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流转现状

2015-03-26 01:17李厂闫连武赵鹏飞
地球 2015年3期
关键词:矿业权流转管理制度

李厂 闫连武 赵鹏飞

[摘要]在我国的矿业制度中,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矿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完善还有较大的空间,需要政府进行完善个管理。本文就矿业权的流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矿业权 流转 管理制度 涉税

[中图分类号] TD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26-1

0引言

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深受自然资源公有制和国家垄断经营理念的影响,但政府的全面监管模式目前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因此,以《物权法》矿业权规则为基石,建立完善的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产资源市场流转机制,对于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矿业权的基本概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在实践中,探矿权人要取得采矿权还需设立矿山企业并且要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

2影响矿业权流转管理的主要问题

2.1矿业权流转的标的物不明确

矿业权“涉及国家(由政府代表)、矿产资源的勘探者和开采者、社会公众等主体及其各不相同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对矿业权属性如何定义,目前学界有着多种解释,现在我们梳理一下目前较为主流的几种矿业权属性的界定:一是仅将矿业权定义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属于一种单一的行政许可。二是财产权说,《矿业权出让流转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2.2矿业权流转行为界限不明

《矿业权出让流转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矿业权流转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合作、重组改制、出售、作价出资等。”同时规定“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流转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许多流转超出了以上规定的范围,有的“采取的方式有的是直接流转,有的是以股权流转的名义进行变相的矿业权流转,”,这里就存在一个制度设计中没有涉及、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广发存在的情况,股权流转是否属于矿业权流转?股权流转是否需要办理矿业权流转审批手续?在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一些地方的管理机关认定股权流转属于矿业权流转,但一般采取申请人申请流转才受理审批,如不申请也不追责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备案的方式。原因在于股权流转是企业自身的正常经济行为,仅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没有获取矿业权人是否进行了股权流转行为的渠道,而一些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天天在发生,更无从监管。

2.3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严重影响矿业权流转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例如:矿产资源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该条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实际不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的贸易活动,其根本的驱动力和目的都是经济利益。

3矿业权交易市场亟待完善

3.1矿业权投资入股方式的确定

在矿业权持有者将矿业权评估作价投资入股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和出现两种方式,这是投资合作者共同商定的结果,并常常将其列入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

(1)矿业权评估作价后全部作为出资投资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矿业权持有者在矿业权依法评估作价后全部作为出资投资入股,这种出资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并且在全部出资完成被确认后,按流程将矿业权持有者变更为投资设立的新的公司。(2)矿业权评估作价后部分变现、部分作为出资投资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矿业权持有者在矿业权依法评估作价后,按评估确认价的一定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矿业权持有者,一定比例作为出资投资入股。这种出资方式相对前一种有些复杂,需要在约定的现金支付条件和相关比例的出资全部被确认后,才能按流程将矿业权持有者变更为投资设立的新的公司。

3.2金融支持、保险保障

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境外矿产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款减免,试点实行部分矿种勘查投资补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民营境外矿产投资专项基金,重点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矿产投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借贷门槛,探索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权为抵押贷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中小型矿业企业上市创业板融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向矿业投资领域倾斜。完善现有矿业权评估制度,对国外勘探实行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境外矿产投资保障险,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境外矿产投资进行信用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3.3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代理、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性服务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3.4归纳各地矿业权流转管理

系统摸底梳理各地在矿业权流转管理中的不同做法,从国土资源部的角度统筹考虑解决方案,既要对以往已发证矿业权有所保护,也要对明显不按照文件办理的给予处罚,目的是做到全国操作一致,加强已出台政策的权威性;三是加强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但因为从理论研究的统一到落实到政策制度是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应该并行进行,而不应坐等理论研究有了结果才对制度进行修改。

4结束语

总之,矿业权流转问题关系到我国有关方面的立法以及制度的规定问题,需要相关的部门进行仔细的研究和评价,并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矿业资源合理开采,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宏涛,田强. 论矿业权的流转[J].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61-67.

[2]孟菲菲. 论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D].北京交通大学,2008.

[3]陈亚赞.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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