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婵
(温州市水利水电处,浙江 温州 325000)
近年来,温州市水利建设投资持续加大,通过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监管,规范建设管理,一大批水利重点工程建成并发挥效益。由于我市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面广、数量庞大、规模小、种类多、投资小、工期短等原因,加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监管相对薄弱,以及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育相对不足,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因素制约等,使得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建管现状难以很好适应当前大规模、高标准建设任务的要求。造成一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建设主体不清,建设程序执行不力,施工工程控制不严,招投标不规范等,制约了小微型水利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影响着水利设施效益的发挥。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规划未统筹安排,工程建设存在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导致在工程技术、合理开发和社会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不能互相兼顾。前期勘测设计普遍存在深度不够、调查不彻底,工程建设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未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农户意愿,让广大农户参与项目决策等问题,加之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不够,介入把关不到位,项目法人(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面或有误差。设计单位对项目区基本情况掌握不够,基础资料收集、分析不够,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不到要求,设计质量不高,项目建设过程设计变更较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项目建设效果。
项目审批手续繁琐,延误项目建设周期。当前我市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程序管理、审批及验收,均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要求规范、讲究依据,致使前期工作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开工和建设进度。验收程序繁琐,验收资料格式不统一,未有效的进行简化,工程移交不规范,建后管理权属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影响工程效应的发挥。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甚至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不规范,许多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挂靠形式投标,非法转包、非法分包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挂靠单位资质和施工水平有限,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有的项目合同制执行不严格,约束力差,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实力不足,工程往往出现纠纷,难以按合同执行。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建管等方面还有不少差距,普遍存在设备、技术人员投入不足,一线施工人员主要是由未经专业培训的当地民工进行。一些工程项目建设中,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够造成返工、外观质量缺陷等问题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设施不齐、建设管理规范性不够,资料不及时、不完善,变更随意,手续不及时等情况还较普遍。
在一些政策处理过程中,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属地农民认识不到位,外来施工单位经常受阻挠,工程进展不顺利。
近年来,各地均不断加强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扎实推进温州农村水利改革工作,积极探索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新思路,我市出台了《温州市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水利工程概算中工程部分费用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源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水土保持及其配套设施,为小微型水利工程(小型指50万元~200万元、微型指50万元以下)。努力建立健全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保障各项工程建设规范有序实施。主要做法: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管护结合的原则。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编制实施方案,作为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原则上应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如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相应咨询机构或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并应达到相应的实施深度。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可由相应咨询机构或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编制。对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打捆编制。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简化审批手续,以表格形式批复。审批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安排、工程招标、产权归属、管护机制等相关内容。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根据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建设管理模式。列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重点小微型农村水利项目,由县级水利投资公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具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项目法人(业主)承担,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以由乡镇(街道)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业主);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推行农民自治建设管理,也可由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组建项目法人(业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农村居民按照民主议事原则建立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本着“规范管理、提高效能、程序简化”的原则,精简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分区域或类别打捆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监理单位。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一定的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由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形式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可采用“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等方式履行民主程序,采用询价、竞争性发包等多种合同采购方式。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由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村民承接。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对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技术指导。
积极培育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充实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队伍。从事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具备承担相应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由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温州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或具备类似工程经验的市政、交通、房建等土木工程类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具有水利三级项目经理以上聘用资格或水利技术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由具有土木工程类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的,可由具备土木工程类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技术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非打捆招标项目,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理人员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可以同时承接3个以内(含3个)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可以同时承接2个以内(含2个)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喷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可以由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直接委托专业施工队施工或生产厂家施工和安装。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微型水利工程,可委托水利建造员承担施工任务。
项目法人(业主)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与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并委托水利建造员承担施工任务的微型水利工程,签订施工协议。施工合同(协议)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项目法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以及由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建设的工程,由项目法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管理总负责,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监机构应加强行业指导和帮助。小型农村水利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监理制;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可聘用技术人员或富有工程建设经验和责任心的村民、村级水利员、老干部等履行监督职责。
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实施过程中,对批准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工程标准、工程布置、断面结构、基础和防渗处理方案等)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村集体或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拨至乡镇(街道)账户,实行乡(镇、街道)政府报账制。并应就工程进度、工程结(决)算、资金使用情况等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公示。
规范和优化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程序,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对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简化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建立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加强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的要求做好验收工作。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简化验收程序(除较重要的小微工程外,政府验收一般只组织竣工验收),并适当简化验收组织和验收资料要求。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可以采用表格型式。
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联合竣工验收。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建设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完工后,由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建立健全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指导村集体或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审批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明确资产权益,财产登记制度,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经过运行实践,各地逐步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管理模式。不断探索和规范完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于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水利的现代化,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