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新节点

2015-03-28 09:06王爱冰王越芬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王爱冰,王越芬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王越芬(1961-),女,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新节点

王爱冰,王越芬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摘要]腐败作为世界性、历史性难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国家。在我国,腐败的惩治与预防关键在于推进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与运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了新突破并成为新节点,不断地探索创新为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动力,对廉政法治社会的形成及反腐败的法律机制的完善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惩治腐败;预防腐败;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新节点

反腐败一直是我国党风建设和国家政权稳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腐败问题也是困扰改革开放和安定团结的最大问题之一。

一、十八大以来我国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建设的进展

1.以法治化思维及方式防治腐败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完善办事规章制度,完备和细化初核、立案调查等各项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流程;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对办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廉政法规制度,如在腐败渎职罪的惩处上,对不同对象的惩处无具体统一标准、量刑偏低、制裁弹性过大等问题都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在法治思维上树立规则在先、法律至上的正确法治思维。有些单位领导错将罚没财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以资鼓励,糊涂地触犯了法律,究其原因是由于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缺乏、不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无意间触犯了法律。因此,反腐败的法律法规除了要统一惩处标准、力度,形成良好的廉政法治氛围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普法力度,在领导干部廉政法治文化教育方面要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依法治国作为核心,依法行政作为重点,依法执政作为统领,要摆脱几千年官本、人治观念影响。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十八大《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出台后,《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接踵而至,可见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了法律法规出台后,使国家公职人员树立法治反腐思维的重要性。引导教育国家公职人员要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铭刻于心,时时刻刻以法治思维方式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为人民营造出人人都能自觉守法执法的法治环境以身作则。这些举措为防治腐败构建了法治思维框架,为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方式转向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2.权力监督及制约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化

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自古以来就是反腐败的重中之重,最好的办法就是确保权力依法而设,依法而授,依法而治。以前,虽然将用权力参与经商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部分领导干部将权力模式进行改变继续参与商业竞争与分配,钻法律空子,可见需要一套体系化的权力监督及制约的法律制度。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布,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各级纪委在反腐惩治与预防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比如,中央纪委系统性地归纳清理了中央纪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驻会常委要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定常委会办公会议和监察部工作的规则;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各级纪委普遍建立约谈制度,执行初核、立案调查等一套科学、完善而细致的审查流程。笔者认为,中央纪委将不断深入研究腐败惩治与预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用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使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

3.司法职权的独立化、公开化

由于司法公开不到位,公共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导致立法这种本应该具有最大公开程度的活动反而公开渠道不畅通或不够公开透明,出现很多法律出台后有好多群众不知情或一知半解。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平行安排、同出一源、职能相对独立。可是由于中国的政治传统、领导干部“官本位”的趋向和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影响,以及现行机制中行政区与司法区重叠,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导致司法机关出现依附于政府机关的状态,政治生活中司法机关的地位普遍低于行政机关。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国法的,严惩不怠,着力彻查违纪违法事实,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公开审判,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将全部公开审判,法院裁判文书将全面发布于公开网站接受大众监督。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成为我国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新节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入部署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一体化的宏伟蓝图,将建设法治中国进行升华与提升,对执法机关预防和惩治腐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出新要求,这必将成为我国腐败惩治与预防法律制度建设的新节点、新征程。

1.依法治国为主题,奠定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盛会的主题。中央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作出重要决定,不仅是在建国史上而且在建党史上也是首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这无疑向全世界彰显了我国将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2]不仅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向,而且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可见此次会议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这对于建设腐败惩治与预防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党规国法双轨并行,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党的领导和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出了科学的解释。在此次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将党内的法规体系纳入到法制体系的建设中,依法限制制约权力,保障权力廉洁公正运行。在我国,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正常运行对全体社会成员提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基本行为规范,而党内法规则是对党员的要求,它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但却不冲突,都蕴含着法治逻辑。依法治国应加强腐败惩治与预防的党内法规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充分发挥严格执纪与公正司法的不同功能与内在联系效应,将它们有机衔接、灵活实施。努力形成党纪国法相互促进、保障又相辅相成的法治化格局。

3.明确立法及法律边界,让反腐败法律制度权责明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能够使法律制度权责,从体制机制及工作程序等方面更加清晰明确,能够有效的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化。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可动摇,不断发挥这一主导性,将重要的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草案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部门起草;起草过程更加注重实践出真知,因此要更加注重有经验的专家顾问的参与,不断扩大专职常委所占比例,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对存在争议比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不能停滞不前、犹豫不决,应由决策机关引入作为清晰“旁观者”的第三方进行客观评估。这有利于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中,违法行为界定的统一与惩治力度的一致性。另外,法律边界的界定更为细致,比如“将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一贿赂范围的新界定,贿赂范围的界定越清晰、明确、科学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对贿赂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越大。因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腐败的方式方法也在发生变化,很多腐败分子变相的将手中的国家管理权进行利益交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都是侵犯了自己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由此可见,没有理由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贿赂之外,反腐败不能舍本逐末。中央提出财产性利益这个名词,弥补了法律上的相关漏洞及空白,显示出其对腐败更深入的实际了解和反腐败能力的提升。

4.保障司法公正,提升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公信力

公平、公正、公开三者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在要求及表现,只有通过公开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公平、公正的法律结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现有决定的基础上又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全面深刻的部署,以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将给予保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者严惩,不搞特殊化,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要扩大参加审判的人员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让人民得以更多地参与和了解,通过近距离的参与而更加知法、懂法、守法,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探索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三权分离,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化,主动将审理过程放置于阳光下,保障公平、公正的法律结果,使正义得以伸张,进而充分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在百姓眼中的形象,从而提升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5.不断探索创新,为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近年来,伴随着新事物不断产生,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新的社会矛盾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多,第一,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导致其中大量的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使最高人民法院疲于处理案件,弱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发挥的监督指导重要职能。第二,由于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跨区跨境案件越来越多,出现法院所在地的有关部门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干扰案件正常处理,严重干涉扰乱了法院的独立审判。第三,有一些案件是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当或不作为造成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生态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这些对于公民和大多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案件间接和长远的危害是巨大的,目前对这类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监督,苦于无法提起公益诉讼,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可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任其发展,不予纠正,则可能演变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后患无穷。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这样有利于大案要案得到及时解决且能方便诉讼人就地解决纠纷,又能使案件分流使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更多的时间空间去集中精力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审理并整理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重要典型案件,由此制定更权威更多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探索设立跨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和法院。这不仅利于阻挡地方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干涉及打扰,保护法院和检察院在独立公正公开的环境下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有利于构建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而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两重诉讼格局。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使那些对公众和大部分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得以建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监督,防止这类案件由小变大演变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参考文献]

[1]陈志刚.习近平党的建设思想六论[J].理论探索,2014,(11).

[2]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责任编辑:张庆

A New Node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the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Corruption

WANG Ai-bing,WANG Yue-fe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150040,China)

Abstract:Corruption,as a worldwide and historic problem,has been perplexing a lot of countries. In China,the key to the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is legal construction. The 4thplenary session of 18thCPC Central Committee is a new node for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punishing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which provides constant power for the legal construction. This makes a positive drive for the formation of incorrupt government and legal society.

Key words:punishing corruption;corruption prevention;legal system;the 4thplenary session of 18thCPC Central Committee;a new node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5.12.011

[文章编号]1004—5856(2015)12—0059—03

[作者简介]王爱冰(1988-),女,辽宁鞍山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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