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毅搏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论魏晋玄学法律观的思想渊源、内涵及价值取向
曹毅搏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魏晋玄学法律观的产生源于汉代儒学思想从经学向谶纬学的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对儒学批判和反思的思潮,有关本体论的思辨是其产生的直接理论来源。魏晋玄学法律观主要体现为有无之辨、言意之辨、名教与自然之辨。它是古代法哲学研究的重大理论成果,极大地推动了律学发展。其在价值取向上突出表现为: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对立统一,由形而上的本体论而推崇“人治”。
魏晋玄学;法律观;法律价值;律学
魏晋玄学作为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哲学价值、史学价值的思想流派,其思想内涵被后世不断挖掘。直至当下,有关魏晋玄学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艺术等方面的研究层出不穷,但鲜有从法学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本文试图对魏晋玄学的法律观做一梳理,以期丰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内涵,推动中国古代法哲学思想研究。
(一)经学向谶纬学的转变是玄学法律观的意识形态背景
主流意识形态从汉代到魏晋时期,经历了儒家经学向魏晋玄学的转变。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思想武器,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越发凸显了其“官学”地位,董仲舒开创了“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的经学时代,初期遵循儒家的社会价值,依照经典来决策政事。《汉书·董仲舒传》称“仁义礼乐皆是其具”,正是指用礼仪、雅乐和仁义来教化百姓,从而实现儒家的政治观和法律观。但随着政治团体的复杂化,学术思想也流变为利益争夺的手段,出现了根据现象推测天道变化,从而映射人事的“天人感应”论。随后,更产生了以周易象数来宣扬福瑞与灾异的谶纬儒学,《说文》曰“谶,验也。”谶纬学注释中将日蚀看作人间变化的征兆,《后汉书·五行志》中称其代表了“君道有亏”,《春秋·合诚图》中称“君蔽臣恣”,《易·通卦验》“王道倾侧”[1]等比比皆是。到了汉末自然规律被人格化、神格化,郑玄在《尚书五行传注》中称“……凡神怒者,日月五星即见适于天矣。”儒学在这一过程被不断地被神学目的化,离正统思想相去渐远。而各种经典注释、律例解说层出不穷,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晋书·刑法志》“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可见一斑。同时统治阶级的互相倾轧和政治核心的不断变化使得中央集权加速分崩离析。
(二)对儒学思想的批判是玄学法律观产生的思想根源
王朝的衰落和社会的动荡,使得人们对儒学产生了严重的信仰危机[2]。士大夫们发现传统的“纲常”、“仁义”等价值观无法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困扰。在寻求“淑世之道”的过程中,一部分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士大夫,开始从学术本身进行批判,逐渐向外部寻找理论支撑。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东汉时期的仲长统,《后汉书》中记载其“博涉书籍,赡于文辞”“性倜傥,敢直言”,他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政治思想上,《昌言·离乱篇》指出法纪松弛是因为统治阶级“奔其私嗜,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社稷倾颓是因为人君“信任亲爱者,尽佞谄容说之人也;宠贵隆丰者,尽后妃姬妾之家也。”以仲长统为代表的儒家士大夫们开始向道家思想过渡,《后汉书》本传中收录了“……抗志山栖,游心海左……”,以及“乘云无轡,骋风无足”这样具有庄子浪漫主义风格的诗[3]。在哲学方面,仲长统、王符等人从元气论出发,提出了“人事为本,天道为末”主张,从而走出了汉代谶纬学的囹圄,涉及到了“本末”、“体用”等日后魏晋玄学的主要思辨命题[4]。
(三)玄学本体论是其法律观的直接理论来源
名教是儒学在政治活动中的重要表现,随着曹魏集团和司马氏集团之间的不断攻讦,名教与自然之辨已经从思想交锋转化为政治斗争。部分支持曹魏政权的士大夫们将清谈的内容,由臧否人物提升到对宇宙生成、万物本源的探讨,这便是后世所称的正始玄学。他们注重理论上的超越和经义上的透彻,其中以王弼、何晏最为突出,何邵《王弼传》称其“幼而察慧,年十余,好老氏,通辩能言。”王弼的玄学思想以老庄为主,但是也夹杂了儒家经世济民的政治抱负。汤用彤称“玄学为有无之学、体用之学。”[5]王弼以体用论作为理论进路在《老子注》中称“……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舍无以为体,则失其大矣,所谓失道而后德也。”[6]何晏在其《道论》,《无名论》中阐释“贵无”的本体论,称“有之为有,恃无以生;事而为事,由无以成。”认为不论是天道变化、亦或是人事成败都是从无到有的本体演化。正始玄学建构了完善的哲学体系,从“无为”出发,侧重于“无不为”,他们希冀以这种形而上的理论来指导其政治活动,崇本息末再逐步强大国家。
(一)法的本体论雏形
法的本体是一种固有属性,并不因为人的意志而改变,不同时代的法学派别都试图从不同角度来观察、抽离出这种本质,历史上对于法哲学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7]。走出汉代谶纬学的樊笼后,魏晋名士开始投身于发现自我、探索宇宙本源的热潮中,这期间玄学家们分为了“贵无”与“崇有”两个阵营。首先,汉代谶纬学盛行之时,人们将天命、神鬼等视为政治生活的参照和法律规范的准则,何晏继承了汉末对儒家谶纬学的批判并提出了“性者,人之所受以生也。”的人性论,以元气和合为线索进而摈弃神学,最终发展出“夫道者,惟无所有者也。”的贵无思想[8]。王弼通过注解《周易》,以论理易的方式来阐述他的本体论,称“天地以本为心者也。”而天地之本正是“无”,因为天地“……以有为心,则异类未获俱存矣。”正是“有”生于“无”,才能真实无妄而化生万物[9]。王弼和何晏为正始玄学构建了一个系统的唯物辩证哲学框架,试图拨开事物的表象,“无”正是体现了这种抽象的本质。其次,郭象在其《庄子注》中阐发了“独化”的崇有思想,切断了“有”和“无”的生发关系,认为“非唯无不得化而为有,有亦不得化而为无矣。”提出了“有”是万物的本源,而无即是无物的“大有思想”,在本质上是一种对万物生发规律的抽象集合,同时提出了个体生化所在的“玄冥之境”,从而形成了从有(大有)到万物(群有)再到玄冥之境(个体)的层级体系。
《道德经》中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玄学家认为这正是本质被不断蒙蔽,进而造成社会动荡、法治不行的根源,因此,贵无派的法哲学思想是提出一种高于万物和人事的本源,进而赋予政治和法律事务正当性,从而遵循其路不失其性。郭象以“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生发思想为根本,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的建立,以及个人境界的提高。在早些时候的西方,以塞米特的芝诺为首的斯多葛学派也提出了相类似的自然法思想。芝诺认为高于世俗之上的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10]这种理性是在放任全宇宙皆有效的,并有着普遍的约束力。西塞罗也认为世俗中的法律或许是由暴君制定代表着不正义,而理性正是衡量这种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11]。相较于斯多葛学派,如果将理性视为事物的普遍规则,那么玄学思想中的“无”和“有”更是建立了理性之上的另一种高阶位的概念,并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因为其所阐释的是生成万物的宇宙本体论,这也是提领法的本质的辩证思想。
(二)法的应然与实然
中国古代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法家之“法”,而是一整套规范行为、法治理念的集合,正如《礼记》中的“威仪三千”应当视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12]。封建社会的法治建设秉持“圣人之道”,王权的产生以及仁政的实现是由“圣人”遵循“道”来完成的,前者代表普世的正义价值以及有序的社会体系,后者代表“道”在世俗中的规律演化,即法的应然[13]。因此“圣人之学”的本质是由个体推及群体,由内在转向外化的法律政治模型,它是法的实然向应然趋近的正确路径,相反的“昏君”“暴政”就是不正义的法的实然模式。“圣人之学”在中国思想史上地位突出,千百年来也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命题,从魏晋时期的圣人“不可学不可至”到明代王阳明提出“人到纯乎天理方是圣”[14]的“圣人可学而至”,其中经历了迂回往复的学术进路。同样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阿奎那认为正义的世俗法律来源于神定法,而神定法代表了绝对的理性和普世性,它在世俗部分的表现就是法的应然,世俗法律永远在不断完善以无限趋近神定法所规定的最完美模型[15]。这在儒家便是“仁”,在道家是“无为”。在魏晋玄学思想中,“真意”这个概念被用来描述法的应然,继而“圣人之学”演变为“言不尽意”与“言尽意”之辨,其本质仍然是对法的应然与实然的深刻思索。
玄学家们的争论焦点是“真意”是否能为语言或者现象所穷尽表达。王弼提出“言不尽意”,殷荣著《象不尽意论》,嵇康《声无哀乐论》称“吾谓能反三隅者,得意而忘言。”“言非自然一定之物,五方殊俗,同事异号,举一名以为标示尔。”,持有“言不尽意”观点的玄学家认为语言是描述现象的一种方式,不能完全展示现象(包括行为)的全部内容,而现象的全部集合也不能彻底体现“真意”本身,因此语言更不能完整的阐述“真意”了。这里的真意也就是法的应然,这种逻辑辩证形成了由法律文本、法律事件到法的应然的层级递进关系,得出了实现的难易程度(视为Y)与实际的重要性(视为X)成反比的结果(法律文本比法的应然简单,法的应然比法律文本重要)这种关系可以用数学函数来表达为:-Y=logX。另一方面,欧阳坚石著《言尽意论》称“古今务于正名,圣贤不能去言”“原其所以,本其所由,非物有自然之名,理有必定之称也。”[16]认为经验是不能够通过语言传递的,那么语言所能够表达的就是完整的“意”,从言意之间的关系入手,否定了善法的存在性,继而认为法的实然模式便是不断进步的极限。
(三)统治阶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以地缘政治的角度观察,魏晋玄学的发展与汉末的连年征战密切相关,一部分南方世族随曹操的南征而迁往北地,此后,经历了西晋八王之乱,北方的士人们又徙入江东,这在促进新思潮产生的同时也加剧了门阀间的政治角力。“就阶级基础和政治构造而言,玄学是门阀世族势力的崛起与蜕变的产物”[17],所以名教与自然作为魏晋玄学的主要辩题,从一开始就带有浓重的政治气息。它的核心是调和儒家与道家的治理思想,是从汉代以经学治国向魏晋玄学法律思想转变的重要标志,其主要目的是为统治阶级论证法律的正当性,因此名教与自然之间一直存在对立与统一的辩证关系。
名教思想的核心是依照儒家纲常建立完整的道德规范,在纵向上以尊卑有序划分社会层级,在横向上按照才情殊异区别门类,形成稳定的社会体系。司马氏集团在掌控曹魏政权后,积极宣扬“名教思想”,以打压士人排除异己,同时推崇“尧舜禅让”的政治模式为取代曹魏政权设置铺垫。另一方面,由于对汉代名教政治的失望,士大夫们逐渐专向道家“无为而治”的治国思想,如王弼、何晏提出“名教出于自然”,认为自然与名教是本与末的关系,因此在管理国家制定法律之时不应该本末倒置。何邵《王弼传》称“老子是有者也,故恒言无所不足”,可以看出,王弼也在从有无相生的角度出发,缓解儒道之间的紧张关系,调和名教与自然之间的对立。
另一方面,反对司马氏的士大夫们以“任自然”作为隐蔽红尘的避难手段,而一些较为激进的玄学家也以此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如嵇康、阮籍“非汤武而薄孔周”并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主张。在《自然好学论中》称“造立仁义,以婴其心;制为名分,以检其外;劝学讲文,以神其教。故六经纷错,百家繁炽,开荣利之涂,故奔鹜而不觉。”直指名教束缚个性思想,依照等级和出身来限制人的行为。这一时期毋丘俭、文钦起兵淮南反对司马氏,但失败被诛,时为儒学大家的王肃以周公诛管、蔡为例论证司马氏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嵇康在太学院辩难中作《管蔡论》,盛赞二人“怀忠抱诚”“翼存天子”[18],这更激化了玄学家和司马氏集团之间的冲突。真正将名教与自然统一起来的是向秀与郭象,在《庄子注》中称真正的圣人是“常游外以弘内,无心以顺有。”将个人内在的道德自律与社会法治的正义理念相统一,实现了从个体到群体的法的秩序构建[19]。同时又称“通天地之统,序万物之性,达死生之变,而明内圣外王之道。上知造物无物,下知有物之自造也。”点出了“内圣外王”的人格修养即是治理国家,健全法制的理想模型,为“名教即自然”确立了政治理论基础。
(四)魏晋玄学法律观的理论贡献
首先,魏晋玄学法律观对于法哲学的研究产生了飞跃性的发展。第一,经历各个玄学流派不断地理论创新,将东汉时期引领法制的谶纬学、经学逐渐向法的本体论、生成论转变。而臧否人物,评议具体事件的清议也因为学术方法及政治斗争等原因发展为讨论本末、体用的玄学清谈,对人性自身的反省也必然的趋向对宇宙万物的深思。第二,将世俗的王权与天道相联系,如《晋书·刑法志》中称“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具严天刑,以惩乱首。”通过论证名教与自然间的关系将政治、法律与自然本源的规律结合,强化了统治阶级的权威性,促进了法律的执行力。第三,玄学家们提倡道家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何晏在《论语集解·为政》中称“德者无为,犹北辰不移,而众星拱之。”并提倡精简法律,认为严刑峻法为百姓带来严重的迫害,是上下失序,法律不行的主要原因。王弼在《老子注》中称“若乃多其法网,烦其刑法,塞其路径,攻其幽宅,则万物失其自然,百姓丧其手足,鸟乱于上,鱼乱其下”。第四,通过清谈而涉及到本体论[20],产生了“善法”思想,重新定义了法的目的。嵇康体会到恶法的危害巨大,在《难自然好学论》中称“刑本惩暴,今以胁贤”,同样为竹林七贤的阮籍则更为激进,在《大人先生传》中抨击现世法律“汝君子之法,诚天下残贼乱危死亡之术耳!而乃自以为美行不易之道,不亦过乎”[21]。这些优秀的法学思想和法律素材在六朝更迭的过程中被不断地继承和发展,终于在盛唐时期得到升华,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完善。
其次,魏晋玄学法律观极大地推动了律学发展。随着立法活动和法的解释学不断进步和科学化,魏晋时期的玄学思想也为继承汉代律令开创新的律学时代做出了重要贡献。首先,本体论的探讨和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将律学导向“化繁为简”的趋势中。玄学思想从形而上学的万物本体论出发,侧重于寻求一种普世的正义理论和行为准则,提倡应当精简律令的条文,在规范刑罚时应当总结规律和寻找共性,便于人民理解法律进而遵守法律,让官吏执行法律时能够正确定罪,合理裁决[22]。《晋书》本传中记载,杜预称“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刑之本在与简直,故必审名分”。其次,由言意之辨引申出的玄学方法论为律学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例如,郭象通过提出“寄言出意”,以“真意”为理,以“言象”为名,将形而上学的哲学本体用“辨名析理”的方式联系到世俗中来,他在《庄子注》中表达自己对于玄学思想的看法“夫应而非会,则虽当无用;言非物事,则虽高不行”,张斐在注解晋律时,明显受到了当时这一玄学思想的影响,将名理的辨析覆盖到了律学的范围,对众多法律名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实现了法律解释学的一大突破[23]。
(一)自由与秩序价值间的对立与统一
应对相同的事物、处理相同的逻辑关系或者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时,因为人的感受不同,不同时代的法律观和哲学观不同,必然会产生法的价值冲突。不同时代借由两种价值作为政治冲突的导火索是非常普遍的,在魏晋时期最为突出的就是名教与自然之辩。最初开展对名教这种秩序价值的代表进行批判是在汉末儒家信仰崩塌之时,那么寻求自我的解法和个性的发展便成为了一个有力的武器,这时道家所提倡的“自然”便成为了最佳选择。到了魏晋时期对于名教与自然之辨从根本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转变为政治集团之间攻伐的借口,向往个体自由极致的如阮籍、郭象都通过自然之法的形而上理论进行了阐述,前者以“至人”“真人”形象来展示,后者以“自生”“独化”的理论来阐述。而另一部分玄学家却从现实出发,肯定名教的价值来尽力修改已经步入破碎的秩序体系,典型的如裴頠“崇有论”。这种理论上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秩序价值要求社会的尊卑有序,行为的可预测性,它讲求了国家机器或者统治者对于被统治者的绝对控制,其所追求的核心是效率,因此对于个体的自由不可避免地会触碰甚至损害;另一方面,自由价值下个体希望得到身体的、精神的双重解放,也就是不为外力所羁绊,这种外力包括了道德、法律、利益等等,其所追求的核心其实是一种存在物的多样性,因此个体自由的极限必将是对秩序价值的破坏和动摇。这种矛盾是存在于任何一种法律体系和法律哲学中的,而在魏晋玄学法律观中,玄学家们积极地解决这种价值论之间的紧张关系,不管是王弼以“本末体用”来消融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冲突,还是后来的“名教即自然”,都是在排列法律价值的序列顺序,最后通过郭象“内圣外王”思想将内在的“足性逍。”与外在的名教结合起来,完成了依靠稳定秩序确保相对的自由,依靠相对的自由维护稳定秩序的理论构建。
(二)由形而上的本体论而推崇“人治”
玄学家们攻击当时过分注重刑狱作用的官员,认为这种舍本逐末的行为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而过分苛杂的法律和仪礼要求,不论是法家的还是儒家的,都成为了玄学“无为而治”思想的对立面,即因人欲而产生的“有为”心,这种脱离自然之法的世俗法律,很可能就使国家步入了危险的境地。因为魏晋玄学大多从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形而上出发,甚少涉及具体的事务问题,其法律观的核心仍然是把握自然之法。玄学家们相信世间是有一个确定的、永恒的规律性存在的,只有不断发现和掌握这一规律,才能够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因为这一规律是遍及全宇宙的,不管是自然界中的日月星辰、闪电雷鸣,还是世俗界的王朝交替,法治兴废。所以,如果把精力消耗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将会舍本逐末,不利于天下的大治,这也是玄学家推崇圣人之治的原因,在这里的圣人与其说是具有超越凡人品格的“人”,还不如说是自然之法在世俗法律中的体现。王弼也进一步提出了较为模糊的依靠本体论进行“执一御众”的治理方式,这种思维到了郭象时期得到了“内圣外王”的具体明晰,《庄子注》序言中称“通天地之统,序万物之性,达死生之变,而明内圣外王之道”[24](P1),认为圣人是能够体会和掌握真正的自然之法,能够“游外以冥内,无心以顺有”可以感通万物,因此“虽在庙堂之上,然其心无异于山林之中”[24](P11)在管理国家、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都能恰到好处,即成就“无为而无不为”的效果。
魏晋玄学作为中华历史上重要的思想流派,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值得从多学科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从法学角度探究魏晋玄学所包含的法律观,是对魏晋玄学研究的发展,也是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丰富。魏晋玄学法律观所包含的三个主要命题——法的本体论,法的应然与实然,以及统治阶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包含了对法哲学的深刻思索。其不但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价值,也是唐代中华法系最终形成的重要思想理论渊源。批判性地继承其思想精华,对于繁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研究水平所限,本文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恳请同行专家予以批评指正。
[1]边家珍.两汉之际的谶纬论略[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113、117
[2]付心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学[J].开封大学学报,2003,(3):17、20.
[3]杨霞.仲长统学术思想探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66、69.
[4]秦跃宇.龙延.非儒入道的玄学先声——仲长统思想研究[J].许昌学院学报,2010,(3):10、13.
[5]邓宝剑.论魏晋玄学三派之价值取向[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0,(3).
[6]李晓春.王弼“体用论”述真[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12、17.
[7]刘树桥.法的本质纲论[J].求索,2007,(2):92、95.
[8]许建良.魏晋玄学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8、131.
[9]汤用彤.魏晋玄学论稿[M].北京:三联书店,2009.85、103.
[10]E·博登海默著.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26.
[11]Conklin William E.The Myth of Primordialism in Cicero's Theory of Jus Gentium.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ume 23,2010,(9):479、506.
[12]段秋关.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3、115.
[13]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1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89、94.
[14]王阳明.传习录[M].北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112.
[15]Seipel Peter,Aquinas and the Natural Law a Deviationist Reading of ST I-II,Q.94,A.2[J].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volume 43,2015,(3):28、50.
[16]汤一介.读欧阳坚石《言尽意论》书后[A].哲学家与哲学工作者(汤一介集第一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1、25.
[17]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6.
[18]嵇康.嵇中散集[M].台北:三民书局,2011.317、325.
[19]汤一介.谈魏晋玄学:当时的玄学家怎样调和自然与名教的争论[A].哲学家与哲学工作者(汤一介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3.
[20]毛三红.论魏晋清谈[J].湖北社会科学,2006,(9):113 114.
[21]薛亚康.竹林七贤的政治立场及清谈[J].许昌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23、25.
[22]王召棠.玄学法律观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J].法学,1990,(1):41、43.
[23]刘笃才.论张斐的法律思想——兼及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J].法学研究,1996,(6):150、158.
[24]郭象.庄子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11.
【责任编辑:张西山】
On the Ideological Origin,Connotation and Value Orientation of Legal View of Wei-Jin Metaphysics
CAO Yi-bo
(Law School,Xi'an Jiaotong University,Xi'an,Shanxi,710049)
The legal view of Wei-Jin metaphysics originated dur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study of Confucian classics to divination studies in Han Dynasty,when criticism and reflection on Confucianism emerged as a trend.Its direct theoretical origin was the idea of ontology.It wa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arguments on“non-being”and“being”,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guage and meaning,an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norms and human nature.It was a great theoretical achievement of legal philosophy in ancient times,greatly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jurisprudence.Its values were mainly characterized by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freedom and order,and elevation from metaphysical ontology to advocacy of“rule of man”.
Wei-Jin metaphysics;legal view;legal value;Chinese traditional jurisprudence
D 929
A
1000-260X(2015)05-0086-06
2015-06-07
曹毅博,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从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