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湘,张弘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2)
宗教非政府组织解决宗教冲突机制探析
刘胜湘,张弘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2)
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宗教文化的对立与冲突成为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焦点,但是,目前国际上仍缺乏针对宗教冲突的有效解决方式,而且国际经济政治新格局使国际宗教冲突日趋复杂化,这些因素都制约着国际宗教冲突的解决,阻碍着国际间的合作与共同发展。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之一,其自身在长期处理宗教冲突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依靠培训、祈祷、直接调解和项目援助发展等方式为一体的完整的干预机制。由于宗教非政府组织具有宗教性、非政府性和国际性等多种特征,因此,与世俗的国际组织相比,它更能以宗教信仰的力量解决宗教冲突问题,有利于在宗教冲突爆发时,搭建公共平台,促进宗教对话、政府间合作、以及开展国际协助等措施解决国际宗教矛盾。在宗教问题日益复杂化的未来,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无疑将会在宗教冲突问题解决过程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宗教非政府组织;国际宗教冲突;解决机制
“宗教在历史上既表现为维系世界的力量,又表现为动摇世界的力量。”[1]纵观国际社会,不同的宗教、教派之间的冲突似乎是一个早已存在却又迟迟未能解决的棘手问题。而且,当代国际社会中,宗教的作用逐渐从隐性发展为显性,日益成为跨国界、跨地区的重要国际因素[2],这一现象被斯科特·托马斯(Scott M.Thomas)称为“全球宗教复兴”[3]。冷战结束之后,宗教冲突带来的国际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比如科索沃冲突、9·11恐怖袭击、伊斯兰国运动(ISIS)等问题,这些宗教冲突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与国际局势的稳定和世界和平。“冷战后的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方面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文明的冲突'”[4]。亨廷顿所说的文明冲突实际上是宗教冲突。“文明冲突”也需要文明的手段加以解决。世界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冈秘书处的官方文件也鼓励着宗教间的对话:“所有基督徒应该尽全力促进对话……这是与人类之进步和成熟时代相适应的友爱仁慈的责任”[5]。由此可见,和平解决宗教冲突不仅仅是世界人民的渴望,也是宗教界的渴望。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之一,在战后随着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成立而蓬勃发展,现存的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已达3 000多个[6]。它们在参与宗教冲突调解的过程中,与一般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很大的差别,它更加强调信仰的力量,除了借用世界上成功的调解方法外,许多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还利用自身的宗教性特征和分部网络开展“冲突预防”和直接的冲突调解。笔者在本文中拟分析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四种解决机制,并比较宗教非政府组织与非宗教解决机制,进而对其总体评价。
直接调解是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深度介入国际宗教冲突的一种调解方法。对于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来说,调解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组织的宗教性特点,它们能够充分利用宗教内的资源与文化来促进不同信仰间的对话与合作,利用宗教资源解决宗教冲突问题,这种特征是其他世俗组织所不具备的。
宗教团体自古就通过直接调解在促进宗教间的和平发展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进入现在以来,直接调解机制已经成为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宗教争端问题上的最重要的方法。其在针对宗教冲突问题开展直接调解时,对于冲突各方参与调解人员的甄选是十分谨慎的。宗教领导人不仅是宗教的领袖、主心骨,同时也是宗教力量的实际控制者,其影响力对于宗教冲突事态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宗教领导人参与宗教冲突的调解是重要而且必要的。在调解目标的确定过程中,宗教非政府组织首先以停止冲突为目标,开展双方的条件谈判,把暴力的冲突变成非暴力的谈判。而谈判的结果以公开声明等形式的确定能够更好的督促双方谈判条件的执行,而且在调解失败后,宗教非政府组织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开展二次调解。
直接调解机制是宗教非政府组织干预国际宗教冲突最重要的方式之一,一般情况下,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直接调解宗教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冲突各方在互相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寻找共同点,促进问题解决。由于目前宗教大都强调善良、和平以及平等等信念,这也增加了能够促进冲突各方共同对话的可能性,所以宗教非政府组织通过搭建权威性与公正性的平台,冲突各方共同参与,能够极大促进和平进程。二是宗教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宗教和平会议的形式聚集相关宗教领袖一起进行冲突问题的协商,并且通过他们影响宗教信徒,发挥领袖的影响性作用。三是联合各方宗教力量进行和平观教育,营造和平的社会氛围。四是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等合作,共建和平维护网络,保障地区安全。
由于这些独特优势,因此在世界舞台上,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能够在解决宗教冲突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的尼日利亚内战期间,应当时东尼日利亚领导人的邀请,世界基督教协进会对此次内战进行了成功的调解[7]。国际民主潮流和法治化趋势不可逆转[8]。
直接调解机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直接干预,在处理宗教问题时,宗教非政府组织利用其宗教性特点能够促进问题更容易解决。而且,直接调解机制在处理国际宗教冲突问题所发挥的作用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因此,在未来的国际宗教冲突中,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直接干预机制将会成为解决该问题的重要形式。
直接干预是宗教非政府组织干预宗教冲突事务的一种最快速的解决机制,但也有可能是遗留问题最多的一种干预机制。其优点在于见效快,但是,有可能会“欲速则不达”。
扶贫救弱是所有合法宗教的共同特征,在这个发展并不平衡的世界里,援助落后地区发展,解救穷人是众多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的职能之一,学者彼得·魏雷特(Peter Willetts)更是将宗教非政府组织称为“世界的良心”[9]。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都有援助项目的开展。
由于国际宗教组织调解干预的地区大多是矛盾激化尖锐的地区,干预过程中往往出现冲突各方不合作或者中途退出的情况,也会出现由于救援方式和干预技巧上的不当,导致矛盾更加激化的状况,所以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后来的冲突干预过程中,变得更加谨慎。在不断修正救援技巧的同时,也在通过人道主义救助和发展救援项目,向基层民众传播和平思想,达到以发展保和平、以和平促发展的目的[10]。
项目援助发展机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1]: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之前,为福利援助阶段。根据布鲁斯·尼克斯统计,“二战后”,90%的人道主义援助是由教会机构所提供[12]。这段时期,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方式还是停留于临时性的救济阶段,难以保障援助地区长远的安定与发展,但是这种援助方式在历史上起到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为提升能力援助阶段。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的援助以地区能力建设为主要特征。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改变观念与制度阶段。在该阶段,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关于国际援助的问题上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众多的宗教非政府组织中,大多都有不同规模的援助发展项目的开展。例如,效率最高的宗教非政府组织——天主教救济会,在阿富汗战争之后,迅速开展了援助救济项目,不仅第一时间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援助,还在战后数年中,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活能力;而且还在致力于以教育为平台,提高人们自救能力与生产水平,提高当地文化教育水平,培养地区发展后劲,从而推动长久的地区安定与发展。目前,天主教救济会的影响范围已经触及中东、非洲、美洲等地区,多次在救灾及战后展开救援。
发展性,是项目援助发展机制最重要的、最突出的特点,它不仅包含了冲突期间的人道主义救援、食物、医疗保健;也包含冲突过渡阶段的灾民房屋、国家基础设施的重建;还包含冲突结束后的地区建设、教育、技能培训的巩固可持续发展(fostering sustainability)[13]等在内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发展项目。但是由于七八十年代以前的议题长期被现代化和经济增长所主导[14],宗教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援助发展一直都被国际社会所忽视。但是目前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项目援助,并将其视为不仅是宗教非政府组织直接调解之外的最有力的补充机制,同时也是其他非宗教干预机制的有力保障。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项目援助发展机制已经成为宗教非政府组织干预宗教冲突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形式,其干预的重点在于地区建设与持久的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宗教冲突地区大多是经济贫困地区。因此,这种以发展促进和平的干预机制对于宗教冲突地区的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从长远来看,项目援助发展机制是对宗教冲突地区最良好的一种干预机制,它能够以发展促进和平,这是其他几种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项目援助发展机制不仅能促进地区发展,提高冲突地区人民生活质量,而且能在长远意义上促进宗教和平,促进经济、社会教育等事业共同发展,而这些事业的发展正是宗教冲突地区所亟需的。当然,宗教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援助发展机制也有着其自身的缺陷,如周期长、投入大和风险高等问题,因此援助发展项目的开展不仅是对宗教冲突地区的考验,也是对于宗教非政府组织本身的巨大考验。但是如果这种机制奏效的话,那么一切都是值得的,有什么能比永久的和平更重要呢?
培训是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参与干预宗教冲突的又一方式。它立足于宗教资源的基础上,为相关宗教人士提供和平调解和解决冲突的方法,以此来缓和并解决宗教矛盾。由于宗教之间通常相互仇视,自发开展宗教对话交流的机会较少,因此,国际宗教争端中,很多都是由于教派之间缺乏交流,互不了解而导致的,而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宗教组织,有义务通过开展培训促进宗教争端各方对话交流。道格拉斯·约翰斯通(Douglas Johnston)提倡冲突双方接受一个新的现实和相互关系,在不同的宗教群体之间提供平台,让他们更好地了解沟通[15]。这样探求解决方式的培训活动,不仅能有效促进争端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宗教之间长期的互利共存。
宗教非政府组织培训机制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历史,但是近代以来,作为直接调解机制的一个重要补充,其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作用形式往往是通过半官方性质开展的。培训开展的意义在于冲突各方在有宗教非政府组织所搭建的友好而和谐的平台上进行交流,各方在友好学习中互相了解,学习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以此来预防或解决矛盾冲突。
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往往都把重点放在宗教冲突各方的地方领袖身上,把这些立场不同的地方领袖聚集起来参与培训,使其在培训中加深了解和学习如何分析冲突、如何开展对话,以解决问题。与一般世俗性的国际组织相比,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组织培训的过程中,宗教及精神信仰要素处于核心地位,共同探求宗教经典和宗教信仰的基本价值所在,促进冲突各方加强了解和换位思考,最终使双方从矛盾的对立者变成平等的问题解决者。
因此,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早期预警和冲击预防是培训机制最重要的特点,早期预警是指在出现冲突发生前,向国际社会发出预警信号,准备冲突预防工作;冲击预防是指在争端、对立演变成现实的冲突之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并应对冲突的发生。在宗教争端的问题上,宗教非政府组织能够提前发现问题,并且通过宗教领袖培训的开展进行冲击预防,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培训机制的作用不仅在于积极防止冲突的发生,而且能够通过培训的开展,为其他干预机制、国际社会等应对冲突争取时间。
培训机制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发挥着很重要的调解作用,很多国际宗教组织都有着丰富的培训经验,例如美国的犁铧学会组织(Plowshares Institute)在很多地区,以宗教信仰为基础,已经开展了30多年的培训活动(faith-based training)。在南非,它们以开普敦大学为冲突解决中心,并以此为基地,联合当地其他宗教非政府组织,已经培训了1400多名宗教界的基层领袖,它们希望以此为基础,将南非社会对立的环境改变为互相合作和有效沟通的环境。而另一个宗教非政府组织——基督教会世界服务社(Church World services,CWS)也在2005年联合其他3个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加纳首都阿克拉实施了名为“受尊崇人士为非洲行动”的子项目,专门培训德高望重的宗教领袖与长者,使其致力于地区宗教和平[16]。
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培训机制是预防和解决宗教冲突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温和而友好的干预环境不仅有利于宗教的发展进步,也有利于地区的和谐。培训机制的开展能够极大地促进宗教间的对话交流,各种宗教借助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培训平台不仅能够化敌为友,也能够互利互惠,互相发挥各自宗教的优势资源,共同促进本地区的发展进步。
培训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干预机制,它能够很好地关注冲突,关注于宗教本身,促进宗教领导人加深对自身及对方宗教的理解,共同寻找利益点及宗教认同,共同商讨非武力的解决途径。而培训机制对宗教本身的关注以及促进宗教间的交流,有利于宗教冲突的预防和宗教问题的解决,营造宗教间的互利共信,友好相处的友好氛围。另外,宗教领袖的个人能力也是解决宗教冲突的关键,因此,在开展宗教培训时,不仅要培养宗教领袖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要培养其领导的才能,通过各种技能的培训与指导,发挥宗教领导人在其宗教内部的影响力,影响到千千万万的宗教信徒,把传统的从上到下的宗教矛盾解决方式转变为从下到上的基层式的解决方式。
祈祷的开展由来已久。所谓“祷告”,是宗教信仰者向神默告自己的愿望。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其成员大多是宗教信徒,因此,它们常常联合相关教会就宗教冲突问题进行祷告,以此来对冲突各方形成心理压力,促进冲突各方和平的解决问题。
祈祷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宗教仪式,也是团结宗教信徒的重要方式之一。所谓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干预宗教冲突的祈祷机制,是在发生宗教冲突时,由一个或者多个宗教非政府组织为主导,倡导并带领宗教信徒,就冲突问题进行跨国性的祈祷,呼吁冲突各方保持克制,促进国际社会对事态的积极关注,以此来对政府及宗教冲突各方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最终达到问题的缓解并最终解决。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祈祷机制运用互联网这种先进的技术能够迅速在国际社会上形成一种国际压力,促进冲突双方放弃武力,开展谈判,使祈祷干预宗教冲突的方式也变得更加突出和有效。在宗教冲突发生时,宗教非政府组织一般都会倡导宗教信徒进行祷告。比如在两伊战争期间,世界基督教协进会、教会联合行动国际及世界路德宗联盟等组织都发起或者配合进行大规模的和平祷告活动[17]。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紧急会议后发表声明,要求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立即且无条件实施人道停火”,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加沙地带的战事因联合国和美国施压短暂停火[18]。祈祷机制作为一种间接机制,它以国际舆论和人道主义压力为手段达到促进和平的目的。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这种软实力来影响冲突,而且它能够迅速得到国际社会对事态的关注,便于宗教非政府组织及地区国际组织采取其他干预措施。
水池底板和池壁厚度均为0.25m,顶板厚度0.15m,均为C 25钢筋混凝土材料,底板下设0.1 m厚C 10素混凝土垫层。水池中设32根支撑柱,柱中心间距为3.8 m,柱子尺寸为0.3 m×0.3 m。水池边设圆形吸水坑,尺寸为直径1.2 m,深1.5 m,主要用于出水管路的接出,便于检修时水池的放空。
祈祷,这个传统而古老的宗教仪式,在新时代里,赋予了其更伟大的使命,已经成为世界上干预宗教冲突,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手段。
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革,面对国际宗教冲突问题,也出现了以联合国安理会为主导的,包括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三方国家以及媒体在内的多种干预机制,这些干预机制在解决宗教冲突问题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将以这几种解决机制与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针对宗教冲突问题上的解决机制进行比较。
(一)与联合国干预机制比较
“冷战结束后,联合国成为世界上最普遍、最庞大、最广泛的国际组织,同时也是大多国际组织的核心。”[19]因此,安理会成为调解地区争端或冲突的主角。在涉及宗教冲突的问题上,联合国也是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首先,从政治层面来看,与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的解决机制相比,联合国安理会的干预机制更加注重于国际政治层面,不仅立足于国际宗教的和平与发展,更加关注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谈判、对话、会谈是联合国干预宗教冲突问题的重要解决手段。我们知道,联合国安理会在参与干预宗教冲突问题的有效条件在于其权威性,能够很好地起到督促、震慑的作用。但是宗教冲突的根源更在于宗教本身,因此联合国在干预国际宗教冲突的问题时,应该借鉴宗教非政府组织对于宗教本身关注的优势,一味的从政治层面的解决难以起到长久的效果。其次,从大国干预方面来看,“安理会与生俱来的局限性、缺乏代表性严重影响了其应有作用的正常发挥。……冷战后随着两极格局解体,美国成为世界上惟一的超级大国,它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倾向不可避免地与联合国的多边机制发生越来越激烈的碰撞,美国从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单边主义行径也越来越对联合国的权威构成挑战。”[20]而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以其非政府性的特点,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大国干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其公正性与中立性。第三,从国际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演变来看,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宗教冲突问题夹杂着信息安全、资源安全、恐怖主义、武器扩散、疾病蔓延、跨国犯罪、走私贩毒、非法移民、海盗、洗钱等非传统安全,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这为国际集体安全体制,尤其是作为联合国应对危机最重要的机构——安理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21]因此,在处理国际宗教冲突问题时,即使是联合国也不能忽视宗教非政府组织所起的积极作用。
(二)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干预机制比较
区域性国际组织具有代表性的有欧盟、阿盟、非盟、东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发挥着促进地区发展的同时,也承担着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义务。因此,在处理宗教冲突的问题上,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较于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干预机制来说,它能够发挥地区性特点,充分运用地区性资源优势促进问题的解决。另外,像阿盟之类的本身就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因此在处理宗教冲突时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宗教优势,这一点与宗教非政府组织有些类似。但是,从政治层面来看,区域性国际组织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大多都是政府间的,像安理会一样,其解决宗教冲突问题偏向于政治手段。有研究认为,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常任理事国的影响,故联合国在何时何地进行调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国家决定的;同样,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调停行动由地区性强国主导[22],这就难以保障其参与调停的公正性,甚至是目的性;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排外性的特点上看,这种“政治的产物”在处理一些国际事务时,往往是排外而且以单纯的维护本团体的利益,在面对国际宗教冲突问题时,有时会出现一边倒的现象。比如在中东战争期间,阿盟组织就倡导阿拉伯国家对以色列的战争,这种现象是十分不利于问题解决的。另外,在干预效果上,一些学者例如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 Waltz)和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等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无法与一国政府在国内社会中的作用相类比,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国际组织的出现和发展而发生改变,国际组织无法独立地影响其成员国的行为[23]。这也反映出了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应对国际宗教冲突问题上的片面和局限。
(三)与第三方国家干预机制比较
(四)与媒体干预机制比较
在国际宗教冲突的干预中,媒体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干预手段,虽然这种干预不似军事威胁、经济制裁等手段来得那么直接,但是它确实也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2003年发生的苏丹“达尔富尔危机”中,美国犹太人、教会人员以及教会联盟通过大众传媒表达对苏丹达尔富尔悲惨生活人民的呼救,也让全世界的目光投向那里,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种族屠杀等一系列宗教极端恐怖组织的犯罪行为[25]。再例如2014年发生的“叙利亚危机”,在国外各方压力之下,叙利亚巴沙尔政权同意以销毁化学武器换取国内和平。由于化学武器本身的危险性,在销毁的进展中,也在时刻接受着国际媒体的监督,从而保障这种危险性的化学武器完全销毁[26]。媒体干预机制与宗教非政府组织的祈祷干预机制比较类似,方式比较单一,手段较为温和。媒体干预机制主要手段就是舆论施压与监督,强制性与威慑性也比较低,在干预宗教冲突的问题上作用有限,不如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干预机制直接有效。而且,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媒体干预机制成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力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力量,近年来,“网络恐怖主义”作为“网络与恐怖主义相结合的产物”[27]愈加猖狂,因此,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今天,媒体干预作为一种新兴的辅助性的干预手段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宗教非政府组织也要联合各方力量,打击由宗教纷争导致的“网络恐怖主义”问题。
从以上各种干预机制与宗教非政府组织的干预机制的比较来看,“无论是个人、国家还是国际组织,作为调停者,任何可能出现的被当事方所排斥的行为都将导致调停的失败。因此,如果想使调停更为有效,调停者必须显示出足够的中立和赢取充分的信任,因为只有当冲突的国家相信只有第三方介入才能解决冲突并同时满足他们自身的利益时,才会诉诸于调停。”[28]宗教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三方国家以及媒体等各种干预机制其本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端,多种干预机制的组合才能够取长补短,达到问题更好解决的目的,在公正的国际社会格局建立之前,这样的一种中庸之举或许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国际范围内,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数量很多,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本身的宗教性特点使其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有着其他世俗组织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而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发展出的这些独特的干预机制,也正逐渐演变成一个整体机制,形成一套完善的干预系统。因此,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宗教冲突的问题上,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一个正在形成的整体机制
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以其宗教性、非政府性、国际性的特点,不仅在促进宗教发展方面发挥重要影响,而且在处理国际宗教冲突事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培训、祈祷、直接调解与项目援助发展是其在宗教冲突问题上基本的干预机制,在发生宗教争端的早期,由宗教非政府组织发起的宗教领导人的培训机制能够促进争端双方在和平友善的公共平台上加深了解,共同寻找解决途径。但是培训机制也并非灵丹妙药,在培训机制难以奏效,宗教争端发展为宗教冲突的情况下,宗教非政府组织就要发挥其宗教性的优势,一方面积极促进并联合各种宗教力量,倡导和平祈祷行动,对冲突双方施加其宗教界内部的压力;另一方面,宗教非政府组织也要迅速开展冲突的直接调解,积极推动双方的停战与谈判,在谈判阶段,宗教非政府组织应整合利用各种有利资源与条件,实现最快的停战与最少的伤亡和破坏。另外,宗教非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止于谈判的结束,在冲突发生和结束后,由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项目援助发展机制能够迅速地介入其中,及时地进行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而且项目援助发展机制更能够协助冲突地区人民恢复生产,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传播和平的声音,播撒和平的种子,实现长远的和平与发展。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培训机制、祈祷机制、直接调解机制以及项目援助发展机制四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整体机制、一套完整的干预体系。而且宗教非政府组织逐渐形成的这样一套完整的干预机制不仅有效的促进着宗教冲突问题的解决,也在促进着其自身的不断发展。
(二)一个逐渐完善的机制
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应对国际宗教争端与冲突的问题上,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机制而发挥着广泛而积极的作用,但是,就国际范围来看,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仍然不算国际政治明星,而且这样一个整体机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缺陷。首先,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作为一个宗教性的组织,它在处理各种事务的时候首先会将这些问题置于信仰框架下进行思考和处理,这就可能导致有时候不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或者事后存在各种遗留问题。比如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参与调停时可能会面临其本身与冲突各方的价值冲突,再如一味地对宗教本身的关注可能会对经济、政治等问题考虑不周。其次,近年来,许多西方基督教背景的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其资金来源越来越依赖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拨款,这样势必会影响其在国际事务参与中的价值中立,比如世界宣明会与美国政府就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29]。再次,一些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逐渐演变成国际宗教事务的干涉者,在参与宗教争端冲突中,逐渐倾向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参与,在涉及宗教自由、民主政治、人道主义等方面问题时,往往以自我信仰或者西方价值观念为中心,这是需要加以警惕的。
目前来看,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缺陷,其在参与国际宗教争端冲突事务的机制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虽然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而积极的作用,但是这样一个完整的干预机制仍然是一个需要逐渐完善和不断发展的,而随着宗教非政府组织干预机制的不断趋于成熟,其必将在处理宗教冲突、促进宗教间交流等问题上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三)宗教非政府组织解决宗教冲突机制前景
宗教非政府组织对于宗教冲突问题的四种解决机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在解决宗教争端或冲突的过程中,单独使用一种解决机制无法起到很好的干预效果,宗教非政府组织只有做到内部不同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以及宗教非政府组织解决机制和非宗教解决机制的相互协调,这样才能够很好的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目前,国际上的宗教冲突威胁还非常严峻,通过各种力量促进冲突的协商与和谈至关重要。由于许多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致力于为宗教交流与对话提供和搭建公共平台,这种利用宗教资源优势参与宗教问题的调解,是大多其他世俗组织所不具备的。因此,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宗教冲突上,致力于宗教对话与文化交流的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必将与联合国安理会、区域性国际组织等国际成员一道,在国际宗教冲突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干预解决宗教问题上的重要一环,成为国际社会中,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地区发展的一支重要的宗教力量[30]。
冷战结束以后,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使民族、宗教冲突伴有越来越多的非宗教因素,如民族对立、经济发展、政治斗争等方面的冲突,这种由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的复杂性也使国际社会解决国际宗教冲突问题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宗教非政府组织在解决宗教问题时,必须要越来越注意世俗因素对宗教冲突的影响,注意将世俗因素和宗教因素区别开来,甚至要更加关注和重视世俗因素的重要性。这样才更有利于宗教冲突的解决,为共建一个和谐的世界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何锦熙,王建敏.西方社会学说史纲[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290-293
[2]Jonathan Fox.Religion as an Overlooked Element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J].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2001,(3):67-71.
[3]Scott M.Thomas,The Global Resurgence of Religion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Struggle for the Soul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28-32.
[4]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94
[5]Humanae Personae Dignitatem[EB/OL].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f-religion/2447547/posts.2015-09-10.
[6]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R].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K.G.Saur,2004.
[7]朱晓黎.苏丹战后和平重建政治机会论分析[J].阿拉伯世界研究,2012,(6):81.
[8]李杰豪.国际民主法治的特质要求与发展趋势[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73.
[9]Peter Willetts.The Conscience of the World:The Influenc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UN System[M]. London:Hurst&Co,Ltd,1996
[10]李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66
[11]Elizabeth Ferris.Faith-Based and Secular Humanitarian Organization[M].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5,vol.87,No.858.311-325
[12]J.Bruce Nichols.The Unesay Alliance:Refugee Work and US Foreign Policy[M].NY:Oxford Univesity Press,1988. 32-33
[13]Post-ConflictReconstructionTaskFrameworkReport(Washington,D.C.:CSIS,May 2002)[EB/OL].http://csis. org/images/stories/pcr/framework.pdf
[14]Leah Selinger.The Forgotten Factor:The Uneasy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igion and Development[M].Social Compass,2004,(51):524.
[15]Douglas Johnston.Faith-based diplomacy.trumping realpolitik[M].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11-29
[16]张莹,杨跃.克里普克“信念之谜”新探[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34.
[17]李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164
[18]战乱中的祈祷[EB/OL].http://www.gywb.cn/content/content_1171658.htm.2014-07-29.
[19]张贵洪.国际组织——国际关系的新兴角色[J].理论研讨,2000,(4):6.
[20]李涛.新世纪联合国安理会改革探析[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2009.
[21]A More Secure World: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Challenges and Change)[EB/OL].http://www.un.org/secureworld/report.pdf.2004-12-8.
[22]Guillaume Devined.Making Peace:The Contributio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M].trans.Roger Leverdier.NY:Palgrave Macmillan,2011.91.
[23]Kenneth N.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A].NY:McGraw-Hill,1979;JohnJ.Mearsheimer.The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C].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9,No.3,1994.5-49.
[24]夏厦.中东和平进程中的大国调停:以美国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62
[25]王建.美国犹太人与拯救达尔富尔运动[J].现代国际关系,2008,(7):27.
[26]销毁化学武器叙利亚期待和平[EB/OL].http://epaper.ynet. com/html/.2015-07-15.
[27]陈钟.论网络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及其对策[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4,(3):18.
[28]夏厦.中东和平进程中的大国调停:以美国为例[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13
[29]裘旭东.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以信仰为基础的发展援助[D].上海:复旦大学,2010.21-32
[30]Mojca Leban.Faith-Based NGOs in Bosina and Herzegovina[J].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Not-for-Profit Law,Vol 6,2003;David Smock.Faith-Based NGOs and International Peacebuilding[M].United States Institute of Peace,2001
【责任编辑:张西山】
On the Mechanisms of Religious NGOs to Resolve Religious Conflicts
LIU Sheng-xiang,ZHANG Hong-yang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Hubei,430072)
With the end of the cold war,the opposition and conflict of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cultur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ocu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However,for the time being we still lack effective solutions to religious conflicts in international arena.In addition,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attern has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conflicts.All these factors restrict the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conflicts,and hinde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Religious NGOs is one of the major member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It has developed complete intervention mechanism during the long process of coping with religious conflicts relying on training,prayer,direct mediation,and development aid programs and so forth.As religious NGOs are religious,non-governmental,and international,in comparison with secula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hey are able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wer of religion to resolve religious conflicts,which helps to build public platforms,promote religious dialogues and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carry out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to resolve the religious conflicts as they break out.With the religious issu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in the future,International Religious NGOs will undoubtedly play a more positive role in resolving religious conflicts.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NGOS;international religious conflict;settlement mechanism
D 813
A
1000-260X(2015)05-0037-08
2015-06-09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世界主要国家安全机制研究”(11JZD046)
刘胜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国际政治学研究;张弘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国际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