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景监狱”场域下的虚拟社会治理

2015-04-14 03:06
关键词:社会公众场域监狱

陶 鹏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科教信息中心,河南 郑 州 450002)

福柯的“全景监狱”理论,揭示了社会管理者凭借信息不对称优势实现社会控制的本质。信息时代的来临打破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传统社会建立在信息资源垄断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发生了从‘全景监狱’到‘共景监狱’的根本性转换。”[1],社会管理也由此完成了向社会治理的演进。“共景监狱”来自众多围观参与者的共同建构,“与‘全景监狱’相对,‘共景监狱’是一种围观结构,是众人对个体展开的凝视和控制。”[1]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政府作为虚拟社会治理的主导方,更是经常处于被围观、被评论、被言说的场域之下。由网络信息技术所营造出的这种“共景监狱”场域,刻画出了以众人围观为标志的网络狂欢图景,使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基于时代元素产生的现实考量。

一、狂欢式的“共景监狱”建构

虚拟与现实并存是当前人类社会结构的典型特点,两种存在着巨大反差的生存体验带来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社会活动感受。这种现状非常符合巴赫金对两种生活的描述,“常规的生活,服从于严格的等级秩序的生活,充满了恐惧、教条、崇敬、虔诚的生活;另一种是狂欢广场式生活,自由自在的生活,充满了两重性的笑,充满了对一切神圣物的亵渎和歪曲,充满了不敬和猥亵,充满了同一切人、一切事的随意不拘的交往。”[2](P268)由于相对较低的阶层定位以及长期处于被管理地位,现实社会中的普通民众普遍存在压抑感、怨恨感和无力感。受到现实世界多元异己力量的羁绊,这些长期郁积的负面社会情绪无法得到有效宣泄,“郁闷”一词成了大众化的常见口头用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大众阶层的精神气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热衷于选择社会氛围宽松的数字化生存状态,在网络公共领域以嬉笑怒骂的随性方式来颠覆传统和挑战权威,从而达成自我解放。人们在一种狂热、兴奋的状态下享受着弥合现实阶层差距、逆反现实权力关系的快感,理性与理智退而其次。各种社会现象都是被审视和批判的对象,哪怕是再细微的失范行为都会引来大范围围观,人物与事件被深度挖掘,社会的整体透明度越来越高。建构在虚拟社会信息传播基础上的“共景监狱”逐渐成形,虚拟社会中的所有行为主体既是 “共景监狱”的构建者,也是潜在的被围观者,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兴趣关注点走马灯式地快速切换,不论是围观者还是参与者,均是以兴趣为开端,以狂欢为结束。正如虚拟社会公众所发出的感慨:“因为达芬奇,郭美美只火了两个星期;因为赖昌星,达芬奇只火了一周;因为动车,赖昌星只火了半天。”[3]“共景监狱”的建构因而具备了明显的狂欢特质,表现出与巴赫金狂欢理论高度契合的一面,来自大众阶层的普通民众则是这场网络狂欢的主角。

处于网络狂欢中的政府被动地充当了配角,并且成为“共景监狱”场域下最主要的被围观者。恰如巴赫金描述的狂欢节仪式,一方面奴隶、小丑加冕成王,象征着普通民众获得挑战权威和战胜羁绊的勇气;另一方面国王被脱去象征权力和地位的王冠,受到普通狂欢者的嘲弄,象征着对传统权力统治的颠覆。虽说网络狂欢有别于中世纪的广场狂欢,但政府的权威、中心地位在虚拟社会中遭遇弱化却是不争的事实,所有的政府行为均受到“共景监狱”场域的全方位检视,任何失范与失误都会招致强烈的社会舆论批判。相对现实社会管理而言,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共景监狱”场域下政府不得不更加主动、严格地规范自身言行,并注重倾听民众呼声、打捞底层民意。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安顿网络狂欢,如何在被围观状态下创新社会治理。因此虚拟社会由“管理”走向“治理”,“共景监狱”场域下的倒逼效应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共景监狱”的建构过程中,普通民众通过 “双向的、去中心化的、无等级的交流”[4](P22),对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在思想意识上完成了自我启蒙与相互启蒙。人们希望通过狂欢式的“共景监狱”建构颠覆等级秩序,以自我赋权的方式参与虚拟社会治理,进而改善自身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境遇,这种理想主义的行为逻辑使狂欢式“共景监狱”建构具备了一定的乌托邦色彩。然而社会公众在围观政府行为、评说施政效能时,却表露出与巴赫金狂欢理论悖反的一面,即缺乏和谐、融洽、商榷的氛围,更多的是宣泄、抗争和挑战,导致狂欢式“共景监狱”建构始终伴随着众语喧哗的亢奋和无序。

二、“共景监狱”场域下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客观梗阻

(一)弱势心态的泛化弥散

传统的社会强弱关系在“共景监狱”场域下被逆转,原本属于现实社会强势群体的精英阶层、权威阶层经常是虚拟社会中被围观的对象,强弱关系的转换使他们产生了弱势心态。而普通民众把现实中的弱势心态带入了虚拟社会,希望借助“共景监狱”场域下的特殊语境表达诉求,让自身的弱势地位得到关注。于是弱势心态逐渐泛化,成为弥散在不同虚拟社会行为主体间的普遍性心理状态。“很多人都自认为是‘弱势群体’,泛化的弱势群体看似有些矫情,但我们却能管中一窥,与其说是弱势群体在扩大,不如说是弱势心态在蔓延。”[5]虚拟社会公众下意识地划分出“我群”与“他群”,使用带有猜疑、防范、挑剔、否定的目光审视他人,不同阶层与群体间难免会产生隔阂。很多情况下,围观主体与被围观主体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立场与观点的不同以及叙事方式的差异,彼此间经常会产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持有弱势心态的阶层、群体或个体开始追逐短期利益,机会主义行为逻辑屡见不鲜。他们会采取多种手段争取舆论支持,反复强调自身的弱势定位,试图赢得利益与道德的双重优势。当弱势心态衍生出的利益化因素掺入“共景监狱”场域之后,有时公共利益会被群体或个体利益绑架,使虚拟社会出现价值失序和道德矮化的乱象。多元主体只有在互信互惠、合作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虚拟社会治理,弱势心态的泛化弥散阻碍了差异化群体间实现平等与平和的交流,社会凝聚力被削弱降低,增加了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难度。

(二)公民社会作用的过度夸大

公民社会是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但脱离客观实际过度夸大其作用,反而会阻碍虚拟社会治理的实现。网络空间本就存在社会自治的内在需求,“共景监狱”场域推动了公民社会发展,虚拟社会公众高度重视公民社会的作用,甚至以自我赋权和技术赋权的形式来超越法律赋权,过度强调虚拟社会个体在治理体系中的分量,忽略了国家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虚拟社会的自净、自滤功能相对有限,完全依靠公民社会并不能纠正政府失灵造成的诸多问题。托克维尔曾对此做出过警示:“发动少数的全部道义力量去反对压制他们的强大物质力量……这是用一种危险去平衡另一种更为可怕的危险。 ”[6](P217)公民社会作用的合理体现需要虚拟社会行为主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理性,就现阶段中国大多数网民的综合素养而言,尚不具备成熟的公共理性精神和实施理性批判的能力,很多人的网民意识要远超公民意识。受到网民结构失衡的影响,虚拟社会公众推崇的公民社会存在主体缺失。一些弱势群体缺少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济基础,无法参与“共景监狱”构建,更无法按照共同治理的标准参与虚拟社会公共事务的协商和讨论。作为“共景监狱”场域的建构主体,虚拟社会公众对公民社会的期望过于理想化,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出发点往往是热情、义愤和从众。在围观政府行为的过程中,其意见表达经常带有情绪化倾向,偏离了公民社会应有的理性批判精神。在特定语境下,通过“共景监狱”场域汇集的民声民意并不真实,有时甚至是基于误导、裹挟所产生的伪民意,公民社会的作用被扭曲和利用。

(三)后现代主义的盲目流行

“共景监狱”场域为后现代主义提供了最佳流行空间,虚拟社会行为主体把后现代主义的否定传统、去除中心、反对权威、娱乐大众、多元共生等特性演绎得淋漓尽致。“共景监狱”与后现代主义的联系恰如学者的论述,“作为后工业社会的标志之一,或者信息社会的标志之一,互联网也许是后现代主义状态的最完美的说明书。 ”[7](P48)参与虚拟社会治理需要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审慎处之。虚拟社会公众把后现代主义视为网络空间里的一种流行趋势,常表现出娱乐大众、玩世不恭、反讽嘲弄的心态和行为特征。对于盲目推崇后现代主义的虚拟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并不关心能否在虚拟公共领域中创造社会价值,如何在“共景监狱”场域展示自我体现出个人价值,才是要达成的最终目标。网络造句运动、网络红人现象和网络哄客文化,均是对后现代主义盲目流行的最佳注释。虽然这些虚拟社会现象暗含了对现实社会问题的隐喻,但却造成了信仰取向、价值取向、道德取向等方面的多重混乱。后现代主义迎合了部分虚拟社会公众对于彰显个性化网络行为的需要,而且非常符合网络文化的创造和传播规律,可是“一切皆可戏说”的语境,让主流意识形态和政府的权威性遭遇弱化。面对社会加速转型背景下各种矛盾冲突在网络空间的集中折射,后现代主义的戏谑式表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特定的社会职业和社会阶层,被冠以“土豪”、“砖家”、“叫兽”、“公务猿”等具有人格贬损意味的污名化标签,导致虚拟社会人际关系呈现出结构性紧张,仇官仇富心态在网络狂欢的氛围中得到悄然强化,严重消解了实现虚拟社会治理所必须的互信合作基础。

三、“共景监狱”场域下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合理安顿虚拟社会公众的自我启蒙

治理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均来自于西方政治学,西方的平等、自由、民主思想与互联网的固有特质在虚拟公共领域产生了高度共鸣。“共景监狱”现象反映出了由此形成的虚拟社会思潮流变,以及虚拟社会公众所实现的多方面自我启蒙。但行为主体自我启蒙带来的改变尚不成熟,其能力、素养、意识无法满足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应当给予合理安顿。面对虚拟社会公众自我启蒙带来的激情式参与和狂欢式参与,需要建立与数字化生存状态相适应的心理疏导机制,适度满足人们的宣泄需求,形成更具宽容性的社会氛围,使“共景监狱”场域下的参与主体成为“陌生人社会”中的理性主体。受到网络信息碎片化和网络社会现象片面化的双重影响,自我启蒙的认知深化效果具有不完整性,“人的情绪常来自于不合逻辑或不合理的认知,诸如绝对化的要求,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夸大失败或痛苦的体验等不合理论认知。”[8]许多阻碍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因素,往往与自我启蒙造成的不完整社会认知和不合理归因取向有关。政府作为虚拟社会治理的主导方,应注重从广场式的嬉笑怒骂中捕捉网络社会现象背后传达的信息,及时做出正确的认知引导,防止负面社会情绪引发群体性认知偏颇,并通过完善“共景监狱”场域下的舆论市场秩序,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表达进入决策体系,规制自我启蒙状态下的混沌和无序。帮助虚拟社会公众以理性的心态、有序的方式参与虚拟社会治理,从而完成从意识觉醒到能力提升的实质性转变。

(二)培育内生自律型网络社区秩序

网络社区是“共景监狱”建构主体实施网络围观的重要载体,虚拟社会公众往往以此进行互动交流并展开集体行动,其秩序状况对能否实现虚拟社会治理有着重要影响。秩序内生意味着共同认可和自觉遵守,与现实社会中的社区相比,网络社区具有自组织性和自治性,认可社区内生秩序但较为抗拒外部社会控制力量。培育内生自律型网络社区秩序,要求社区成员具备一定的价值自觉、道德自觉和行为自觉,文化的教化作用突显其重,需要培育能够和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相适应的网络社区文化。然而我国目前公民社会尚不成熟,部落文化、快餐文化、娱乐文化妨碍了治理体系下的网络社区文化培育。因此,应加强主流文化、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与网络社区文化的对接融合,借助高品质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在网络社区内逐步培育起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并引导全体社区成员将其内化为参与虚拟社会治理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社区的自治功能,让全体社区成员共同参与内部秩序的制定,以网络社区的自省自律净化内部环境,自觉充当把关人角色,克服虚拟社会中的政府失灵现象。“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掌握自身命运、在地方社区和全球社会中重新定义公民身份的机会。它也把自我治理、自主思考、教育后代、诚实经商以及同其他公民一起设计我们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规则的责任交给了我们。 ”[9](P12)通过培育内生自律型网络社区秩序,公共理性将在“共景监狱”场域中得到有效提升,同时虚拟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亦将更加明确。

(三)从包容性发展的视角完善网络监督体系

“共景监狱”不仅是一种自发性围观结构,而且还是监督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实践。但作为监督主体的虚拟社会公众和处于被监督状态的政府,经常在网络监督实践活动中相互对立,表现出缺乏包容心态和包容理念的共性缺陷。在特定的条件下,网络监督甚至成为了负面社会情绪集中爆发,进而激化阶层对立、放大社会问题的导火索,这无疑与虚拟社会治理倡导的协商合作背道而驰。“包容性发展”是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公平正义、机会均等、共享成果是这一价值理念的重要内涵,“其核心要义是减少和消除社会排斥,促进机会平等和公平参与”。[10]政府和虚拟社会公众均应从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理解网络监督,消除网络监督中潜在的博弈对立情绪,以合作治理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政府需要主动适应“共景监狱”场域下面临的全方位监督,把包容性发展作为构建网络监督体系的切入点。在加强制度创新与供给的基础上拓宽网络监督渠道,鼓励和规范社会公众利用网络监督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强化网络监督与体制内监督的联动效应,以实质性的举措展示出积极、坦然、包容的接纳态度,摆脱网络监督中的被动应付角色。虚拟社会公众需要克服“共景监狱”场域下自由围观造成的狂热无序,从狂欢和宣泄情绪中尝试自我解脱,基于包容性发展理念实施网络监督。包容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妥协退让,只有在平等参与、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行使监督权利,才能提高自身监督表达的合法性和公信力。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被监督主体,都会由此感受到包容性发展理念对消除公共权力失范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亦将在虚拟社会治理中得到促进。

(四)给予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制度化生存空间

根据迪尔凯姆的 “群体——群体”的关系理论,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属于同质化群体的“机械团结”,其成员具有相同的阶层定位、相近的价值取向和相似的利益诉求,这使得他们能够在“共景监狱”场域下发出较为一致的声音。随着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的日渐勃兴,这一新型社会组织已经成为虚拟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群体性参与力量。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成熟度较低,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更是处于非制度化生存状态,严重制约了其作用发挥。政府应在虚拟社会中建立非政府组织准入机制,从法律层面明确其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营造出有利于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提高他们参与虚拟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多元参与主体间的伙伴关系是实现虚拟社会治理的必备前提,因此政府和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需要建立起互信机制,从合作治理的角度定位双方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围观结构中的内在张力。和现实社会非政府组织不同,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无官方化和行政化背景,大多数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或公益性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普通大众阶层和弱势群体,在“共景监狱”场域下具有较高的亲和力和认可度。实现虚拟社会治理需要重视虚拟社会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社会资本的潜在力量,以制度化的方式激发其活力,使他们发挥自身特长,辅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共景监狱”场域下政府与民众间的互动沟通桥梁,“向社会提供众多服务,承担一些政府部门不该做或做不好,企业做却未必有效的社会事务”。[11](P22)

(五)平衡多元参与主体间的权责冲突

“共景监狱”和“社会治理”均属于多元主体参与模式,强调彼此间的伙伴关系和平等地位,其权责边界不可能得到精确厘清,不同参与主体的权责范围难免会出现模糊重叠,这就会导致在跨边界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产生权责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来自于多元治理主体对各自利益的过度强调。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2](P82)为了平衡虚拟社会治理中的权责冲突,多元参与主体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理性控制自我利益的不合理膨胀。政府作为虚拟社会治理体系的主导方以及 “共景监狱”场域下的主要被围观对象,应主动放弃追求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逻辑,把视线从受到维稳、政绩、考核等功利性因素影响的“治理过程和谐”转移到“治理结果和谐”。既要防止过度干预公共领域对其他参与主体产生权力侵害,也要预防多元治理中政府权威弱化后出现的无政府主义。面对虚拟社会公众日渐觉醒的多种权利意识,政府应通过引导、教育、培训等途径提升其治理参与效能,建立起与权利意识相匹配的责任意识,使多元参与主体趋于权责平衡。社会公众、非政府组织等私权力主体,亦需理性对待治理体系中的权力让渡,避免一味突出个体权力或特定群体的作用,盲目地强调市场与公民社会的作用,那样只会导致虚拟社会治理失灵。即使是高度推崇市民社会作用的托克维尔也曾说到:“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6](P289)由此可见,平衡多元参与主体间的权责冲突,是在政府权威弱化、价值取向多元的虚拟社会中实现均衡性治理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共景监狱”场域为虚拟社会治理设定了一个特殊语境,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我国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客观反映。就现阶段的虚拟社会治理而言,多种社会情绪有待疏导、多项参与秩序仍待完善、多元主体关系尚待磨合。梗阻因素的消除不能局限于虚拟社会,毕竟虚拟来自现实的映像,只有从现实社会入手化解产生根源,才能真正实现虚拟社会的治理与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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