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线”研究及南海争端中的“基线”因素

2015-03-29 01:50:51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基线



“基线”研究及南海争端中的“基线”因素

李洁宇

(海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海南海口571100)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基线分为正常基线、直线基线、群岛基线和混合基线等类型。基线是沿海国声索海洋权利的起点,各国倾向于在实践中选择直线基线的方式,美国认为一些国家的直线基线存在偏离标准从而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情况。中国和越南在南海海域的权利争夺,相关国家对中国西沙群岛划线方式的质疑等都是基线发挥作用的表现。中国应避免将南沙群岛分为零星个体划线。

关键词: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南海争端

南海争端不仅包含政治色彩,是个显而易见的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研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便无法全面理解南海争端。基线是《公约》在规定涉及各国海洋权利的制度时使用的术语,也是各国进行海洋权利声索的起点。沿海国在关于基线的实际操作中会进行国家利益、技术手段、法律限制等方面的综合考量,使基线成为南海争端研究中的一个参考因子。本文将聚焦基线,客观分析不同类型基线的适用环境、国际社会对基线的应用以及南海争端中的基线因素,从而为中国解决有关基线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直线基线制度研究

基线是测算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是沿海国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及管辖权的起点。起算线清楚明了,这些重要海域的位置才精准,沿海国行使法律权利方有据可依,这是国家诉诸自助手段捍卫权利的前提。当权利不受侵犯的时候,国家履行自身权利,同时尊重其它国家的权利,国际社会的普遍自由才能够实现。《公约》的精神在于通过确立关于各种海域的制度,确立并维持海洋秩序,最终实现海洋自由的原则。研读《公约》关于基线的文本,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

(一)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是低潮线。低潮线有四种方式,它是自然形成的,没有人为因素,宛若上帝的旨意。《公约》第6款规定,若岛屿在环礁之上,或岛屿周围有岸礁环列,这些礁石的低潮线被看作岛屿的基线。礁石与海平面很接近,在低潮时露出水面,属于低潮高地。礁石和岩石构造的陆地地形的差异是,前者包含生物如珊瑚虫、牡蛎和钙质寄生虫的进化过程,后者则由海浪、海流侵蚀切割而成。岸礁是直接附着在海岸或陆地土地上或位于它们附近的礁石。[1]26

《公约》第5款规定,沿海国应将本国的低潮线在其官方认可的以适当比例尺描绘的海图上予以公布。沿海国自己不对其海岸进行测量的话,则应采纳已经进行这种测量的其它国家的海图,并广而告知其认可哪个海图。因航海需求和测量手段的差异,沿海国选择不同比例尺描绘其海岸,适度比例尺范围为1∶50000至1∶200000。1∶50000意味着地图上的一个单位相当于地面上50000个单位,而1∶200000意味着地图上的一个单位相当于地面上200000个单位。比例尺越大,对于正常基线的描绘就越清晰。[2]

正常基线的缺陷在于:在岸礁有几处宽达数海里的缺口,或岸礁不完全即只有部分岛屿的边缘存在岸礁的情况下,无法划定这些不完全岸礁的低潮线。没有被岸礁包围住的向岛屿一侧的水域不是封闭水域,无法对之适用内水制度。

(二)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制度始于英国和挪威的官司。挪威沿沿海大陆的北部海岸划定了直线基线,基点选为该海岸边缘的、渗入海岸线从而使其变得曲折的一系列镶边岛屿,并划定了4海里的专属渔业区。英国在此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被拘留,使两国在国际法院对簿公堂。国际法院判决挪威胜诉,其判决书承认了直线基线的合法性,被视为直线基线的国际法起源: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可以不采用低潮线这一传统基线方式,而代之以几何学方式,直线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以使其适用于内水制度。[3]沿海国在这样做的时候,须保持谨慎的态度。2001年,在审判巴林和卡塔尔的案件中,国际法院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款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定必须被严格适用。

《公约》第7款规定,若一个国家的海岸线非常曲折,或在靠近海岸的地方有一系列“镶边”岛屿,则选择合适的基点,将其连接成线,就构成直线基线。直线基线实则是两点之间直线基线的集合体,是折线。基点须符合以下标准:第一,因为基线以内靠近陆地一侧的水域构成内水,故基线须有把该水域闭合起来的功能。正常基线即低潮线是低海平面与海岸的交界线,自然符合这一标准,而直线基线欲符合此标准,其最初起点与最终结点须都设置在海岸上。第二,基点须在岛屿、符合岛屿定义但不能被称为岛屿的岩礁,或其上有永久性灯塔或类似设施的低潮高地上。《公约》规定,除非低潮高地具备上述特征,其不能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低潮高地和岛屿的定义形成鲜明对比,前者是高潮时没于水面而低潮露出水面的高地,后者是在高潮时仍然能够露出水面的陆地,是以岛屿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低潮高地却不能拥有上述任何一种海域。第三,基点须在低潮线上或低潮线的上方,否则基点将无法被观测到。虽然雷达和电子定位设备有助于勘测水下的陆地地形,但这些设施并未普及,且有些地方使用的电子定位设备不够精确。第四,基点一般是岛屿上最向外突出的点,如此沿海国可拥有最大范围内水。第五,基点不能是面积小而分散、或距离海岸遥远的岛屿。

直线基线有六点要求:第一,海岸线极为曲折或在紧邻海岸的地方有一系列岛屿,这些岛屿对于海岸而言有“镶边”的功能。“紧邻海岸”分两种情况——岛屿与海岸融为一体,貌似构成海岸的一部分,或在海岸附近将其与海水隔开。第二,在三角洲或其它自然地形的存在而使海岸线极度不稳定的情况下,选择海岸低潮线上最大幅度向海延伸的点为基点,构成直线基线。第三,直线基线偏离海岸不能到达一个客观的程度,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应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之适用于内水制度。瑞典在向国际法委员会呈交的报告中界定了“充分接近”的标准:内水被陆地包括岛屿以那样的方式包围以至于水域看起来自然而然就成了陆地的一部分。[4]第四,直线基线的起讫点不能划在低潮高地上,除非后者上面建有永久性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建筑,或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以这些高地为起讫点的直线基线是合法的。第五,在划基线时,考虑到了地区经济利益,其重要性和现实性在长期使用中得到了证实。第六,沿海国划定直线基线,不能把另外一个国家的领海和其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分开。

直线基线的定义过于定性,其涉及的标准无法进行测量,如海岸需要有多少和多大程度的弯曲使其达到极其曲折的程度,岛屿在多大距离上靠近海岸才能被视作“在紧邻海岸的地方”,沿岸岛屿有多少数目、它们在多大程度上靠近彼此才能构成所要求的“一系列岛屿”等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在司法判例中,通常把距离海岸24海里以内称为“紧邻”海岸,将直线基线的长度定为“至多为24海里”。基线不能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大致不能偏离15°。

在海岸附近有海湾的情况下,《公约》为海岸直线基线的划定方式作了特别规定。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三面环岸,一面环海,其面积为沿岸低潮线和连接水曲两端自然入口低潮标的直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海湾成立的前提是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横穿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该直径是曲口宽度,也是连接水曲两端自然入口的直线。如果海湾自然入口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其封口线即海岸的直线基线就是连接上述低潮标的直线,内部形成的水域被视为沿海国的内水。若海湾自然入口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将用能产生最大面积内水的方式在海湾内部划定24海里的直线基线。海湾制度的缺陷在于:因水曲形成情况复杂不一,其自然入口位置难以确定,数量也是视具体情势而定。海湾拥有一个、两个或数个入口的情况并不罕见。

(三)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是群岛国家的权利。《公约》第47款规定,把群岛最外缘的岛屿或干礁即高潮时没于水面低潮时露出水面的礁石最往外突出的点连接成线,则构成群岛基线。群岛基线同样是若干段群岛基线的集合体,是折线。群岛基线是闭合线,其内部形成的水域是群岛水域。群岛基线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主要岛屿被包含在基线之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之比是1: 1至9: 1;围绕特定群岛划定的群岛基线段总数的3%不能超过100海里,每段群岛基线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群岛基线不能在可观程度上偏离群岛的大致轮廓;群岛基线的起讫点不能在低潮高地上,除非这些高地上建有永久高于水面的灯塔或类似建筑,或这些高地全部或部分位于不超过从岛屿测算的领海宽度即12海里的距离;群岛基线不能把另外一个国家的领海和其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分开。

群岛国家是由一个或几个群岛构成的政治实体,可围绕不同的群岛划定群岛基线。若无法达到划定群岛基线的标准,群岛国则根据基线的一般原则划定基线,譬如将面积较大的岛屿看作大陆,针对其和附近岛屿选择合适基点划定直线基线。

(四)混合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直线基线或正常基线的混合方式,在海岸线平坦和曲折的地方分别划定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方是公允客观的做法。《公约》第14款规定,沿海国可以采用不同的基线方式以适应不同情势。

不管沿海国采用何种基线方式,都要注意:《公约》第11条款规定,构成海港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视为海岸的一部分。《公约》第12款规定,用于船舶装载或下锚的锚地,即使它全部或部分地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也都被包括在领海的范围以内。《公约》第13款规定,低潮高地的全部或部分处于不超过从大陆或岛屿测算的领海宽度即12海里的距离,它的低潮线可被用作基线,反之,它将不能拥有领海。[1]30-32

二、国际社会关于基线制度的实践

各国通常倾向于选择直线基线作为测定海域的方式,原因在于:正常基线是低潮线的,属于自然现象,较为固定,而直线基线虽有严格要求,但属于人为划定,弹性较大。对于曲折的海岸划定直线基线,不像测量低潮线那样复杂。灵活的直线基线能最大化管辖海域的范围。通过选择离岸岛屿作为基点划定直线基线,将把更多的水域包括在基线内形成内水,拉长直线基线的总体长度也将拓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面积。直线基线的一系列标准如前所述伸缩性较大,不易量化和在现实中进行测量,为各国对之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和立场的角度进行解释留下很大空间。笔者把沿海国分为大陆国和群岛国两个类型,试考察它们在基线制度方面的实践。在考察大陆国时,以东亚国家为例,并客观分析美国对其直线基线的质疑。

(一)群岛国家的实践

群岛国并非只能采取群岛基线制度,它们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划定其它类型的基线。在众多群岛国家中,印尼作为群岛基线的提倡国和实践国,其群岛基线相较而言较具合法性。

1.英国的直线基线

英国采取混合基线的方式。1964年9月25日,英国颁布法令,在苏格兰西部海岸和赫布里底群岛之间选择一系列基点,划定25条直线基线,包括在存在海湾情况的海岸处划定长度不超过24海里的封口线,全长282.10海里,最长直线基线的长度为40.25海里。这些基线基线呈闭合状,内部形成封闭的水域,水域面积之比为3.5: 1.在此,英国将苏格兰群岛视同为面积广袤的大陆,将赫布里底群岛及相关岛屿看作苏格兰大陆附近的岛屿。英国对海峡群岛和马恩岛采取了用低潮线划定基线的方式。[5]

2.菲律宾的直线基线

菲律宾和印尼同是群岛国,在划定基线时,都遵循了把所有群岛看成一个单一群岛的方式。菲律宾于1961年6月17日公布了共和国第3046号法令,1968年9月18日通过共和国第5446号法令即“菲律宾群岛基线法律”对其进行修改,规定了菲律宾群岛基线由80条直线基线组成[6]。基点分布在被称为“菲律宾群岛”的将近7,000座岛屿,最长的直线基线长度为125海里,超出了《公约》规定的限度。该法案没有把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囊括在群岛基线内,也没有说明对二者有何特别规定。卡拉延群岛是南沙群岛的53个岛礁,1978年被菲律宾以“无主先占”为名纳入巴拉望省管辖,是和中国、越南存在领土争议的地方。黄岩岛1983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赐名,在国际社会中的通用称谓是斯卡伯勒礁,2012年菲律宾将其改名为帕塔纳格礁,是中菲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菲律宾于2009年修改领海基线法案,群岛基线仍围绕菲律宾群岛划定,由101条直线基线组成,其中有3条长度超出100海里,没有基线超出125海里的长度限制。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被赋予岛屿制度的安排。菲新旧群岛基线都没有将群岛封闭起来,有缺口存在,内部无法形成群岛水域,因此不符合群岛基线的资格,严格论之不能被冠以如是称谓。因此,正如菲某些法律所言,其群岛基线更应该被称为直线基线。

岛屿制度在《公约》第121条有写明。岛屿是四面环水,在高潮时能够露出水面的陆地,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岩礁,不能维持人类生存或自身经济生活,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能拥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卡拉延群岛作为整体,符合岛屿定义,能拥有各种法定海域,而黄岩岛是否为岛屿,相关国家处于各自国家利益的考量,莫衷一是。

菲律宾2009年群岛基线法案并不像中国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表现出了挑衅态度。菲议员曾提议围绕黄岩岛和菲律宾群岛划定群岛基线,而只将卡拉延群岛赋予岛屿制度,如此可将黄岩岛纳入群岛基线内。[7]菲国会曾提出将黄岩岛和卡拉延群岛作为基点和纳入群岛基线的议案。[8]黄岩岛即使只能被视为岩礁,也可作为群岛基线的基点,菲群岛水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面积将增加。而黄岩岛被赋予岛屿制度,其衍生出的领海已被涵盖在吕宋岛山地省专属经济区内,黄岩岛并没有增加菲具有管辖权的海域面积。究其原因,菲律宾时任总统为阿罗约,在位期间和中国关系较为缓和,曾和中国、越南签订三方关于联合开展海洋地震方面工作的协定。

3.印尼的群岛基线

印尼于1939年公布第442号政令,把本土化为几个部分,每一部分有自己的领海。1960年1月18日,印尼颁布新的群岛基线,把所有岛屿及其之间连接水域视作一个单一的整体,称为印尼群岛,把最外缘岛屿最向外突出的点作为基点,因此划定群岛基线。1960年1月20日,印尼颁布关于水域的法令,宣布印尼拥有主权的水域由领海和内水构成,领海宽度是12海里,外部界限为垂直于上述基点的直线体系。在印尼不是唯一沿岸国且宽度窄于24海里的海峡,印尼领海的外部界限为海峡的中间线。印尼是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上“群岛水域”概念的提倡国,这是东亚国家为数不多的贡献之一,其提议为《公约》第六部分“群岛国”奠定了基础,其群岛基线为其它国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现实范本。印尼的群岛基线是完整的群岛基线,内部形成闭合水域即内水,具有较高的合法性。[9]该群岛基线共长81,676海里,由196条基线段组成,平均长度为41.67海里,最长为124海里,形成666,100平方海里的内水和98,000平方海里的领海,把巽他海峡、松巴海峡、龙目海峡都包括在内水之内。

(二)美国对东亚相关国家直线基线合法性的态度

美国作为海洋大国,保持国际航道通畅,有利于其横跨大洋投放军事力量,在世界范围内调动军队,也有利于其进行正常的海上贸易往来,因此,保持海上通航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为防止相关国家过分扩张海上权利,把原属于国际社会共享资源的海域纳入其管辖范围,美国指责东亚某些国家违反了《公约》关于直线的规定,提出了过分的权利声索,分析如下。

1.美国对韩国直线基线的态度

韩国采用了混合基线。韩国沿东部海岸划定了低潮线。1996年韩国沿西南部海岸划定19段直线基线,把除济州岛之外的南部和西部海岸的离岸岛屿和岩礁都囊括在该直线基线体系内。这些基线基线有12条在长度上等于或短于24海里,5条在24至48海里之间,2条超出48海里长,最长达到60.3海里。美国质疑韩国直线基线的原因是:第一,韩国选定的基点有些是面积很小的岩礁,或位置孤僻的岛屿,不符合“紧邻海岸的一些列镶边岛屿”的标准。第二,韩国领海基线并未以沿海大陆为原始起点和终点,因此无法形成闭合水域即内水,以致于内水和领海界限不清,不符合直线基线的标准。第三,韩国海岸线有些地方比较曲折,或在海岸边缘有一些岛屿存在,符合划定直线基线的标准,但其它地方不符合这个标准,以致于被滥用的直线基线包围起来的水域和陆地没有密切关系,反而反映了领海或公海的特征。第四,美国认为韩国将位于济州岛和韩国南部海岸之间的对马海峡变为韩国的内水或领海。《公约》规定,任何国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都有过境通行的权利,对马海峡属于这样的海峡,因此韩国此举是对《公约》的违背。[10]

2.美国对中国直线基线的态度

美国质疑中国的直线基线。中国于1996年公布了大部分沿海大陆和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美国认为,中国海岸线并不总是曲折的,有些符合划定直线基线的标准,有些则不是这种情况,中国声称其海岸线都具备划定直线基线的标准明显与事实不符。中国直线基线将位于中国大陆和海南岛的琼州海峡东部入口囊括在内,使琼州海峡部分水域成为中国内水,妨害了其他国家原本享有的在该海峡内的通行权。[11]《公约》第35条规定,若直线基线包围了原本不被视为内水的海峡,任何国家在该海峡内均享有过境通行权。中国划定直线基线的方式是对《公约》的遵照与适用,美国作为《公约》非成员国无权对此说三道四。中国选择沿海大陆离岸岛屿作为基点将之连接起来形成直线基线既符合《公约》规定也符合习惯国际法,美国的反应未免失于片面。而且,美国时任国务卿希拉里于2009年将专属经济区成为国际性水域的行为明显存在合法性缺失。

美国质疑台湾于1999年颁布的直线基线。台湾对台湾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定直线基线,采用的是将台湾群岛主要岛屿视同大陆,将其它岛屿视同周围镶边岛屿的做法。美国认为台湾选定的基点离大陆太远,以致被直线基线封闭起来的水域即内水和大陆关系不够密切,反而更多反映了公海或领海的特征。[12]

3.美国对其他相关国家直线基线的态度

美国认为,日本1996年之前公布的领海基线选择临近海岸的岛屿作为基点,不存在违反《公约》的现象,但在之后日本延伸了直线基线的适用范围,选择离岸很远的岛屿作为基线的拐点,则不合乎国际法规定。[13]

越南于1977年5月2日颁布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宣言,1982年11月12日颁布直线基线制度。该基线体系由十段直线基线组成,从越南北部海岸划起,涵盖北部湾南部的全部海岸,全长为846海里,直线基线的平均长度为84.6海里,作为基点的岛屿至大陆海岸的最近距离平均为39.4海里。[14]美国国会在仔细研究后,断定越南的基线是极为极端的,原因在于越南选择的9个基点小而分散并且偏离大陆海岸,其中有5个基点和沿海大陆的距离都在50海里以上。越南基线制度遭到了美国和泰国的强力反抗。

缅甸于1968年11月5日通过外交部公告的形式宣布了直线基线,随后在1977年4月9日通过第3号法令对之进行了修改。除缅甸与孟加拉国交界处往南30海里的正常基线外,缅甸沿全部海岸划定了全长826.4海里的直线基线。美国认为其选定的基点不在紧邻海岸的地方,导致其基线在客观上偏离了海岸的一般方向。更重要的是,缅甸在马达班湾划定的封口线即直线基线长达222.3海里,超出了24海里的限度,遭到了除美国之外一些国家的反对。

三、南海争端中的“基线”因素及中国对策

伴随世界工业化的进程,油气资源仍是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资源,在资源紧缺、国家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走向深海开发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南海争端方不会拱手相让本国的海洋权益,对海域权利的争夺将愈演愈烈,它们在捍卫本国海洋利益的时候会以《公约》为据谋求合法性,其对相关条款的引用及适用是否合乎规范,将引发对手关注,这是争端爆发点之一。因《公约》的精神在于“陆地统治海洋”,悬而未决的陆地主权争端也为南海局势增添了变数。对南海争端中的“基线”因素,分析如下。

(一)南海问题中的“基线”因素

南海争端是相关国家对岛礁归属和海域权利的争端,焦点集中在南沙群岛。南沙群岛符合《公约》关于群岛的定义,由岛屿、岛屿之间的水域即相连水域和其它自然地形所构成,周围水域被称为南沙水域。南沙群岛距离所有相关国家都不足400海里,因此,中国以先占(占领)及国际条约为据,对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和东盟声索国必然引发海域划界争端,因为后者即使放弃对南沙岛礁的主权要求,从自己的沿海本土上划定基线,并因此测算出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样能延伸到南沙海域。虽然如此,东盟声索国的划线方式,将直接决定他们具有管辖权海域的面积大小,及该海域和南沙海域重叠面积的大小,对中国和这些国家的海域划界问题带来重要影响。中沙群岛也存在类似问题,在高潮时唯一露出水面的黄岩岛距离菲律宾吕宋岛山地省125海里。源于此,中国不得不关注东盟声索国基线的合法性问题。

如上文分析,越南直线基线不符合《公约》规定,扩宽了内水和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范围,增加了和南海海域重叠的范围,较大程度上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越南声称目前开发的南海海域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之内,貌似师出有名,但建立在无理非法前提之上的海域权利声索站不住脚。1992年,中国授权美国克斯斯通公司在南海海域开采油气资源,越南将一架油气井抬入该海域,声称是其专属经济区所在,仔细分析越南被形容为“极端”的直线基线,这种声索有待商榷。

中国在1996年划定了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该领海外部界限随之确定。越南渔船越过界限,加大对中国该处领海的侵犯,中国海南省针对此出台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表示加大执法力度。越南声称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拥有主权,不承认中国在存有主权争议的岛屿划定的基线。

东盟声索国自恃距离南沙群岛较中国更近,如美济礁、礼乐滩都在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内,和中国关于南沙海域的争端是必然态势,将此悬而未决的争端归咎于中国,认为中国未在南沙海域清楚标注专属经济区,导致重叠海域不得而知,海域划界无从谈起。中国自1996年在西沙群岛划线后,对南沙群岛的划线未采取措施,故留下诟病。

(二)关于中国在南沙群岛划定基线的对策

南沙群岛基线划定问题,对于中国已成难题。欲解此难题,应辨清中国面临的几种选择方案的可行性及其在操作层面的难度。

1.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划线。中国政府历史上对南沙群岛进行命名,均将其作为整体来看待,行政管辖也是以南海四大群岛为地理单元。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也可被视为大的岛屿。故对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划线,可采取西沙群岛直线基线的方式,即将最外缘岛屿、岩礁或干礁最向外突出的点作为基点,将这些基点连接起来形成直线基线。

这样做的难处是:南沙群岛在现实中已不是一个整体。其但凡在高潮或低潮时能露出水面的岛礁,均已被“瓜分”完毕,占据国以实际控制为名,谋求对被占岛礁的主权。中国既不是占据岛礁数量最多的国家,也不是占据较大面积岛礁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两宗“最”分别归属越南和菲律宾。中国在南沙岛礁争夺大战中不占据任何优势,官方统计中国占据的7个岛礁中,被台湾控制的第一大岛太平岛也被包括在内。

2.将南沙群岛划为若干个群组,分别对这些部分进行划线。可选中较大面积的岛屿作为主体岛屿,考察紧邻其海岸的地方是否有一系列岛礁,从而符合直线基线的要求,就可选择合适基点划定直线基线。

这样做的难处或弊端是:第一,资格问题,即符合条件的主体岛屿和临近岛屿是否存在尚不可知。若存在临近低潮高地,还要在其上建设能永久高于水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第二,最大面积的岛屿不在中国大陆实际控制之下,台湾曾明确表态在南海问题上不会和中国中央政府合作,第二大岛中业岛被菲律宾实际控制,后者在上面建有飞机跑道和幼儿园等设施以谋求合法性。第三,相较于第一种方式而言,此方式将减少中国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范围,和中国利用“九条断续线”表达南海海洋权利的呼吁或多或少有所出入。

3.只看个体,忽略整体。逐一考察南沙群岛的二百多个岛、礁、滩、洲,对符合岛屿定义划定基线和赋予相关海域。此举的难度或弊端是:第一,中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将大为缩减。在国际司法判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岛屿在海域划界中被赋予不同效力。距离母国较近(通常指距海岸24海里之内),面积较大,居住人数较多的岛屿常被赋予完全效力,距离母国较远,面积较小,居住人数较少的岛屿常被赋予部分效力,主权有争议且无人居住的岛屿常被赋予零效力,在海域划界中被忽略不计。南沙群岛是中越两国有争议甚至兵戎相见的地方,中国关于“主权属我、搁置争端、共同开发”的提议是争议存在的见证,且南沙群岛距离中国较远而离对方较近。因此,南沙岛礁被赋予完全效力的前景并不乐观。第二,若中国实际控制的岛礁中只有为数极少符合岛屿定义,中国面临的形势将更尴尬。第三,若中国无视南沙群岛分崩离析的事实,以适当比例尺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公布该地区基线,无异于画饼充饥,无实际意义。

因此,第三种方案不在考虑之列,为保持中国在南海权利声索的一致性,第一或二种方案应纳入供参考之列。打破框框限制,采取灵活态度把南沙群岛分为不同组群,根据具体情况应用基线原则,将《公约》文本和现实结合,只要不违反《公约》明文规定的禁令,就会削弱质疑的声音。南沙群岛地形位置复杂,中国自2009年南海严格执法的态势让东盟声索国加固了对占据岛礁的控制,增大了中国进行实际勘察的难度。强化海军建设,保持执法力量巡航南海的常态化,强调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不容退却的立场,都有利于解决南沙群岛划线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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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宇)

Studies on“the Base Line”and the“Base Line”—related Factors in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LI Jie-yu

(Party School of Hai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Haikou 571100,China)

Abstract: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n the Maritim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the base line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normal base line,the straight base line,the base line of islands,and the mixed base line,etc.As the base line i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coastal nations to claim their maritime rights and privileges,most nations are apt to choose the straight base line in practice; while the straight base line of some nations,as opined by USA,is deviant from the norm and thus in viol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convention.The contention between China and Vietnam over rights and privileges in the sea area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s well as the query of relevant nations into the lineation pattern of Xisha Islands by China,etc.is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role of the base line.China should avoid marking off Nasha Islands in a fragmentary and individual manner.

Key words:the base line; The Convention on the Maritim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nite States; the South China Sea

作者简介:李洁宇(1981-),女,山东巨野人,海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南海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14-12-2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效用及中国对策研究”(编号: 13CGF037)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10(2015)-05-00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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