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政法学院,保定 071000)
根据我国学界对于遗产税的相关界定,分析可知,遗产税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遗产税要在财产持有人被宣布死亡后开始征收。第二,遗产税征收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所遗留除知识产权以外所有的财产。第三,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财产征税为内容,与房产税、契税等税属于同一税种范畴。
据相关资料记载,在古埃及的发展过程中就规定遗产税的征收问题,当时的目的是为了筹集建造金字塔和战争所需的经费。荷兰被看作是近代遗产税的开端之地。在此之后,一些发达国家,也相继开征遗产税。
在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几度准备着手遗产税的征收工作但是又几度因特殊情况而被搁置,至此我国遗产税征收并未落实。虽然开征遗产税的制度构建与推行存在一定的阻碍,但是国内对于遗产税开征的理论探讨和社会呼声从未停止。
如何实现社会公平是我国当今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遗产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可以通过对富裕阶层的遗产进行征税的方式,降低不劳而获,使代际之间起点不公平的情况能够有所改善。同时,遗产本身就是导致社会财富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就会促使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与此相反,通过立法征收遗产税,才能阻止和减少负面影响。通过这种具有劫富济贫性质的方式,达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我国在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后,改革效果明显,但是需要我国现今的税制结构仍然存在一些不恰当之处。如当前税种结构中流转税所占据的比重过大,财产税、行为税所具有的比重小,需要进行改善。此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一直在强调实现共同富裕,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必然要求追求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在现代社会中,遗产税的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的征收仍然可以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遗产税的增长潜力不容忽视,根据国际社会上相关国家的遗产税征收情况进行比较可知,如果中国征收遗产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胜过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征收遗产税对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一定作用,能够缓解财政紧张状况。
从欧美国家征收遗产税的情况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对纳税人的行为具有一定影响。在美国,根据其遗产税法规定,如果民众进行慈善捐赠,那么应缴的税额可以减少,另外,从心理学的角度考虑,成功人士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可见遗产税的征收对社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让拥有更多财富的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征收遗产税不能以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作为目的,但是将遗产税纳入税收收入中,长此以往下去,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会被推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生产总值空前提高,形成了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与此同时,个人拥有的其他金融资产也在迅速增长,高收入阶级大量涌现,这些情况的出现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条件。
首先,开征遗产税具有宪法依据,这种依据在于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遗产税作为税种种类之一,同样被包含在依法纳税的范围内,可见,遗产税的征收符合宪法精神。其次,开征遗产税具有民法依据,无论是《物权法》还是《继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所得财产予以承认和保护。此外,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公民在享受继承权的同时,应当承担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虽然我国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方面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遗产税的开征的法律保障必将更加完善。
由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的法治观念得到较大提升,首先,对于遗产税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从开始的明确抵制征收遗产税的实施到现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对征收遗产税进行要求和呼吁,其次,对于遗产税的相关理论建议,也从起初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国的发展演变成为以什么样的方式以及中国最恰当的实施遗产税的时机。由此可见,我国社会已经普遍接受征收遗产税的观念,开始征收遗产税意义重大。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许多发达国家在征收遗产税方面形成了完备的税收征管体系。我国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在参考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遗产税法律建构制度,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遗产税征收体系。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知,我国当前社会目前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一些经济和制度条件,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开征遗产税将势在必行,不容忽视。不可否认的是,开征遗产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障碍,对于一些问题还需要进行全面的衡量把握,中国在开征遗产税这条道路上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