(6):202-208.

[4] 何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J].财会研究,2012,(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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